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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8 21:36:55瀏覽364|回應0|推薦0 | |
( 本人於100年8月15日陳述「有學校要求申請助學金時即開始執行服務學習」,頃接獲教育部回復(附件)。 本人提出質疑:教育部人員難道看不懂原陳述內容,其中明確指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要求申請助學金需參與服務學習,每週三小時共二學期,申請時即開始執行,未依規定完成服務學習者,新學年度將不得再申請此項助學金。 依該校公告內容與所訂辦法,強制規定『申請時即開始執行』服務學習,然此時助學金『資格查核』尚未完成,明顯違反常規。 本人鄭重聲明:前所提陳述,並未指稱『服務學習』違反人權兩公約相關規定,而是檢舉有學校要求『申請時即開始執行』,形成脅迫學生情事,是否違反兩公約。
教育部應自重,針對問題回復疑義,而非長篇大論重複說明該部修正計畫內容。 依教育部回復:「若各校有違反前開實施原則之情事,敬請提供具體事證,以為本部之參據。」本人再度提出: (Q1)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要求學生『申請時即開始執行』服務學習每週三小時,是否違反100學年度修正計畫實施原則,請教育部明確回復。 同時,本人再舉出兩個具體事證: (Q2)佛光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適用100學年度) http://student.fguweb.fgu.edu.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llaw22&Category=105 上開要點是否符合「時數合理」規定,請教育部明確回復。 (Q3)南榮技術學院10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共同助學金實施要點 http://njsa.njtc.edu.tw/njlg/sites/default/files/NJLG-RULE-A18.doc 上開要點是否符合「時數合理」規定,請教育部明確回復。
(附件)教育部回復 承辦單位:高教司 承 辦 人:許翰笙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您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反映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相關事宜,本部敬復如下: 一、案內監察院 二、是以,鑑於本計畫並非如學雜費減免屬社會福利之法定義務支出,而係基於政府與學校之共同助學原則上,擴大對於家庭年所得後40%之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就學補助,其性質上非屬單純之社會福利政策;而本計畫基於提升助學措施教育意涵,並賦予受惠學生之社會責任,於助學金項目中納入服務學習之規定,於前開監察院調查意見中尚獲肯定,亦未違反人權兩公約相關規定。 三、為彰顯本計畫之公共性及公益性,本部於100學年度修正計畫內容,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並明定下列實施原則: (一)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二)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三)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四)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五)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四、若各校有違反前開實施原則之情事,敬請提供具體事證,以為本部之參據。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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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