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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3 17:44:41瀏覽751|回應0|推薦1 | |
以上這篇建議,主旨標明「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措施方案」,於行政院網站「寫信給院長」, 註:為何寫信給院長,不使用教育部長信箱?因為,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使用上較簡易!
【教育部來文】 信件編號:201107110153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辦單位:技職司 承 辦 人:魏妤戎 聯絡電話:77365860 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臺技字第1000913295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0年7月11日寄給本部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感謝您長期對本部各項弱勢助學措施之關注及建言,針對您所提疑義,說明如下: 本部現行各項學雜費減免措施,係針對具有「法定特殊身分」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如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等);而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之助學金,係為協助未具法定特殊身分但家庭經濟貧困之弱勢學生,由政府及學校共同提供助學補助。兩者性質雖相近,然定位迥異,難以併作比較,合先敘明。 配合內政部社會救助法修正,本部將於100學年度起依法實施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惟「中低收入戶」尚未於該法明確界定並予法制化前,本部已依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所得調查五分位之區分,針對家庭年所得在後40%之弱勢學生,先行以「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之助學金協助家庭經濟較為弱勢之大專學生。依該計畫所定家庭所得級距,補助金額最高之第一級助學金,約為減免學雜費30%,此係以公私立大專校院平均學雜費計之,尚無違誤。考量政府財政負擔困難,復為維持本部相關弱勢助學措施之延續性,未來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比例,暫以30%為原則。 承上,現行申請大專弱勢助學金之學生,每年約10萬餘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實施後,預估將有3萬餘名原申請助學金者,改為申請(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補助(該減免經費由本部支付),則各校於提撥弱勢助學金之經費支出,勢將逐年降低。 有關技專校院於弱勢助學金之負擔部份,本部自98年起,核算各校弱勢助學金支出佔學雜費收入逾一定比例者,由本部專案補助,現亦將此項補助經費併入私立學校獎補助經費核撥,尚無所稱本部放任或不願處理之情形。 您所提建議,本部將納入後續修法之參考,感謝您的來信。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0)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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