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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2 06:06:30瀏覽628|回應0|推薦1 | |
本部 本部 本部 本部100年○月○日臺高通字第××××××××××號函修正 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既有之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減免等四項。 100學年度修正草案,「助學金」補助額度不變,主要變革是將「助學金」得要求生活服務學習改為「志願服務」,原「生活學習獎助金」改為「生活助學金」,原「免費住宿」改為「住宿減免」。 97學年度起,學校得要求申領「助學金」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100學年度草案,改為各校得鼓勵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志願服務」 教育部說法:提升計畫公益性,納入志願服務精神。 1、助學金經費係使用政府及學校之經費,提供學生就學協助,非單純之社會救助,經學校及社會各界建議,政府、學校及納稅義務人提供助學金協助學生就學,應發揮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始具教育意義。於97年修正時授權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惟有關生活服務學習實施以來,部分學校於執行時將其與工讀制度混淆,抑或面臨學生不願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時進退維谷等諸多爭議。 2、考量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性,將原申領助學金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修正名稱為「志願服務」,並據此增修計畫內容。 「志願服務」草案規定如下: 1. 目 的: 為落實本項措施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教育意涵,各校得鼓勵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志願服務。其服務績效得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 服務內容: 各校應依申領學生所就讀學系、學程,規劃具公共性及公益性之志願服務內容。 3. 實施原則: (1)志願性原則:志願服務應尊重學生意願,相關應遵行事項均應於學生申請助學金時,由學生以書面切結。必要時得辦理說明會,務求明確。 (2)多元性原則:志願服務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等,並由各校自行規劃其內容。 (3)合理性原則:志願服務時數不得因核發之助學金金額有別;且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之原則下,每週志願服務時數以3小時為上限。 (4)彈性原則: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夜間部學生、臨時休退學學生或因突發傷病無法完成志願服務者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性原則:前一學年度志願服務績效卓著者,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者,其志願服務時數得予以減免。 「志願服務」修正說明 一、助學金經費係使用政府及學校之經費,提功學生就學協助,非單純之社會救助,經學校及社會各界建議,政府及學校及納稅義務人提供助學金協助學生就學,應發揮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應具教育意義。於97年修正時授權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二、惟有關生活服務學習實施以來,雖經本部多次函請各校應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前提下,安排學生適度參與具課程輔導及職業訓練性質之生活服務學習,以強化學生未來就學及就業之能力,然爭議頻仍。 三、依監察院於99年10月19日來函表示,本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方疑似利用「助學金」名義,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損及學生權益等情事,請本部檢討改進。案內調查意見略以: (一)教育部未明確規範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標準,致部分學校時數過高,變相為「工讀」,壓縮學生學習與籌取生活費時間,應予檢討改進。 (二)助學金之生活服務範疇教育部未以規範,導致其與工讀制度相混淆,應檢討改進。 四、案經本部於99年11月5日召開會議邀集3大協進會及部分大專校院代表共同研商,初步結論如下: (一)針對生活服務學習時數部分,將回歸計畫目的,考量學生能力範圍,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規劃1學期以50小時為上限;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規劃1學期以180小時為上限(每個月以40小時為上限)。另並將針對生活服務學習作為下一次發放助學金之參考標準,將於修訂本計畫中併案研議。 (二)以弱勢學生為對象之生活服務學習,其目的與一般性之工讀不同,應以培養其獨立自主並強化其社會流動之能力為主,相關生活服務學習實施原則將於修訂本計畫中一併訂之。 五、綜上,為回歸本計畫宗旨並提升對申領「助學金」學生之實質助益,擬將本項生活服務學習修正為「志願服務」,以彰顯其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等特質,並統一規範志願服務之實施原則,以利各校落實於執行面,並避免申領助學金之弱勢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補充說明: 志願服務時數一節,各校應以每學年50小時、每週3小時為上限,妥為平均規劃;並鼓勵針對特定身分之學生規劃多元且彈性之替代方案。 【參考】 五專前三年不適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如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可申辦「減免學雜費」 100學年度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最新草案) 100學年度私立大專「中低收入戶學生」選擇申請「弱勢助學金」? 100學年度公立大專「中低收入戶學生」選擇申請「學雜費減免」! 【附註】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已於100年7月19日發布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版已於100年8月1日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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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