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7/04 15:48:16瀏覽244|回應0|推薦0 | |
教育部調查「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意見(2011年4月)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草案
教育部前於100年 (一)就「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草案內容,有關新增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基準一節,考量政府財政負擔及本部弱助標準之延續性,仍予維持十分之三;嗣後仍得視政府財政狀況酌予調整。 (二)至於中低收入戶學生「平安保險費」一節,應比照其就學費用減免比率予以減免。 (三)有關「弱勢助學金」部分: 1. 助學金屬定額補助(最高學雜費30%),並由各校於學生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中逕予減免,原則上與補助費用項目無涉;然實務上各校仍須衡酌學生應繳費用與助學金額之高低,若實際應繳納數額高於助學金額,僅得補助實際應繳納數額,始屬合理。 2. 本計畫屬助學措施,非屬獎學金性質;有關「志願服務」之時數得因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減免一節,係對於積極向學之弱勢學生所列之鼓勵措施;惟學生社經地位與學業成就顯著相關,為免於單一指標導致弱勢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爰增列「前1學年度志願服務成效績優者」亦得予以減免其志願服務時數,以免為德不卒。 3. 志願服務時數一節,各校應以每學年50小時、每週3小時為上限,妥為平均規劃;並鼓勵針對特定身分之學生規劃多元且彈性之替代方案。 (四)有關「生活助學金」部分: 1. 各校仍應予提供弱勢學生每月足額之生活費,始符合意旨。查現行各校弱勢助學措施執行現況,「生活助學金」(原生活學習獎助金)一項平均僅佔各校弱勢助學措施經費11%,且各校執行時多將其與一般工讀制度混淆,未能完整照顧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為提升對於弱勢學生之實質幫助,本項補助金額明定以不低於新臺幣6,000為原則,各校得依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彈性調整數額,並依學生實際在校期間按比例核發。 2. 承上,此係為修正以往各校執行時雨露均沾之盲點,以有效且完整之補助弱勢學生生活所需費用,提升補助之質量。然各校應妥為規劃核發名額,並以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及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並自行訂定優先次序之審核機制。 3. 本項所需經費,各校可以自籌及本部補助經費支應。各校投入有關弱勢助學措施之經費,亦將影響本部依「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中「政策績效」/「助學措施」指標核配各校獎補助款之高低,爰各校均應力求提高相關項目之經費支出比率。 4. 有關申領生活助學金學生得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一節,其勞務與金額並無對價關係,爰相關所得均不列所得。本計畫僅就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及內容訂定原則性之規範,其時數應以每週10小時為上限,各校得依學生就學及經濟情況酌予彈性調整;且其內容應基於學生個人之發展性,與一般工讀內容有別。 (五)有關「住宿減免」部分: 1. 低收入戶學生應予維持現行提供校內宿舍免費住宿之優惠;另中低收入戶學生應予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並酌予減免其住宿費用。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