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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6 20:08:38瀏覽520|回應0|推薦0 | |
教育部100年5月30日臺高通字第1000092736號函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本部技職司、高教司 主旨:檢送「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草案」1份,請配合說明事項辦理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本計畫自96年公布以來,歷經97年及98年兩次修正,業就計畫內之申請資格、助學金金額、補助範圍、生活服務學習等項進行調整;為使計畫內容更臻完善,業經本部於本(100)年 (一)提升計畫公益性,納入志願服務精神: 1、助學金經費係使用政府及學校之經費,提供學生就學協助,非單純之社會救助,經學校及社會各界建議,政府、學校及納稅義務人提供助學金協助學生就學,應發揮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始具教育意義。於97年修正時授權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惟有關生活服務學習實施以來,部分學校於執行時將其與工讀制度混淆,抑或面臨學生不願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時進退維谷等諸多爭議。 2、考量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性,將原申領助學金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修正名稱為「志願服務」,並據此增修計畫內容。 (二)加強內容明確性,明定生活助學金金額: 1、計畫中「生活助學金」(原生活學習獎助金)係於提供弱勢學生生活費之補助,其性質、工作時數或給付即與一般工讀有所不同,應於申請資格、給付額度等條件上強化弱勢助學之目的,並基於學生個人發展性,輔以生活服務學習。惟其勞務與金額並無對價關係,補助收入不列計所得。 2、查現行各校弱勢助學措施執行現況,「生活助學金」(原生活學習獎助金)一項平均僅占各校弱勢助學措施經費11%,且各校執行時多將其與一般工讀制度混淆,未能完整照顧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之費用。為提升對於弱勢學生之實質幫助,本項補助金額明定以不低於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為原則,各校並得依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彈性調整數額,並自行訂定優先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審核機制。 (三)落實完整性,明定住宿減免措施: 1、低收入戶學生維持現行提供校內宿舍免費住宿之優惠。 2、配合「社會救助法」將中低收入戶法制化,針對中低收入戶學生應予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並酌予減免其住宿費用。 (四)本部為鼓勵各校積極投入助學措施,於「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之「政策績效」指標中納入「助學措施」指標,其占政策績效經費45%,每年補助逾1億元經費;各校所投入該類助學措施之自籌款項,亦將影響所獲本部核配經費。 二、檢附「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草案」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供參;並請各校於100年6月3日(星期五)前將相關意見(電子檔)逕傳本案聯絡人。 三、本案聯絡人:本部專案辦公室
附件說明:(2件)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草案、修正對照表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草案)100年5月23日會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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