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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助學措施之必要性
2010/12/25 23:53:13瀏覽402|回應0|推薦1

按憲法第159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第161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按經濟弱勢者,社經地位較低,為弱勢族群之一種。教育基本法第4條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復按1966年聯合國大會決議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起見,確認:(一)初等教育應屬強迫性質,免費普及全民;(二)各種中等教育,包括技術及職業中等教育在內,應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廣行舉辦,庶使人人均有接受機會;(三)高等教育應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機會。依我國於98年公布施行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我國自當遵守。

第六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第壹篇第二章指出,落實教育機會均等有兩種意義,一是每一個國民都享有同等義務教育的權利,二是每一個國民都享有符合其能力發展之教育機會。是以教育機會均等非僅是入學機會的普及,而是是否有足夠的配套機制以協助來自不同家庭社經背景的學生有機會完成教育。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0年【達喀爾行動綱領】揭櫫:「教育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參與21世紀迅速全球化的社會與經濟必不可少的手段。」受教育是脫貧及階級流動之重要手段,為落實機育機會均等之理念,政府提供助學措施協助經濟弱勢學生獲取公平之教育機會有其必要。

 

【調查報告】政府部門針對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之檢討(監察院)2010年2

【糾正案】監察院99年2月24日(99)院台教字第0992400083號函行政院確實檢討改善見復(99教正4

 

2010年2月監察院調查報告︰政府部門針對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之檢討

2010年2月監察院為助學措施諸多疏漏糾正行政院、教育部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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