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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0 00:31:48瀏覽922|回應0|推薦1 | |
政府應進行規劃,讓公教子女積極參與社會服務
響應教育部推動「服務學習」,公教子女「回饋社會」不落人後! 有鑑於「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獲補助者,大多為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鮮少「回饋社會」,為補其中之不足,政府應規劃讓公教子女積極參與社會服務。 公教子女教育補助非屬社會救助【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參照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經驗,如能擴及全國公僕共同響應,讓領取「教育補助」公教子女參與「服務學習」回饋社會,必然會獲得全民支持與讚賞。 為何其他享有助學措施優惠的「弱勢族群」,不用「回饋服務」? 為保障弱勢者公平學習機會,法定「學雜費減免」多屬無償扶助性質。「社會救助法」修正實施後,「中低收入家庭」正式納入社會救助體系,成員可獲「學雜費減免」。
以下建議經於99年5月30日「寫信給院長」:
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子女教育補助經費為「政府及各納稅義務人」提供,可研議對子女就讀大專校院領取教育補助者,每位學生發給一張『社會服務認證卡』,不必硬性規定服務時數,僅需每年統計服務成果,各級公教機關學校互相評比,激勵自動自發,發揮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精神。 【教育部說法】 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措施包括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及免費住宿等四項。 本助學金係運用學校及政府經費,提供學生之就學協助,而非單純的社會救助,本計畫實施後,迭經學校及社會各界建議考量經費為政府、學校及各納稅義務人提供助學金協助學生順利就學,爰為使學生可發揮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 爰本部97學年度起修正前開計畫,規定獲本計畫補助者(除緊急紓困金外),得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其時數及方式由各校自行規劃辦理。 【監察委員看法】 2010年2月監察院調查報告︰政府部門針對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之檢討(摘錄) 為使學生珍惜所得資源,學習奉獻,回饋社會,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協會規定接受清寒助學金之學生從事一定時數志願服務之作法頗值參考: (一)按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協會自85學年度即投入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公私立高中職清寒助學方案」,視清寒學生的需求,每學期給予一萬元助學金以減輕家庭負擔,並讓學生能專心求學,造就成為社會可用之材。該會認為,由於參與清寒助學的慈善團體很多,唯彼此之間欠缺溝通聯繫的網絡,導致資源無法有效控管,因此91學年度實施「生命轉彎-港都聯合助學方案」,聯合高雄地區慈善團體共同辦理清寒助學金發放,避免社會資源重複的浪費,讓真正需要的學生都能得到適當的協助;另一方面,該會結合學校、民間團體建立清寒學生輔導支持系統,協助他們消除心理困境,增強信心且勇於逐夢,並能自助助人,回饋社會。又該方案改變以往救濟方式,實施以「權利義務對等」之精神,規定接受清寒助學金補助學生每學期必須從事一定時數社區志願服務工作,藉以培育學生具備「取之社會、用之社會」的心,讓社會產生良性循環,讓感恩的心,回饋的心,得以代代相傳,薪火相延。 (二)查我國現行助學措施,除「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生活學習獎助金,係以各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同時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外,助學金部分,多直接提供學生補助,惟為使學生珍惜所得資源,學習奉獻,避免學生養成依賴之習性,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協會要求學生志願服務之做法頗值參考。
過了幾天,陸續收到兩件回函:
【教育部部長信箱】 Sent: Wednesday, June 02, 2010 4:12 PM Subject: [020-99020705] 信件編號:201005310258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承 辦 人:林孟螢 聯絡電話:02-77365881 發文日期:99-06-02 發文文號:台高字第0990908528號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99年6月1日寄給院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公教子女教育補助應另加社會服務,及弱勢助學計畫生活服務學習問題,院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教育部高教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係對於學生之就學補助,目的在使家庭年所得後40%之就學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性質上與一般社會救助不同,係以各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同時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學校得視學生申請及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 二、關於公教子女教育補助經費是否應該另加社會服務問題,事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管範圍,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另行回復您。 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賀!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mail回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50 承辦人:林韻青 電話:02-23979298轉619 E-Mail:len20211@cpa.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局給字第0990011823號 親愛的RICE君,您好: 您於99年6月2日寫給行政院院長的電子信件,有關建議子女教育補助事宜,已轉由本局辦理,我們說明如下: 查政府鑑於早期公教人員待遇偏低,為照顧其生活,故訂有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等各項供應性給與。是以,子女教育補助係屬公教人員待遇制度之一環,其與助學金或獎學金具社會福利給與之性質有別。台端所提建議,業錄案參考。又為健全公教人員俸給制度,有效運用政府有限之人事費,有關其待遇之合理規劃,係以調整俸給為主,並逐步簡併供應性給與,其中子女教育補助標準業自85學年度起凍結,不再調整,其支給對象亦不再擴大。併予敘明。 承對本局業務之關注與指教,併此表示謝意。 敬祝 健康快樂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敬復
經驗提供: 雖然提出建議通常沒什麼效果,至少可得到「官方說法」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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