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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9 08:34:05瀏覽724|回應0|推薦0 | |
(2005/05/04)台灣立報【社論】 據報載,為照顧弱勢學生,教育部前日提出「共同助學措施」,新增對中低收入家庭就學補助,其主要內容包括:只要家庭年收入在40萬元以下且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就讀公立學校者,每人每年學雜費可抵減7千元,私立學校可抵減1萬4千元;若家庭年收入在40至60萬元且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公立學校可抵減5千元,私立學校1萬元。根據教育部的統計,這項措施預計可擴大嘉惠近23萬名學子;然而,關鍵在於,這項措施估計每年將多花費21億元,而最重要的經費來源,「將由各校學雜費核撥3~5%支應助學經費,不足的部分,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很顯然的,教育部口中的這項「利多措施」,其實是慷他人之慨的作法,表面上是由教育部請客,卻由各校來分別買單。教育部在成本最小化的盤算下,想要達成外部效益的最大化:一來既能博得「照顧弱勢學生」的美名,二來又可將學費上漲所增加的公眾壓力丟回給各校承擔,這個算盤的確撥得既精且妙。 不過,教育部這個算盤要能撥得通,還必須各校願意配合,因此,問題是,如何保證各校願意配合呢?關鍵乃是在於,雖然教育部對於各校在挹注經費上所扮演的角色越來越小,但是教育部卻仍然手握著政策工具得以捏著各校罩門:對於學費調漲的核可權。亦即,當國家對教育經費的投入越來越小時,各校透過收取學費來維持運作──特別對於私校而言──便成為一項極為主要的方式;至今,在學費收取的標準上,教育部仍掌控著核可權,因此得以挾制各校配合教育部的政策。我們不就看到了高教司長如此表示:「只有辦學績效卓越、能確保弱勢學生就學及配套措施完善的私立大學,才能擁有這個(自訂學雜費的)彈性,不必每年將調幅報教育部審核。」換言之,如果學校不配合撥出這項「共同助學」的款項,那麼,未來自行彈性調漲學費的可能性就更加侷限。 因此,對於各校而言,反正在「量入為出」的考量下,一部份經費撥至助學金上,那就以減少其他科目的支出來因應即可,受害的還是教學資源最終端的使用者:學生與教師;況且,目前被迫支出的款項,未來還有因自行彈性調漲學費而得以增加的更大「收益」空間來彌補,一出一入之間,恐怕更有賺頭,那就何樂而不為呢! 教育部的這項「德政」,事實上就是一種五鬼搬運法,搬來運去,將所有成本轉嫁至學生及其家庭身上,國家可能一毛錢也不必多付出,卻能賺得照顧弱勢者的美名。教育部,果真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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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