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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1/10 07:45:30瀏覽732|回應0|推薦0 | |
計畫名稱:落實教育機會均等之研究(整合型研究)計畫 執行機構:國立台南大學 研究期間:95年7月 ~ 96年6月 總計畫:教育機會均等是近年來國家重要的教育政策與方針,本研究透過問卷調查法、觀察法、訪談法、文件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共分六子計畫:弭平中小學城鄉學習落差之研究、國民中學學生壓力之研究、中小學數位應用機會均等之研究、家庭社經背景與多元入學公平性之研究、大專校院助學機制之研究、我國學校體育性別平等現況與提高女性運動參與策略之研究,期能尋繹出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的理論與實務。 . 子計畫五:大專校院助學機制之研究 本研究為了解我國大專校院助學機制實施之現況,研究者依據研究目的、與相關文獻探討,列出以下研究架構: 一、學生問卷:主要探討公私立大學校院學生對目前我國助學措施實施現況的了解與態度。 二、行政人員問卷:主要探討行政人員對我國在實施各項助學措施,在政策、執行方面的現況、意見與看法。 三、座談會議:邀請相關之學者、學校行政人員、學生針對我國的大專校院助學機制討論與溝通,以了解各方面對當前我國助學機制實施的優缺點、與相關的改進建議,並同時比較不同國家在實施概況。 . 研究報告摘要 落實教育機會均等之研究(整合型研究)計畫 子計畫五:大專校院助學機制之研究 . *研究過程 (一)研究方法(略) (二)研究對象 以執行助學機制的行政人員以及大專校院學生為主。本研究依據教育部統計資料中之大專校院數量分層抽樣的原則進行抽樣,分層的方式主要依區域、大學性質、公私立的進行分層抽樣,再請各學校負責人員選取二到三個班級進行問卷之填寫,填寫時間約三十分鐘以內為原則。 (三)研究工具 編制「我國目前大專院校助學機制實施滿意度調查表」行政人員部份及學生部份。 . *研究結論 本研究依據文獻探討及調查研究結果,提出本研究結論如下: 一、目前世界各主要國家在大學助學機制的設置中,除了少部份歐洲國家仍以免償還之獎補助並使用較少的學生貸款制度外,多數各國確實傾向以助學貸款的方式來協助學生解決經濟困難問題。 二、各主要國家在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的作為中,大學助學機制的探討是其中一項重要的議題,尤其在部份國家高等教育擴張後,也希望部份的大學成本應反映在大學學費政策的調整上。 三、各主要國家大學助學機制之現況與問題,對我國大學助學機制未來改善的啟示,本研究也提出以下四項供參酌: (一)貸款制度的改善將可減少學生就讀高等教育意願受到家庭因素的影響 (二)學生貸款訊息的公開化與普及化 (三)大專校院新增收的學費,各校必須用在擴大給予獎助學金的用途上 (四)對於學生還款期限與還款能力等議題不斷地提出檢討 四、國內目前實施相關助學機制的現況與問題: (一)國內目前實施相關助學機制的現況,包括: 1、國內提供不用繳還的助學機制偏高 2、提供補助的對象,多以身份別為考量,而忽略前者是否為「經濟弱勢」之學生 3、申貸就學貸款的學生比例偏低 4、未能提供生活費有關的貸款 5、還款期限較短,以及對畢業後因特殊情況無法還款者,未確立處理原則 . *研究建議 壹、立即可行建議 (一)學雜費政策: 就教育部立場而言:擬定學雜費調整機制方針,並尋求多方(政府、家長、學生、企業等)可能的共識。 (二)學雜費減免: 若仍維持身份別(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家長之子女、與軍公教遺族等)做為學雜費減免的條件,則須輔以以下措施: (1)在學生獲得學雜費減免的同時,要求獲得減免之學生,應參與校內固定時數之志工服務,以培飬服務與負責之精神。 (2)學雜費全部減免的學生,每學期每週需進行校內服務8小時,若非新生者,一旦上一學期的學業成績平均達85分(含)以上者,每週工讀時數減半,一旦上一學期的學業成績平均達90分(含)以上,每週工讀時數則全免。 (3)學雜費減半的學生,每學期每週需進行校內服務4小時,若非新生者,一旦上一學期的學業成績平均達85分(含)以上者,每週工讀時數減半,一旦上一學期的學業成績平均達90分(含)以上,每週工讀時數則全免。 (4)身心障礙學生則因自身的身心限制,則不必要求進行相對工讀服務。 (5)若學生尚有經濟之需求時,要求學校單位所需之工讀機會,應優先提供機會給這些學生,減輕其經濟上之壓力。 (三)獎補助學金:重新檢討「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減少其擠壓其他的獎補助金例如工讀金、清寒補助、急難救助、學優或特殊優良獎學金之支應等。 (四)就學貸款:訂定最低年收入繳款標準。 . 貮、中程性建議 (一)學雜費政策:就教育部立場而言:委請財經及教育學者,研擬各類大學院校之成本效益分析模式;強制規定各大學在調漲後的學雜費必須使用在獎補助學金及學生事務上。 (二)學雜費減免:逐年減低學雜費減免的額度,並將相關的經費轉換到對學生學雜費等相關費用的低利貸款。因此建議逐漸回歸以經濟弱勢為主的減免方式,而不是僅單純的依照身份別給予減免。 (三)獎補助學金:對於經濟弱勢之學生,在學雜費中有關工讀生的聘用方面,宜鼓勵或規定優先聘用經濟弱勢之學生擔任,宜減低其學習與生活的負擔,同時應鼓勵學生申請助學貸款。 (四)就學貸款:為能使就學貸款落實於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大學學業,以下的建議則是在政府經費可支應的前提下,可以進行改善的數項建議: (1)放寬貸款的資格限制 (2)貸款項目:增加生活費 (3)減低就業後繳款利率 . 叁、長程性建議 (一)學雜費政策:依據前述模式試行數年後,進行模式修正,以達長期學雜費調整之依據,漸漸地使學雜費的調整走向政策性,並能於學校、學生(家長)、教育部間達成一定的共識。 (二)學雜費減免:至於是否應採法規修正的方式,使學雜費減免應回歸以經濟弱勢而非身份別為對象的考量,雖仍可再議,且何為「經濟弱勢」的定義,目前多以家庭年收入為主要考量,但又礙於國內稅制並未健全,有些家庭卻又未必是「經濟弱勢」的情形,因此如何符合社會正義原則,應是大學助學機制未來改善應多加以考量的。 (三)獎補助學金:獎補助學金的設置,各大學也有不同的措施,對於實際將學雜費調整後使用在獎補助學金提高的學校,給予實質的經費回饋。 (四)就學貸款:建立完善之信貸機制,提供學生合理的貸款額度,以減低因學生因為經濟困難而造成的不利就學的因素;或者學生需於就學期間花更多的時間去打工賺取微薄之生活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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