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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二號 小心詐騙集團就在您身邊。
2008/09/29 04:24:14瀏覽765|回應0|推薦4

【裁判字號】 87 , 上更(一) , 202

【裁判日期】 890607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全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二號

自 訴 人 林天仁

自 訴 人 林花玉

自 訴 人 石褡謨

自 訴 人 徐花枝

自 訴 人 周阿香

自 訴 人 高褔生

即高玉賓

自 訴 人 高褔勝即高玉賓

自 訴 人 高褔德即高玉賓

自 訴 人 高秀妹即高玉賓

自 訴 人 高秋月即高玉賓

自 訴 人 高美恩即高玉賓

自 訴 人 高秋妹即高玉賓

共同自訴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自 訴 人 高明雄

自 訴 人 郭明來

右一人自訴代理人 郭春櫻

自 訴 人 陳清德

自 訴 人 高美花

右二人擔當訴訟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 朱 禹

上訴人即被告 張進福

上訴人即被告 蔣坤生

被 告 黃梁時

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四海

上訴人 吳順興即被告

上訴人 李龍田即被告

上訴人 胡金市即被告

被 告 黃麗英

右一人輔佐人 許鵬奇

被 告 李秀珠

住屏東縣潮州鎮

居屏東縣內埔鄉 身分證統一編號:T二二一四0000號

右五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自字第八十七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六日第一審判決(移送併辦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五六號、五六七四號、八十三年偵字第四五三三號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八十二年偵字第一七二一八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朱禹、吳順興、李龍田、張進福、蔣坤生部分均撤銷。

朱禹、吳順興、李龍田、張進福、蔣坤生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胡金市與何秋金(何秋金已經本院判有期徒刑六年確定)係夫妻,何秋金於民國七十七年間因貪圖鴻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源公司)高額利息,乃多方舉債投資鴻源公司新台幣(下同)一千餘萬元,以獲取暴利,嗣鴻源公司倒閉,而血本無歸,復為資助其夫婿即胡金市,競選屏東縣瑪家鄉鄉民代表會代表暨該會主席,耗費不貲,亦達二千餘萬元,以致債台高築。何秋金與胡金市明知已無償債能力,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及概括犯意,訛稱投資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何秋金曾於六十七年至七十九年間任職該公司)可獲取超高利息(月利率三分至五分不等)為誘餌,次由胡金市(具有鄉代會主席之身分)與何秋金共同於借款契約書上簽名,以博取放款人之信任之手法,連續向被害人周阿香等人(詳如附表?所列)詐取二十萬元至二百四十七萬元不等之金額,其等詐欺之被害人、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嗣屆期均無力償還,被害人始知受騙。案經被害人周阿香等人向原審法院提起自訴暨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裁判字號】 90 , 上更(二) , 118

【裁判日期】 911120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全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一八號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自字第八十七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六日第一審判決(移送併辦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五六號、五六七四號、八十三年偵字第四五三三號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八十二年偵字第一七二一八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一、 緣何秋金於民國(下同)七十七年間因貪圖鴻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源公司)高額利息,乃多方舉債投資鴻源公司一千餘萬元,以獲取暴利,嗣鴻源公司倒閉,而血本無歸。復為資助其夫婿即胡金市(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競選瑪家鄉鄉民代表會代表暨該會主席,以致債台高築。何秋金乃利用基督教祈禱院教友或鄉親關係,佯稱可覓得大善人辦理不動產抵押無息貸款,藉幫助渠等清償農會或其他金融機關貸款本息之機會,騙取被害人高美花等人如附表所列之不動產權狀、印章及印鑑證明等證件後,再委由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共同犯意,亦明知貸款金額已超出被害人授權範圍之事實,而為賺取佣金,仍代為辦理超額貸款之代書張進福、李龍田等人,向不知情之貸與人(俗稱金主)朱禹、蔣坤生(已死亡)、黃國賜(名義上以其妻黃梁時為債權人,未據起訴),以超額貸款設定不動產抵押權,並由何秋金囑不詳姓名之人,假冒被害人之名義開立本票之方式,向潮州地政事務所申請設定不動產抵押,以達超額貸款目的,致使前揭地政機關誤將上開不實之抵押權金額,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不動產登記簿上,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不動產管理之正確性及不動產所有權人即上開被害人之權利

★★小心詐騙集團就是您鄰居(以下文章正本在監察院)★★

這是事實,81年發生胡金市、何秋金夫妻以宗教名義詐騙屏東原住民3億餘元。現在有馬正雄高玉枝夫妻同樣以宗教名義侵占他人土地。所以請注意生活在部落的老人家,會被詐騙集團盯上,以下是很好的案例。

參閱下文

陳情書

一、事實經過。

1. 馬正雄、高玉枝(口裡常說感謝主,哈利路亞)夫妻勾串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以詐取母親名下土地。

2. 陳情人鄭德金母親在馬正雄、高玉枝夫妻及其家族所屬未登記的教會參與禮拜,申請人臆測、亦擔心,不知哪ㄧ天馬正雄、高玉枝夫妻會慫恿申請人母親鄭達妹將其名下較有價值的建地捐給其家族為首的教會為名義(該教會原來叫異象佈道團,後改為能源教會、現在又改宣教中心)。

3. 民國96年7月23日上午9時0分馬正雄在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聲請調解,對造人為屏東縣瑪家鄉涼山段1486、1487原土地所有人(鄭達妹、○○○),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會卻故意不通知○○○(陳情人鄭德金之未婚妻)。馬正雄聲請調解書成立的容為,陳情人母親鄭達妹名下屏東縣瑪家鄉涼山段1486地號所有持分,均分割給馬正雄。然而此事遲至 民國96年10月16日 陳情人鄭德金向鄉公所聲請調解,請求母親履行契約時,才知道有關以上馬正雄在96年7月23日 在屏東縣瑪家鄉公所已經聲請調解過【參閱附件1】。

4. 在 民國96年10月16日 在瑪家鄉公所開調解會,會中陳情人鄭德金懇請調解委員會將案由「土地糾紛案件」應改為「履行契約」【參閱附件2-1、2-2】,因為「土地糾紛案件」與陳情人的請求聲明不合。調解委員○○○不但不針對本人之聲請作調解,竟冒出一句:「上次馬正雄有聲請調解,已做成調解書了,是您們不要到」,陳情人鄭德金回答說:「這麼重要的事情,我怎麼不要到呢,您們是將通知書寄到哪裡?寄給誰?為什麼我跟土地共有人○○○(陳情人鄭德金之未婚妻)都不知道。再說,如果做成調解書了,您們也應該將調解書寄給我(陳情人鄭德金)或土地共有人○○○(陳情人鄭德金之未婚妻),但是至今不要說通知書沒收到,就連已調解成立的調解書我們都沒收到」,調解委員○○○又說:「我們這次改期,屆時會請馬正雄來聽聽」,本人回答說:「請馬正雄來聽聽,好啊!沒關係」。

5. 民國97年1月25日,陳情人鄭德金請求母親履行契約第2次調解會,地點在屏東縣瑪家鄉涼山村辦公處。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會仍然以土地糾紛案件」處裡,而非「履行契約」【參閱附件3】。調解會中,陳情人及母親鄭達妹質疑瑪家鄉公所 民國96年7月23日 上午9時0分由馬正雄在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聲請之調解,調解書成立內容意思為:「鄭達妹名下屏東縣瑪家鄉涼山段1486地號所有持分均分割給馬正雄」【參閱附件1】。陳情人母親鄭達妹再三強調這不是她的原意並斥責鄉公所這不對的記載【參閱DVD】,陳情人鄭德金請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會應徹撤銷並記載在本次的調解書上。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宣讀調解結果:【參閱DVD】A.26:49’ 調解委員○○○:「有關聲請人四項聲明,第一項、要履行契約,要被告、對造人,也就是所有名下土地都要過戶給聲請人鄭德金,也就是1486土地移轉給鄭德金,這是您要履行的部份,撤銷這個(民國96年7月23日 上午9時0分馬正雄聲請調解成立的調解書)我們同意」。B.26:49’ 調解委員○○○:「第二項有關鄉公所(民國96年7月23日上午9時0分馬正雄聲請調解成立的調解書)我們同意撤銷,然後依據調解結果來執行、來完成這個決議書,第一個鄭達妹願意同意履行,但是先分割給馬正雄這才是我們的結論」陳情人鄭德金在調解書上要簽名時,質疑調解委員○○○為何沒有記載有關剛才決議重要內容,(a).對造人鄭達妹同意將名下所有土地都要過戶給聲請人鄭德金。(b)有關鄉公所( 民國96年7月23日 上午9時0分馬正雄聲請調解成立的調解書)我們同意撤銷等字樣,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信誓旦旦的說:「我們會用電腦打字上去」,陳情人相信該調解委員○○○身份,所以本人在調解書上簽了名。事後,當陳情人鄭德金收到、收到調解書內容後才知被騙,不但未將上述二點重要決議結果記載上去,還多了三條【參閱附件4】。

6.民國97年1月25日,陳情人鄭德金聲請調解事,其解調主軸應該是母親鄭達妹履行契約,但是最後怎麼變成我跟馬正雄的事,本人沒有聲請馬正雄為對造人,馬正雄怎會在調解書上簽名,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會為何故意不讓對造人鄭達妹在調解書上簽名【參閱附件4】,其目的何在?且變成我ㄧ個非所有權人單單與馬正雄做成調解書,這樣的調解怎會成立呢?調解委員○○○宣讀的內容竟跟寫出來的完全是兩回事。就像 民國96年7月23日 上午9時0分馬正雄聲請調解時,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會未合法送達通知原土地共有人○○○(陳情人鄭德金之未婚妻),該主任委員○○○竟又虛偽記載不是申請人母親鄭達妹原意之調解書內容【參閱附件1】,其目的又何在又像 民國96年9月7日 ,屏東縣瑪家鄉涼山段1486土地原共有人○○○【參閱附件5】委託陳情人鄭德金以士林郵局存證信函通知馬正雄、高玉枝夫妻及母親鄭達妹、潮州地政事務所,主張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參閱附件6、士林郵局存證信函第350號】。令人意外的是,陳情人鄭德金96年9月7日 在台北市士林郵局寄給馬正雄及母親鄭達妹的存證信函同時間到達(因左右鄰居),馬正雄是由妻子高玉枝代領【參閱附件7】,母親鄭達妹的竟然是蓋陳情人鄭德金的印章由本人代領【參閱附件8】。經向郵政總局政風處反應之後,隔了三小時郵政總局政風處回電給陳情人說:「經查,可能是高玉枝或鄭達妹拿您的印章蓋的」,陳情人鄭德金回答說:「我沒請我母親代刻任何印章,也沒必要,為何您們郵務人員沒有注意,我不會要求您們賠償,只要您們改正錯誤」。隔天13日士林郵局人員將母親鄭達妹親簽名及蓋手印的回執條當面交給陳情人【參閱附件9、回執條及士林郵局信封】。從而得知,應該是高玉枝偽刻本人印章代收。

7.民國97年1月25日陳情人鄭德金聲請調解事,在鄉公所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之下已做成決議,調解委員會既已答應要撤銷96年7月23日 上午9時0分馬正雄聲請調解成立的虛偽調解書,且馬正雄亦無意見及鄭達妹願意同意履行將所有名下土地都要過戶給陳情人鄭德金。但調解委員會為何以欺瞞的方式不將其記載在本次的調解書上。這不是馬正雄、高玉枝夫妻疑似勾串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

8.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會,以這樣欺騙的手段方式處裡陳情人鄭德金聲請母親鄭達妹履行契約調解案。

9.陳情人鄭德金的哥哥鄭德貴,也就是遭到這樣口裡常說感謝主,哈利路亞的人被逼到自殺(於 民國82年10月11日 在本人房間自殺身亡)。

10.調解委員○○○不將調解內容當場紀錄在調解書上,?何以欺騙的方式說:「會用電腦打字上去」,使陳情人鄭德金與母親信以為真。此欺騙調解行為,調解委員○○○為的是什麼?不就是給馬正雄方便竊佔屏東縣瑪家鄉涼山段1486、1487地號。例如,(1)、民國97年4月8日 屏東縣瑪家鄉公所函【參閱附件12屏瑪鄉民字第0970002450號】,說明部份是依據陳情人鄭德金聲請對照人母親鄭達妹履行契約【參閱附件2-2】,但該函主旨部分【參閱附件12】卻又辯稱,陳情人與鄭達妹、馬正雄因土地使用位置及產權紛爭……,陳情人鄭德金至始至終都是在說履行契約事情,鄉公所這不是在替馬正雄想要侵佔的事情背書嗎?(2)母親鄭達妹與馬正雄在 民國97年2月1日 買賣屏東縣瑪家鄉涼山段1486、1487地號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偽造記載:「優先承買權人已放棄優先承買權屬實,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賠償責任」字樣,而陳情人鄭德金未婚妻○○○從未接到通知是否放棄等,且陳請人鄭德金未婚妻○○○ 民國96年9月7日 ,以士林郵局存證信函通知馬正雄、高玉枝夫妻及母親鄭達妹、潮州地政事務所,主張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參閱附件6、士林郵局存證信函第350號】。

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式。

1.馬正雄、地政士段宜均、屏東縣瑪家鄉調解委員○○○所有偽造文書之嫌。

2.屏東縣瑪家鄉公所有圖利他人、怠忽職守、傷害之行為。

以上

懇請為民主持公道

陳請人:

地址:台北市

電話: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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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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