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詐騙集團就是您鄰居(以下文章正本在監察院)★★
這是事實,81年發生胡金市、何秋金夫妻以宗教名義詐騙屏東原住民3億餘元。現在有馬正雄高玉枝夫妻同樣以宗教名義侵占他人土地。所以請注意生活在部落的老人家,會被詐騙集團盯上,以下是很好的案例。
參閱下文
陳情書
一、事實經過。
1. 馬正雄、高玉枝(口裡常說感謝主,哈利路亞)夫妻勾串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以詐取母親名下土地。
2. 陳情人鄭德金母親在馬正雄、高玉枝夫妻及其家族所屬未登記的教會參與禮拜,申請人臆測、亦擔心,不知哪ㄧ天馬正雄、高玉枝夫妻會慫恿申請人母親鄭達妹將其名下較有價值的建地捐給其家族為首的教會為名義(該教會原來叫異象佈道團,後改為能源教會、現在又改宣教中心)。
3. 民國96年7月23日上午9時0分馬正雄在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聲請調解,對造人為屏東縣瑪家鄉涼山段1486、1487原土地所有人(鄭達妹、○○○),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會卻故意不通知○○○(陳情人鄭德金之未婚妻)。馬正雄聲請調解書成立的容為,陳情人母親鄭達妹名下屏東縣瑪家鄉涼山段1486地號所有持分,均分割給馬正雄。然而此事遲至 民國96年10月16日 陳情人鄭德金向鄉公所聲請調解,請求母親履行契約時,才知道有關以上馬正雄在96年7月23日 在屏東縣瑪家鄉公所已經聲請調解過【參閱附件1】。
4. 在 民國96年10月16日 在瑪家鄉公所開調解會,會中陳情人鄭德金懇請調解委員會將案由「土地糾紛案件」應改為「履行契約」【參閱附件2-1、2-2】,因為「土地糾紛案件」與陳情人的請求聲明不合。調解委員○○○不但不針對本人之聲請作調解,竟冒出一句:「上次馬正雄有聲請調解,已做成調解書了,是您們不要到」,陳情人鄭德金回答說:「這麼重要的事情,我怎麼不要到呢,您們是將通知書寄到哪裡?寄給誰?為什麼我跟土地共有人○○○(陳情人鄭德金之未婚妻)都不知道。再說,如果做成調解書了,您們也應該將調解書寄給我(陳情人鄭德金)或土地共有人○○○(陳情人鄭德金之未婚妻),但是至今不要說通知書沒收到,就連已調解成立的調解書我們都沒收到」,調解委員○○○又說:「我們這次改期,屆時會請馬正雄來聽聽」,本人回答說:「請馬正雄來聽聽,好啊!沒關係」。
5. 民國97年1月25日,陳情人鄭德金請求母親履行契約第2次調解會,地點在屏東縣瑪家鄉涼山村辦公處。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會仍然以土地糾紛案件」處裡,而非「履行契約」【參閱附件3】。調解會中,陳情人及母親鄭達妹質疑瑪家鄉公所 民國96年7月23日 上午9時0分由馬正雄在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聲請之調解,調解書成立內容意思為:「鄭達妹名下屏東縣瑪家鄉涼山段1486地號所有持分均分割給馬正雄」【參閱附件1】。陳情人母親鄭達妹再三強調這不是她的原意並斥責鄉公所這不對的記載【參閱DVD】,陳情人鄭德金請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會應徹撤銷並記載在本次的調解書上。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宣讀調解結果:【參閱DVD】A.26:49’ 調解委員○○○:「有關聲請人四項聲明,第一項、要履行契約,要被告、對造人,也就是所有名下土地都要過戶給聲請人鄭德金,也就是1486土地移轉給鄭德金,這是您要履行的部份,撤銷這個(民國96年7月23日 上午9時0分馬正雄聲請調解成立的調解書)我們同意」。B.26:49’ 調解委員○○○:「第二項有關鄉公所(民國96年7月23日上午9時0分馬正雄聲請調解成立的調解書)我們同意撤銷,然後依據調解結果來執行、來完成這個決議書,第一個鄭達妹願意同意履行,但是先分割給馬正雄這才是我們的結論」陳情人鄭德金在調解書上要簽名時,質疑調解委員○○○為何沒有記載有關剛才決議重要內容,(a).對造人鄭達妹同意將名下所有土地都要過戶給聲請人鄭德金。(b)有關鄉公所( 民國96年7月23日 上午9時0分馬正雄聲請調解成立的調解書)我們同意撤銷等字樣,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信誓旦旦的說:「我們會用電腦打字上去」,陳情人相信該調解委員○○○身份,所以本人在調解書上簽了名。事後,當陳情人鄭德金收到、收到調解書內容後才知被騙,不但未將上述二點重要決議結果記載上去,還多了三條【參閱附件4】。
6.民國97年1月25日,陳情人鄭德金聲請調解事,其解調主軸應該是母親鄭達妹履行契約,但是最後怎麼變成我跟馬正雄的事,本人沒有聲請馬正雄為對造人,馬正雄怎會在調解書上簽名,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會為何故意不讓對造人鄭達妹在調解書上簽名【參閱附件4】,其目的何在?且變成我ㄧ個非所有權人單單與馬正雄做成調解書,這樣的調解怎會成立呢?調解委員○○○宣讀的內容竟跟寫出來的完全是兩回事。就像 民國96年7月23日 上午9時0分馬正雄聲請調解時,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會未合法送達通知原土地共有人○○○(陳情人鄭德金之未婚妻),該主任委員○○○竟又虛偽記載不是申請人母親鄭達妹原意之調解書內容【參閱附件1】,其目的又何在又像 民國96年9月7日 ,屏東縣瑪家鄉涼山段1486土地原共有人○○○【參閱附件5】委託陳情人鄭德金以士林郵局存證信函通知馬正雄、高玉枝夫妻及母親鄭達妹、潮州地政事務所,主張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參閱附件6、士林郵局存證信函第350號】。令人意外的是,陳情人鄭德金96年9月7日 在台北市士林郵局寄給馬正雄及母親鄭達妹的存證信函同時間到達(因左右鄰居),馬正雄是由妻子高玉枝代領【參閱附件7】,母親鄭達妹的竟然是蓋陳情人鄭德金的印章由本人代領【參閱附件8】。經向郵政總局政風處反應之後,隔了三小時郵政總局政風處回電給陳情人說:「經查,可能是高玉枝或鄭達妹拿您的印章蓋的」,陳情人鄭德金回答說:「我沒請我母親代刻任何印章,也沒必要,為何您們郵務人員沒有注意,我不會要求您們賠償,只要您們改正錯誤」。隔天13日士林郵局人員將母親鄭達妹親簽名及蓋手印的回執條當面交給陳情人【參閱附件9、回執條及士林郵局信封】。從而得知,應該是高玉枝偽刻本人印章代收。
7.民國97年1月25日陳情人鄭德金聲請調解事,在鄉公所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之下已做成決議,調解委員會既已答應要撤銷96年7月23日 上午9時0分馬正雄聲請調解成立的虛偽調解書,且馬正雄亦無意見及鄭達妹願意同意履行將所有名下土地都要過戶給陳情人鄭德金。但調解委員會為何以欺瞞的方式不將其記載在本次的調解書上。這不是馬正雄、高玉枝夫妻疑似勾串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
8.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調解委員會,以這樣欺騙的手段方式處裡陳情人鄭德金聲請母親鄭達妹履行契約調解案。
9.陳情人鄭德金的哥哥鄭德貴,也就是遭到這樣口裡常說感謝主,哈利路亞的人被逼到自殺(於 民國82年10月11日 在本人房間自殺身亡)。
10.調解委員○○○不將調解內容當場紀錄在調解書上,?何以欺騙的方式說:「會用電腦打字上去」,使陳情人鄭德金與母親信以為真。此欺騙調解行為,調解委員○○○為的是什麼?不就是給馬正雄方便竊佔屏東縣瑪家鄉涼山段1486、1487地號。例如,(1)、民國97年4月8日 屏東縣瑪家鄉公所函【參閱附件12屏瑪鄉民字第0970002450號】,說明部份是依據陳情人鄭德金聲請對照人母親鄭達妹履行契約【參閱附件2-2】,但該函主旨部分【參閱附件12】卻又辯稱,陳情人與鄭達妹、馬正雄因土地使用位置及產權紛爭……,陳情人鄭德金至始至終都是在說履行契約事情,鄉公所這不是在替馬正雄想要侵佔的事情背書嗎?(2)母親鄭達妹與馬正雄在 民國97年2月1日 買賣屏東縣瑪家鄉涼山段1486、1487地號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偽造記載:「優先承買權人已放棄優先承買權屬實,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賠償責任」字樣,而陳情人鄭德金未婚妻○○○從未接到通知是否放棄等,且陳請人鄭德金未婚妻○○○ 民國96年9月7日 ,以士林郵局存證信函通知馬正雄、高玉枝夫妻及母親鄭達妹、潮州地政事務所,主張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參閱附件6、士林郵局存證信函第350號】。
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式。
1.馬正雄、地政士段宜均、屏東縣瑪家鄉調解委員○○○所有偽造文書之嫌。
2.屏東縣瑪家鄉公所有圖利他人、怠忽職守、傷害之行為。
以上
懇請為民主持公道
陳請人:
地址:台北市
電話: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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