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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1 01:31:38瀏覽748|回應0|推薦2 | |
存證信函 00您好: 為了小孩000,今天我情非得已寫這存証信函,對小孩並不是面子問題,而是對小孩所要付出的責任和愛。 去年 小孩00就要上小學,這是令人多高興的事,尤其當父母的我們。我個人收入是足以支付小孩00的學雜費等費用,唯一就是我想讓他在課外去補習、學其它的專長等等,如此在未來才有競爭力。我不想因我們二人的不愉快或意氣用事,影響小孩00的發展。而您已有一年未給我小孩00的扶養費(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國00年3月2日00年度監字第200號協議筆錄)。現在我想把小孩000戶籍遷到我戶籍內,這樣我才能幫他找好學校讀書及學習其他技藝。您千萬要記得,小孩00身上還流有一半您的血,這誰都無法改變,我們千萬不要傷害他、也不要耽誤到他。 以上敬請文到十天內答覆,逾期即為願意改定小孩000監護權全權為本人林00,並接受上開所述情事。有關探視權部分,隨時歡迎您來看小孩,聯絡方式請跟000聯絡,電話0963-316630。 祝 上帝與您同在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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