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日本佛教之初探
2020/01/13 13:23:34瀏覽463|回應0|推薦1

20200119 基隆靜坐共修部落-慧學法談 預習文

共讀範圍:《佛教的真髓》/ 第六章 法—佛教的實質內容 / 第一節 佛教即是「法」,pp171-175。

摘記共讀要點,如下:

 

一、依據「法」治國的君王(被稱「聖王或法王」)—印度阿育王、日本聖德太子。

 

一) 印度阿育王於佛法中受益,日後並將印度佛教推廣為世界佛教;透過考古文物—阿育王法敕文石柱等得知:其頒布「法」敕文、派遣「法」的大臣與使者到印度國內外,對當時全世界的人宣揚佛法,以期實現「法」。這些法敕文公告的對象可分為對一般民眾與佛教徒兩種。對一般人公佈的「法」,雖源出佛教的教義,卻也是其他宗教者、無信仰者,乃至全世界的人們都應該遵守的軌範;但對佛教徒頒布的則是佛教的「法」。對一般民眾方面的「法」雖不等同佛教宗教上的意涵,卻包含於佛教所說的「法」之中;其具體的「法」是:過純正清淨的生活,常懷柔和、善良的心,柔順地對待父母、師長,盡心協助朋友、親族與宗教家,誠實不欺,乃至慈悲愛護一切生物等。

 

二) 日本聖德太子由於修學佛教而悟得「法」,因而頒布「十七條憲法」作為國民應遵守的軌範。此「法」雖然並不一定專指佛教,但在「十七條憲法」第二條規定:「篤敬三寶,三寶者,佛、法、僧也。四生之終歸,萬國之極宗。何世何人,非貴是法。」條文中雖提及必須尊敬三寶,但其中以「法」為三寶的中心、為四生(一切眾生)的依靠、全世界人們究竟的歸趣。「十七條憲法」也成為佛法在日本發跡之源流。

 

(一) 《十七條憲法》(載於《日本書紀》第二十二巻,此書是日本留傳至今最早之正史)

 

夏四月丙寅朔戊辰、皇太子親肇作憲法十七條。 

一曰。以和為貴。無忤(不牴觸、不違逆)為宗。人皆有黨。亦少達者。是以或不順君父。乍違于隣里。然上和下睦(長幼之間或上下級之間相處得很好)。諧於論事。則事理自通。何事不成。大意:訓勉臣民做人做事要以和為貴,上下鄰里間都要和睦相處,只有合作才能成事。

二曰。篤敬三寳。三寳者佛法僧也。則四生(卵生、胎生、濕生、化生)之終歸。萬國之極宗。何世何人非貴是法。人鮮尤悪(譴責和憎惡)。能教従之。其不歸三寳。何以直枉。大意:要敬奉佛法,頂禮三寶...。是將佛教定為日本國教的最初法條。

三曰。承詔必謹。君則天之。臣則地之。天覆地載。四時順行。萬氣得通。地欲覆天。則致壊耳。是以君言臣承。上行下靡。故承詔必慎。不謹自敗。大意:君臣之道有別...如果違背了君臣該有的道理與倫常,則天下就會大亂、國家衰敗。

四曰。群卿百寮。以禮為本。其治民之本。要在乎禮。上不禮而下非齊。下無禮以必有罪。是以群臣有禮。位次不亂。百姓有禮。國家自治。大意:朝中的臣僚間要謹守禮法,""也是教化百姓的重要根本。這一條是將儒教定為日本的政治思想之模範的法條。

五曰。絶餮棄欲。明辯訴訟。其百姓之訴。一日千事。一日尚爾。况乎累歳須治訟者。得利為常。見賄聴讞。便有財之訟如石投水。乏者之訴似水投石。是以貧民則不知所由。臣道亦於焉闕。大意:要秉棄私慾,公平的審理百姓訴訟的案件,不能有徇私舞弊私收賄絡而陷人冤獄。

六曰。懲悪勧善。古之良典。是以无()匿人善。見悪必匡。其諂詐者。則為覆國家之利器。為絶人民之鋒釼。亦侫媚者對上則好説下過。逢下則誹謗上失。其如此人皆无忠於君。无仁於民。是大亂之本也。大意:為政者要揚善罰惡,明辨忠奸.,明白奸邪之徒是敗亂國家致使大亂的根源。

七曰。人各有任掌。宜不濫。其賢哲任官。頌音則起。奸者有官。禍亂則繁。世少生知。尅念作聖(克有主宰、控制的意思;能夠克服妄念、邪念,就是聖人。)。事無大少。得人必治。時無急緩。遇賢自寛。因此國家永久。社稷勿危。故古聖王。為官以求人。為人不求官。大意:官職不宜浮濫,要任用賢明的人才,來擔任官員治理國家,要依官職的需求,去找尋適當之人才,而非因人的問題去設置官員的職缺。

八曰。群卿百寮。早朝晏退。公事靡監。終日難盡。是以遅朝。不逮于急。早退必事不盡。大意:早朝是為君者與臣下一天總理國政最重要的時候,不可以遲到早退;一但早朝遲到早退或是根本不臨朝,則政事必定出亂子。

九曰。信是義本。毎事有信。其善悪成敗。要在于信。群臣共信。何事不成。群臣无信。萬事悉敗。大意:守信是義理的根本,身為臣子要能夠有信義在,有信義在就能完成任何的事;如果臣子間都無信義,那做什麼事都會失敗的。

十曰。絶忿棄瞋。不怒人違。人皆有心。心各有執。彼是則我非。我是則彼非。我必非聖。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是非之理詎能可定。相共賢愚。如鐶无()端。是以彼人雖瞋。還恐我失。我獨雖得。従衆同擧。大意:是勸戒人要放棄憤怒與執著的主觀意識,心胸要寬大要與人和平相處。

十一曰。明察功過。罰賞必當。日者賞不在功。罰不在罪。執事群卿。宜明賞罰。大意:功過賞罰要分明仔細與適當。

十二曰。國司國造。勿斂百姓。國非二君。民無兩主。率土兆民。以王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何敢與公。賦斂百姓。大意:勸戒國司國造(從大和時代中期開始,日本的地方行政體制最大的是所謂的""..等於中國的""...國司是該國的最高地方長官)要善待百姓...不可以假公濟私魚肉人民...要知道國家百姓都是君王的...臣子與百姓都是君王之臣民...所以擔任國司的人不可以去欺壓百姓。

十三曰。諸任官者。同知職掌。或病或使。有闕於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識。其非以與聞。勿防公務。大意:勸戒擔任官職者之間要互相幫助,有任何的狀況都要互相告知使其執掌的事務,不因任何的狀況而有所中斷。

十四曰。群臣百寮無有嫉妬。我既嫉人人亦嫉我。嫉妬之患不知其極。所以智勝於己則不悦。才優於己則嫉妬。是以五百之後。乃今遇賢。千載以難待一聖。其不得賢聖。何以治國。大意:勸戒諸臣子要秉棄忌妒賢良的心理...要知道忌材妒賢的思想會不斷的惡性循環下去....因為忌妒而使得賢良的人才無法為國家出力...將使得國家無法治理下去。

十五曰。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凡人有私必有恨。有憾必非同。非同則以私妨公。憾起則違制害法。故初章云。上下和諧。其亦是情歟。大意:放棄私情,秉公處事,是為人臣子必須要有的態度;如果徇私處事的話,就一定會妨害律法的推動,而使得政事出錯。

十六曰。使民以時。古之良典。故冬月有間。以可使民。従春至秋。農桑之節。不可使民。其不農何食。不桑何服。大意:驅使百姓從事勞役時,要按照時節,要在農閒的時候,才能命令百姓進行勞役工作;如果農忙之時,就驅使百姓放棄農務而去服勞役,那麼就會破壞了年末的收成影響糧收,致使糧食短缺等問題。

十七曰。夫事不可獨斷。必與衆宜論。少事是輕。不可必衆。唯逮論大事。若疑有失。故與衆相辨。辭則得理。大意:為政者在決定事情的時候,要多多聽取各方的意見,小事就不用跟眾臣討論,如果是重要的大事,為了避免錯誤就該與眾臣討論商議。

(『日本書紀』第二十二巻 豊御食炊屋姫天皇 推古天皇十二年)


 

()如何界定-理解聖德太子的「法」呢?

 

1. 廣義而言:上述「十七條憲法」屬於廣義的「法」,十七條所記載的是人人(特別是公職人員)所應該遵守的軌範,所以,實質內容的理據是與日本的原始神道,及中國的儒家、道教、佛教的教義吻合。

 

2. 狹義而言:聖德太子的「法」,應指太子所研究、註釋、講說的《法華經》、《勝鬘經》、《維摩詰經》等佛法的教義。活用實證這些教義,是信奉佛、法、僧三寶的北傳大乘佛教徒之理想;而太子對這些教義的活用作為,也成為日本佛教的源流。(由於本書第十四章 佛教的終極目的(下)—日本佛教的特質>(p426-p458),是以人物為主體作詳細說明,所以關於太子如何活用「法」?留待日後再研讀討論。)

 

 

二、依據楊曾文主編《日本近現代佛教史》指出,佛教在日本的傳播與發展,依日本歷史分期可分成四個時期:一、古代佛教(6世紀~1192年),是從佛教傳入日本,經大和王權古墓時代—聖德太子的飛鳥時代—奈良時代—平安時代(平氏政權)。二、中世佛教(1192年~1568年),是從鎌倉幕府時期—室町幕府時(南北朝—戰國時期)。三、近世佛教(1568年~1868年),是從織田政權—豐臣政權—江戶時代(德川幕府)。四、近代佛教(1868年~現今),是從明治時代—大日本帝國(1936-1947)—二戰後的日本國及至今。以下就楊氏所述摘記要點,及補充相關資料,供您參閱。

 

一) 古代佛教 (6世紀~1192年),大和王權時代—飛鳥時代—奈良時代—平安時代。

 

日本自古就與中國有密切交往。在佛教傳入前後,日本還處於帶有氏族部落制的奴隸、農業社會,在文化上,日本雖已從中國輸入漢字與儒家經書,但流行範圍還是小;宗教上,普遍相信萬物有靈、崇拜祖先亡靈、盛行巫術,這種原始信仰,即所謂「原始神道」。 

日本的歷史發展之客觀趨勢,是需要建立一個比較強有力的中央集權國家,在它的統一指導下迅速引進中國先進的文化,推進社會的經濟、文化的發展。日本「彌生時代(西元前10世紀~西元3世紀)」原有的樸素的文化與宗教型態已完全不能適應這一歷史發展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某些當政者(如聖德太子等)積極溝通與中國的邦交,引進中國文化,加強利用儒家理論學說,並把佛教作為中國文化的複合體和代表,積極加以扶持和利用。 

而關於佛教傳入日本之途徑有公傳(指通過朝廷傳入)與私傳(指通過民間傳入)的說法。中國佛教在4世紀傳入朝鮮半島的高句麗、百濟、新羅等三國,其中百濟的佛教受中國南朝的佛教的影響較大;據成書於8世紀的《日本書紀》載,欽明天皇十三年壬申(552年),百濟聖明王派使者進獻一尊金銅佛像及幡蓋、經論等,從此佛教在日本開始流行,時屬大和王權的「古墳時代(西元250年~西元710年)」。大和王權於西元593年「推古女天皇」即位,進入「飛鳥時代(西元592年~西元710年)」,聖德太子被立為皇太子,攝政,太子把佛教看作是治國、教育民眾之本。推古時其前後五次向中國隋朝派遣使者,第三次還派留學生和留學僧在中國長期學習文化典籍和政治制度,留學僧回國後在「大化革新(西元645年)」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及至奈良時代(西元710年~西元784年),由國家興辦的最著名的佛教事業是興建東大寺國分寺。東大寺是聖武天皇發願興建的,天皇想借此提高中央朝廷的神威,以加強中央集權,還想通過東大寺和國分寺僧尼的誦經祈禱活動,保佑國家平安,五穀豐收。隨著中日佛教往來的頻繁,中國的佛教宗派中三論宗、法相宗、華嚴宗、律宗、成實宗、俱舍宗陸續傳入日本,以國都奈良為傳播中心,形成史稱「奈良六宗(或稱南都六宗)」,這六宗是以後日本佛教發展的起點。然然,此時期由於政治與佛教的關係密切,僧人受到優厚待遇,佛教界逐漸出現嚴重的腐敗現象。 

簡言之,從欽明天皇十三年(西元552年)到奈良時代終了,其間約二百三十餘年。當時的佛教,從上面情況看來,按其性質完全可說是「現世佛教」;而作為現世佛教的結果,便是與政治混同,政教不分,因此當時的佛教可稱之為「政治佛教」;自此以後,盛極而弊漸生。 

進入平安時代(西元794年~西元1192年),為擺脫奈良時代舊佛教六宗勢力對朝廷的直接影響,遷都之際不許奈良的寺院遷入平安;並且積極支持遣唐僧最澄、空海入唐求法,回國後在日本特有的社會環境中傳播天台宗、真言宗,以對抗南都奈良的舊佛教勢力,因此天台宗、真言宗發展極為迅速,最後形成日本最澄系的日本天台宗,稱「台密(天台宗與密教結合,以比叡山延曆寺為總本山)」,與空海系的日本真言宗,稱「東密(以東寺為宏揚密教之根本道場而稱之)」之佛教型態。平安後期,隨著中上層武士勢力的迅速崛起,古天皇制日趨瓦解,社會危機四伏,內亂相繼,社會上瀰漫著一種不安的氣氛,反映到佛教界,因此末法思想和淨土信仰特別流行,屬於天臺宗的僧人空也、源信、良忍等都提倡阿彌陀佛淨土信仰和念佛;其中源信所著《往生要集》系統彙編淨土經典語句,論述淨土念佛法門,開始提倡口稱念佛,對後世興起淨土信仰有極大影響。

 

 

二) 中世佛教 (1192年~1568年),鎌倉幕府—室町幕府時期(南北朝-戰國時期)。

 

鎌倉時代(西元1192年—西元1333年)是日本歷史上十分重要的時期,因為這時期建立了新興武士階層的政權—幕府;此後,以天皇為首的朝廷成了虛位。在文化上,興起了反映武士和一般平民思想的新文化,與此相應,在佛教方面,一些日本學僧適應時代特點和社會民眾的信仰要求,而對佛教經典進行新的詮釋和發揮,並結合日本傳統文化和習俗,成立了一些帶有民族特色的新佛教宗派,此謂「鎌倉時代的新興佛教(不是直接從中國傳入的,而是由日本僧人依據漢譯佛經和中國人的著作創立的) 」,如:源空(號:法然)創立淨土宗、親鸞創立淨土真宗、日蓮創立日蓮宗。另外,由幕府政權直接支持的中日禪僧陸續從中國傳入禪宗流派—臨濟宗、曹洞宗;其中,臨濟宗傳入日本的過程中,日僧榮西二次入宋,於南宋紹熙二年(西元1191年)受師(天童寺臨濟宗黃龍派第八代虛庵懷敞禪師)印可並受法衣回到日本,成為日本臨濟宗開祖也起過重要作用,如:影響日僧道元於西元1223年(南宋‧嘉定十六年)也入宋,歷訪天童、徑山等處,之後得到天童寺高僧如淨禪師(被尊為曹洞宗第十三代祖)的印可,歸國後也大弘默照禪法—只管打坐,在坐禪時自然達到身心脫落,並否定燒香、禮拜、念誦等傳統做法,至西元1244年創建曹洞宗第一道場永平寺,成為日本曹洞宗初祖。這些新興佛教宗派在開始時,雖受到舊佛教宗派不同程度的壓抑,但是最後都被社會大眾接受,原因是為了吸引民眾,擴大影響而對社會習俗所需作出方便法回應,如:曾經被道沅否定的燒香、禮拜、念誦等傳統做法重新吸收到寺院法事儀規之中,並把密教誦念秘密經咒的做法和道教、日本神鬼信仰也引進曹洞宗,此後曹洞宗迅速擴展到日本全國。新興佛教宗派之作為也奠定了日本古代民族佛教的基本格局。 

室町時代(西元1338年—西元1573年;南北朝 ~戰國),室町幕府將軍足利氏的統治基礎脆弱,社會相對穩定時間很短,室町末期進入諸侯割據的戰國時間,即:於西元1467年足利義政時期的應仁之亂後,開始的長達一百五十多年的政局紛亂,及群雄割據的一段時期,可以說應仁之亂令日本政權進入戰國時期(1467-1615),這期間佛教寺院被焚很多;雖然,在這個時期,曾由於幕府推崇禪宗,實行五山-十剎的官寺制度,禪宗迅速普及全國,並對文化發生多方面的影響。室町幕府時期將軍在京都追求安樂,禪宗就成為其伴侶,短時期沉醉於五山十剎的虛名,但不久京都再次成為兵馬蹂躪之地,寺院頹廢,僧侶逃散。及至織田、豐臣二氏政權時代,戰雲蒙蒙迄未平息,佛教各宗雖均衰落,但淨土宗、日蓮宗、淨土真宗卻在此時奠定了基礎。

 

 

三) 近世佛教 (1568年~1868年),從織田政權—豐臣政權—德川幕府(江戶時代)。

 

從鎌倉武家執政到德川氏在江戶建立幕府,有四百餘年時間,在政治上形成極複雜的歷史,時南朝首都奈良及北朝首都京都的佛教古宗,雖曾留下了一些伽藍名寺,但到了織田、豐臣時代這些巨剎大寺一朝化為灰燼,因此就佛教來講,最後沒有留下值得一顧的東西。佛教在日本的弘傳過程,所經歷的法難,諸如:1)平安時代,平氏徵討南都,破壞佛教。2)在鎌倉時代,承元法難,打擊淨土宗信仰,日蓮宗也受到四大法難;其中,值得關注的是:建永二年(西元1207年)源空與弟子受到迫害,他被流放到越後(今新潟縣),過著「非僧非俗」的生活,娶妻,生有子女六人;至建歷元年(西元1211年)被赦後,曾到關東地區傳教,在農民、漁民、商人和武士中發展信徒;晚年回到京都從事撰述,對各地信徒進行指導;可視為促成日本佛教的世俗化原因之一。3)戰國時代,天文法難,日蓮宗二十一本山比叡山延曆寺遭到武家六角氏徵討焚燒,比叡山還遭到過織田信長(織田政權)的徵討焚燒,東大寺大佛殿也曾陷入戰火。4)乃至,於明治時代之近代佛教的發展,也受到明治政府下達「神佛分離」政策,開啟了「廢佛毀釋」運動,更促使舊新佛教宗派之消長。 

就德川幕府時期而言,其在強化中央集權統治體制過程中,通過為佛教各宗和大寺制定法規的方式—法度,主要的內容有:對各宗的住持資格、各宗本末隸屬(本山—本寺—中本山—直末寺—孫末寺)的等級組織關係等等的規定,及朝廷敕賜紫衣、上人號必須先得到幕府,乃至此後又向各宗發布綜合性法度,對出家手續、寺檀關係,及關於禁止基督教及改宗等等作出規定,也對於親鸞的淨土真宗承認其僧可以娶妻。其中,基督教於十六世紀傳到了日本,幕府當局曾招引以抑制新興的日蓮宗;然至十七世紀初,德川幕府執行鎮國政策,又排斥基督教,大行保護佛教,並以戶籍權委諸佛寺,令全國人各選一宗派而都歸屬於佛教,並予寺僧以各種特殊優遇,把佛教置於「准國教」的地位;時,佛教雖受德川幕府的保護而普及於民眾,各寺僧伽對於各宗義的講習也頗興盛,但一般都只具形式,生活上也多放逸不檢,因而遭到當時儒學者和神道者的批判攻擊,故排佛論遂大為抬頭。 

若從德川氏掌握政權以來到「王政復古」之明治新政府成立的政變為止,約二百六十餘年間,天下民心厭亂思治,不少僧侶以興隆文教為己志,且有人還俗歸儒、講論治國平天下;更有如天台宗的天海、禪宗的崇傳等直接參與政治,為政治所用對幕府的幫助很大。由於寺院當時與公家(朝廷)、武家(幕府)處於鼎立的狀態,德川氏對寺院與公家同樣看待,也給以虛位,制定法度,包括寺院、僧侶逐級升進程序在內的各種制度,獎勵學業;褒其名稱,增加寺田和寺領地,俾使其淪於柔弱境地,以利於武家長期統治。 

與此同時,神道也很興盛,「唯一神道」採用許多佛教教義附會神典,但對於「神國思想」的興起是有很大貢獻的。神國思想興起的結果,也影響到佛教,整個社會上的大儒都排斥佛教,無不崇神,有人指出借寺院與檀那這種關係強迫人家奉佛以興隆佛教,在古代是未曾有過的,更成為排佛之源,排佛氣焰日見高揚;但由於佛教各宗普遍出現戒律鬆弛,僧侶已有部分參與到俗政之中,恣於衣食之享受,而對佛教之盛衰,不介意;既使一些學僧迎合社會需要,吸收儒家理論觀念,提倡佛道不離日用的道理,在客觀上發展日本民族文化是具積極意義的,但卻大大促進了日本佛教的世俗化。 

整體而言,由室町幕府(足利時代)乃至德川時代,日本的禪宗、淨土宗、淨土真宗、日蓮宗、真言宗在政權的支持與運用下還是有相當的發展;天台宗、真言宗依靠公家,禪宗依賴武家,淨土宗流行於武家和平民,淨土真宗和日蓮宗得到下層信仰,各在固定的地盤進行割據,長期停留在沉滯的境地。所以我們把這個時期稱為各宗持續的時代。總之,德川幕府時期,神、儒、佛、耶穌各教互相交錯,佛教具有壓制耶穌教的作用,儒教獨自與當時的政治結合,處於培養人才和立言的地位,大儒四方輩出,各自分立學派門戶。而德川時代對佛教各宗下達的法度,對日本民族佛教特色的最後形成,產生極深遠的影響。

 

 

四) 近代佛教 (1868年~今),明治時代—大日本帝國—二戰後的日本國及至今。

 

西元1868年明治維新以來,首先就以神道為國教而令神佛分離,當時盛行王政復古思想並滲合歐化維新思想,而一時掀起了排佛毀釋的運動,寺塔遭受破壞和經典、佛像被毀的事件也不時發生,於是佛教界感覺到這是再一次法難的來臨,又日本國民大多數信仰仍在於佛教,各宗僧侶這時便漸覺醒而力謀振作挽回教勢,這時日本佛教因僧侶覺醒而有一大轉換的契機時期。 

當時由於西洋學術的影響,佛教僧侶也銳意圖新,故,一方面運用新的方法來從事佛教學的整理研究,一方面派遣雋才如南條文雄、竺原研壽等各宗學僧赴海外留學,並齎歸新的知識以復興佛教,一方面採用基督教的傳教方法,舉辦各種社會教育和救濟事業,漸次使佛教在社會上獲得廣大群眾的擁護,而各宗優秀的學者也不斷出現,對於佛教教理研究的成績也日益豐富,為世界宗教界所注目。又各宗設立的佛教專科以上的學校也非常發達,對於佛教人才的培育,也起了很大的推進作用。 

明治維新(1868~)以後規定的有關宗教之法規。明治政府除禁止天主教以外,於大教(指宣揚皇統神聖、皇道至上的神道教)宣布運動中,也抑制佛教等各教的弘傳。但因要求信教自由的聲浪漸高,〈大日本帝國憲法〉中始有信仰自由的規定,然而實際上仍受嚴格限制,如昭和十四年(1939)公佈施行日本宗教團體法,意圖監督、統制宗教。至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GHQ(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發布人權指令和神道指令,並廢止對宗教自由設限的法令,又下令一切宗教與國家政治分離。於是日本憲法乃重新確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以宗教法人法代之,此新法不僅尊重宗教團體的自由和自主性,也關懷其責任與公共性。 

日本佛教宗派在明治、大正時代是十三宗五十餘派,至第二次大戰末期,合併為十三宗二十八派。現在各宗派又漸形擴張,據1955年《日本宗教年鑑》記載,日本全國現有的佛教宗派,為十四個宗系(十三宗加上無所屬宗)一六九個宗派。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為日本國帶來全面改革的契機,佛教界也因而大受影響,為了因應急遽變化的價值觀及社會狀況,教化的方法及理念等也不能再因循不變,因此教團方面在意識及組織上不得不作改革,新制度大量被引入,寺院的運作方式也積極變更。 

戰後大環境所致,使既有各宗教團的教化活動已不敷需求,在強烈喚起民眾生命力方面,新興宗教的活動頗獲支持,其中如「創價學會」施行積極性的教化活動,從昭和二十年代(1950左右)起,其信徒人數大量增加。其餘的新興教團大致也在昭和二十至三十年代左右,以各自的教化方法積極弘揚以在家生活為中心的信仰。一時百家爭鳴,蔚成大觀。所以,既有各宗教團在新興宗教的強勢發展下,不得不以全新的風貌、體制相抗衡,佛教界全體因而在教育、文化、藝術等方面皆有所表現。回顧近代日本佛教界的貢獻,可分為設立各級學校推廣教化,從事學術研究,纂輯經典,編撰辭典,致力大眾傳播事業,發行報紙,出版雜誌,從事佛教文學創作,或遊心於佛教美術、音樂等方面。而日本佛學界研究風氣熱烈,各種相關學會、研究會、研究所林立,數量之多,為世界之冠。

 

 

三、日本佛教是中國佛教的移植與發展,但由於受到日本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習俗的制約與影響,形成了屬於日本佛教的民族特色。這些民族特色主要表現在:

 

一) 強烈的佛法護國的觀念。從佛教傳入日本,以天皇、貴族為代表的統治階級認為佛教可以鎮護國家、護持國土,故,特別重視佛教的祈禱現實功德利益的功能,通過造寺、塑佛菩薩像、寫經、誦經等向佛菩薩祈禱祝願。各宗教主和廣大僧俗都認為佛教可以鎮護國家、積福滅災,並主張佛教和國家密切結合,謂「佛法王法互守互助」。 

二) 神佛同體和一致論。原始神道是對大自然、祖先神靈崇拜與祭祀的一種素樸的宗教信仰型態,沒有固定的神社、神像,也無成文教義;在佛教傳入後,因受佛教的影響,才在各地建立起神宮、神社,後來也有了神像。在古代神道是一直依附於佛教的。七世紀佛教流行以後,興起「神佛會通」的思想,把神衹視為護法菩薩。及至鎌倉新佛教宗派中的淨土真宗、日蓮宗、禪宗等都有自己的神道觀念,把神道納入佛教體系之中。 

三) 鮮明的宗派意識。所謂宗派意識是指對本宗的自覺認同感、優越感和護教意識,與此相隨的是對外的排他意識。日本佛教各宗之間不僅有自己的判教理論,而且有嚴格的宗祖傳承世系、傳法中心、組織系統、土地財產;尤其江戶時代以後,各宗形成嚴格的本末制度、寺檀制度,更強化了宗教意識。 

四) 盛行念佛和唱題。在日本宗派中,淨土宗、淨土真宗、日蓮宗發展迅速,影響也大;它們強調主觀信仰,或提倡口稱念佛,或提倡對他力本願的信心,或提倡口念「南無妙法蓮華經」題目。因修行方法簡單,容易得到廣大農民和其他民眾的信奉。 

五) 世俗化傾向。在奈良和平安時代,佛教界主要通行《四分律》;日本天台宗在最澄死後,朝廷准予比叡山建立大乘戒壇為天台宗僧人受戒,自此,日本天台宗僧只受大乘戒;時,全國流行兩種戒法。從平安後期開始,隨著中央集權的削弱和律令制的破壞,佛教界戒律鬆弛,律學已經失傳。鎌倉新佛教宗派都不強調固守傳統戒律;諸如:淨土宗宣稱善人惡人皆可通過念佛而滅罪往生。淨土真宗主張「信心為本」,「惡人正機」,僧侶過著非僧非俗的生活。日蓮宗的日蓮自稱「無戒比丘」,說惡人通過誦念題目也能成佛。江戶時代由於實行「寺請制度檀家制度」,寺僧從事更多是俗事務,並且有不少學僧主張吸收世俗儒家倫理道德,宣傳「三教一致論(古代神道、儒、佛) 」,更推進了佛教世俗化的進程。 

 

 

四、在日本佛教之歷史長卷中,傳達著「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呢!

與您共勉踐行:續佛慧命的方法—戒是無上菩提本,佛為一切智慧證。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