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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5 15:09:06瀏覽1719|回應0|推薦0 | |
醫療絕非萬能,由於它的複雜性與不確定性, 病人往往無法得到他所期待的結果,就在這種情況下, 加上人皆可能犯錯的事實,陰錯陽差, 再加上偶發事故(如台大的開刀房火災)以及溝通不良 等原因,醫療爭議事件難免就會發生。 雖然自火災發生至今,事隔僅一個月不到, 台大對外公開說明的資料當中一直沒有細節真相, 令一群想從該院得到的教訓中學習之醫界人士頗為失望。 對一個醫學中心及最高學府的附設醫院而言, 我們仍然期待更有擔當的發言態度, 既然是偶發的不幸之警訊事件,我們也希望能夠 看到TPR系統中會出現這個案例分享, 給大家上一堂很有意義的課!請耐心等待吧! 因此站在病安教學的立場,公開真相(full disclosure) 本來就有必要,且一定要做RCA, 總希望病安負責人能給個示範做個好榜樣。 雖然國情不同,如發生在日本的話, 不難看到這些公開的資料被po上網而且 大剌剌地出現在首頁,他們認為這是醫院對社會的責任。 日本政府規定自2010年開始,一定規模以上的醫院 有義務設置院內事故調查委員會,主要目的是要調查 原因不明的死亡或導致嚴重後遺症的事件 以防再犯而非追究個人責任。 因此很多大醫院正朝向與病安團體携手合作, 紛紛成立仍未被標準化的院內事故調查委員會。 基本上他們的共識是: 1.事故發生後迅速組成並召開會議 2.從醫療團隊及病人/家屬瞭解案情 3.掌握完整訊息(搜証),其中委員名單的產生 以東京大學為例,共有15位,很重要的是外部委員有3位, 必需是相關領域的專家或權威2位;原則上邀請其他 大學畢業,沒有"先後輩"或學長姐學弟妹等包庇者及 律師1位,以招公信。 院內調查委員則包括副院長、醫師另3名含當事者、 病安負責人、護理主任、行政主任、全院風險管理師(GRM)、 醫糾訴訟/調停負責人、法律顧問。 醫療事故的定義有時不很明確,且不一定有過失, 但所指的就是非病人的疾病本身而是由醫療行為造成的一時 或永久的傷害事件。 因為在院內往往沒有比當事者醫師更專精在 某種治療的調查委員(外行人?),而主治醫師有時卻是 因好奇想嘗試新的東西,但缺乏經驗, 缺乏學理實證又沒講清楚說明白,只好請院外公正人士來審議。 目前仍有將近一年時間,雖然日本法律沒有明訂該委員會 的細節,但共識幾乎已經取得,稍有爭議的是 內外部委員的比數及由誰當主委(主席)。 規模不夠大的醫院只能按照原來的制度, 委外並配合調查,報告書的完成期限是3個月 且原則上要公開,但可匿名以保護個人隱私。 以上是日本醫界的新趨勢,相信在先進國家 這才是以病人為中心應有的態度,非常值得國人學習! 台大醫院這場火災算是偶發的災難, 也讓很多在開刀房工作人員覺醒過來,以往 以為 這種不幸的遭遇不會降臨在自己身上的人,還是模擬一下 做個演習吧! 今後也應該每年定期舉辦一次,評鑑委員們也拜託 不要忘記看看開刀房火警在受評醫院怎麽應對。 災難過後在重建過程中的雜事有很多, 對內也有PTSD 要處理,但對外的事故調查(真調會) 必需嚴正地從醫學(含病安)及法律的角度做妥善的風險管理, 虛心檢討,勇於認錯,誠實以對都是病安工作者所需的良知, 冷默被動及硬拗都不是辦法,相信大家都有共識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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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健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