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7/09/18 19:45:52瀏覽237|回應0|推薦0 | |
高思博∕親民黨籍立委、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台南市) 顏姓玻璃娃娃因陳姓同學抱他下樓不慎跌倒致死案,一審法院以陳姓同學基於熱心,並經顏旭男同意,應無過失可言;但高等法院卻以陳姓同學不具專業訓練、未量力而為,違反應盡之注意義務而構成過失之侵權責任,並須負擔高額之賠償費用。判決一出,輿論嘩然。 法律對於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理由在於為避免損害他人權利,故行為前須小心、謹慎,對於危險的發生應經正確風險評估。此一「注意義務」的法律責任,不會因道德上的熱心助人、善意愛心而當然免除。 陳姓同學的熱心不容置疑,但是否已盡一般人注意義務的「小心」程度,更是輿論在撻伐司法戕害人性之餘值得探究之處。判斷上自須就陳姓同學個人之能力智識、是否經常或曾經揹負過顏同學,以及當日揹負過程之各項具體行為等綜合考量,此亦是判決必須對人民明確交代的。若單純以「未經專業訓練」,即認為欠缺注意義務,將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唯有如此,方能說明法律希望人民在熱心助人之餘,也須衡量自己能力並小心行事的真意,並使「熱心助人」與「遭判重賠」間的強烈落差獲得些許舒緩。 本案判決結果確實使人民一般的道德感受挫,但在高度風險的社會中,法律要求人民應具有基本之注意義務,也有其正當性。但何者才是優先追求之價值,仍是本案後值得後續關注與討論的焦點。我們也必須感謝此案給全體社會所上的寶貴一課。 本篇文章轉自 博士博 YouCute部落格 http://www.youcute.com.tw/pospo/index.aspx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