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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6 02:46:24瀏覽1205|回應0|推薦2 | |
聯合報在今年 當繼承開始,每一位繼承人的不同考量因素會出現即使負債仍同意繼承的情形產生,所以法律規定容許繼承人知悉後可在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給予繼承人時間考慮。但有時,對於素未謀面親人的繼承,可能因不知道應該聲請拋棄繼承而超過法定期間;也可能因不知道債務的存在而不提出聲請,情況有太多太多了!但立法者會認為應聲請拋棄繼承而非聲請同意繼承,背後的原因是不是父母債子還的觀念還留著呢?對於不曾親近的親人就只是血緣有關係就搭上線,到底符不符合現代思想潮流也是我們應該思索的問題。 法律的規定有時並非一般大眾所知,尤其又是人民應該積極行為的方式更是缺乏的概念,立法者把不利於人民的情況訂定為人民要主動反對,終究會產生即使未成年人和禁治產人外的廣大成年人遭殃,問題存在許久,最近的修法讓我們對於人民的保障向前邁進一步,但更完善的規範仍有待立法者繼續努力 。 本文章轉載自高思博部落格 http://youcute.com.tw/pospo/index.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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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