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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之毒誰來買單
2007/09/18 19:42:08瀏覽394|回應0|推薦0
   
日前行政院跨部會開會同意編列13億元的補償金,賠償中石化安順廠受戴奧辛污染的民眾,以作為附近居民生活及健康照護之用。然經估計,廠區內受污染土壤之清除與整治,至少要花費50億元,環保署並表示須由中石化負責該整治工作及所有費用。但中石化認為「污染行為人」係過去民營化前之中石化,甚至是合併前之「台鹼」公司,拒絕承擔此一責任,並將對經濟部提起訴訟。顯見污染案後續爭議,不但未因13億補償金的編列而消弭,反而更凸顯問題的嚴重性。筆者擬從法律的觀點,簡評本案責任歸屬與後續作為。   中石化安順廠原屬於台鹼公司(經濟部60%股權),72年4月台鹼公司併入中石化(中油公司100%股權),83年6月完成民營化,但因中油公司仍為最大股東,本質上仍屬國營事業。而戴奧辛污染是發生在52至68年間,因此「污染行為人」雖係台鹼公司,但基於法人的同一性及延續性原則,其既然併入中石化,中石化則應概括承受原屬台鹼的權利義務,包含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回復原狀責任,以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應負污染清除與整治的費用。至於民營化與否,僅是官股比例問題,並未影響中石化法人格的同一性,自不得作為免除清除責任的事由。   其次,經濟部於71年便行文給台鹼安順廠等單位,囑其注意廠區海水池污染嚴重的問題,惟經濟部雖發了文,卻未督導善後,以致污染更行擴散。經濟部身為國營事業的主管機關,其職權包括國營事業業務的檢查及考核,而其考核內容包括「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國營事業工作考核辦法第3條)。就此,除可能構成「怠於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外(國賠法第2條);甚至將因「『容許』非法排放、洩漏、灌注或棄置污染物」而該當土污法的「污染行為人」,而須一併負擔整治費用。   因此,不論前述13億或50億的性質為何,對此污染事件所引發的法律責任,應區分為對受污染者的賠償責任,以及污染整治費用的負擔責任;同時應釐清負責的主體,並追償之。另外,除該費用與責任的追償問題外,當務之急在於受污染地區的整治,包括污染地的挖土、打包到洗土去污,以及避免污染的擴散,因此,整治工作執行之監督,亦是本案應關注的重點。 簡言之,本文認為: 中石化污染案十三億補償之後,受污染民眾之賠償並未滿足! 中石化污染案十三億補償之後,污染行為人之責任並未結束! 中石化污染案十三億補償之後,受污染地區之整治並未停止! 作者高思博╱親民黨立法委員


本篇文章轉自 博士博 YouCute部落格 http://www.youcute.com.tw/pospo/index.aspx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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