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沉默的嫌犯 連家屬都無法依靠
2007/09/17 22:18:22瀏覽221|回應0|推薦3
 
2005-03-11 聯合報 第15版 民意論壇
 刑事警察局日前宣布三一九槍擊案有「重大突破」,筆者認為本案相關證據調查、事實認定或是動機判斷等,均待繼續調查,尚難遽下結論;且檢警對已死亡而無法再抗辯之陳嫌實施偵查作為,也暴露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的不合理處。  犯罪嫌疑人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仍享有陳述意見與辯護權利。但陳嫌已經死亡,顯然無法再為自己辯護,也不能再聘請律師為其抗辯,刑事訴訟上法官、檢察官及被告的三角關係,自然因欠缺一角而失衡。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雖得獨立為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當其面對受有法律專業訓練、偵查實務經驗豐富之檢警人員有計畫偵訊,甚至只是單純想息事寧人考量,自無法期待嫌疑人家屬將為其辯護或選任辯護人。  在強制辯護案件中,雖然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僅限於審判中,偵查中的案件(如本案)便無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條雖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但要求職司訴追工作之檢警去注意「被告有利」之情形,實不可期待。  簡言之,若死亡嫌疑犯的家屬無法成為其最後且唯一的依靠,單憑一個抽象、難以操作之「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規定,實難期待檢警將如何保障其權益,特別是名譽權。更有甚者,一旦此類「以死人破案」模式被廣泛運用,除造成檢警偵查怠惰、使死者背負莫須有惡名外,刑事訴訟追求真實及保護人權之核心目的亦將遭破壞殆盡。  至於警方公布陳嫌妻子出面道歉的錄影帶,除了涉及偵查不公開原則外,陳妻究係共同被告、證人抑或是無涉本案之關係人,亦將使該錄影帶之效力,分別成為被告自白、證人證詞或真的僅是道歉啟事。若是自白或證詞,則因係未經交互詰問之證言,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警察機關草率、作秀式的公布此一道歉錄影帶,除使陳嫌權益再度受到侵害,並又戕害了刑事訴訟制度。  綜上所述,當嫌犯死亡無法抗辯而成為「沉默的嫌犯」時,由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無公正第三人為其辯護、維護其名譽權,他的身後名遂成為集體受過之犧牲品。歷史上有很多「沉默的嫌犯」,只是這種事還要發生在廿一世紀的台灣嗎?

本篇文章轉自 博士博 YouCute部落格 http://www.youcute.com.tw/pospo/index.aspx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pospo&aid=1238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