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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1 06:32:26瀏覽239|回應0|推薦0 | |
11月17日,食藥署藥品組發布〈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民眾用藥權益保障更為周延〉,增修重點是著重於藥品的製造履歷、必要或急需藥品不虞匱乏、提供視障者掌握用藥資訊及嚴懲不法藥商。 一、藥品製造履歷 建置藥品從原料藥起的「正本清源」電子申報系統,將原料藥來源明文納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範圍,依據主管機關公告之藥品類別,能夠迅速追蹤、追溯藥品源頭產製資訊,並完整掌握違規或不良產品流向。 二、藥品不虞匱乏 凡經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必要藥品」 (Essential Drugs,詳見必要藥品及特殊品項清單),預期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時,藥商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藥商之事由,也要在事發30日內通報,並登錄於公開網站;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或為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以資改善藥品供應不足問題。若藥商違反通報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管得公開該藥商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輔視障者知藥 對視障者或低視能者而言,一般藥品外包裝資訊可及性有待強化,修法明令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提供視障者掌握用藥資訊。 四、嚴懲不法藥商 大幅提高藥事法罰鍰倍數,加重罰則。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者,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從1000萬元,提高至1億元;藥品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罰鍰由6至30萬元,提高至10至5千萬元;若偽、禁藥致人於死,最高可罰2億元。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運送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從500萬元提升至5000萬元;若販售偽、禁藥致人於死,最高可罰7500萬元。再者,增訂不法利得及沒收之規定,犯藥事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由上可知此次修法,對藥品的原料來源、銷售流向及正常供貨有更明確、更嚴格的要求,值得肯定;然而,對於藥品外包裝資訊待改善處,並不僅只是視障者,一般大眾也霧煞煞,落實藥物訊息易讀能懂似乎更需要,再論維護弱勢族群的美意,此等訊息內容如何確認正確與否?是否滿足視障者需要等配套措施,仍待觀察。
參考資料:
※ 轉載自中時健康。2015/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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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