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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6 14:27:55瀏覽1337|回應2|推薦1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擴張聲明狀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000000 元 案號: 107 年度 易 字第 000 號 股別: 0 股 原告: 000 地址:台中市000000 被告: 000 地址: 台中市000000 為被告0000案請求損害賠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擴張聲明事: 壹、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00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 增加喪失勞動能力:依霍夫曼計算法00000萬,及精神慰撫金增加 000000萬,因被告000的傷害等惡行,與這骨折有著因果關係,停"癌骨瓦"藥,卻不敢離家住院治癌,形同放棄重大醫療危及生命 貳、事實及理由 一.緣被告000於民國105年00月4日11時許, 侵門踏戶將監視器裝於原告家門上椽,(a.設陷)原告推開門,門上角即扯上施工中電線,被告見狀,蠻力強推關上原告大門(b.伺機傷害),明知我人正欲跨出門外,故意以門壓擠我身意圖致內傷未遂(c.實施傷害行為),此舉等同直接攻擊原告身體,難忍疼痛蹲地撫傷,罵我:死好(台語),可見其預謀設陷,蓄意謀害原告{觸刑法第13條故意傷害,非起訴書引用之刑法第14條:未注意},右腳來不及抽回致骨折,骨頭錯位,挫傷等傷害,案經鈞院檢察署以106年度復偵字第00號提起公訴,現蒙 鈞院審理中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原告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原告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同法第191之2條,同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兹就被告應賠償之數額分別敘明如下: 補 增加喪失勞動能力:計164萬,及精神慰撫金增加 500萬,3部監視器及感應燈,精神慰撫金增加 50萬鏡頭對著住居大門和公共通道及 精神慰撫金增加500萬 說明: 增加求償精神撫慰金:被告於本件刑事案件進行期間,被告 富家貴公子, 107年3月21日早上10點30分,囂張示意正以頂樓監視器(證p2.圖3)監看原告行蹤,意圖謀害原告,玩弄,驚嚇逼迫心理恐慌,曬完衣服下樓,走樓梯八(頂樓)至七樓樓梯間(證p1.圖1.至圖2.轉彎平台處),被告不停在他家向外大聲謾罵 si ang a (台語:西ㄤa意即死了丈夫的女人,拖長尾音含侮辱輕蔑之意)經過樓梯(證p1圖3.他家)直到走道(證p1圖4.暗深處我家大門,淺亮處他家大門)整個公共走道共32次聲,造成永久難以撫平的心理傷痛,可見被告知道原告沒拿手機且另一同樓層鄰居外出四下無人,伺機欺負 今107年4月4日早上排舞運動回到家10點15分頂樓澆花,發現我種的兩棵木瓜葉子被削光(證p2.圖1),無法行光合作用,葉片掉落在旁,尚鮮綠顯示稍早時被砍,及再度侵犯頂樓雨棚門(證p3圖2),被告好偷窺掌握原告行蹤,(整棟鄰人知悉頂樓被私設監視器已無人上來)趁我不在時偷砍,被告以行動嗆聲,權勢在握,律法無,張牙舞爪挑釁,感應燈家門開即亮,監視掌握私人隱私(證p2.圖3圖4),危害人身安全至鉅, 壓抑著不去想,但 難忍心中悲痛有必要讓檢察官知道,其惡劣行徑不曾停歇
綜上所陳 ,是被告應給付原告0000000元,為此,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判決如訴之聲明 ,以揚法紀,俾保權益 不勝感禱
附件: 證p1:走樓梯一路受辱地形 證p2木瓜被削去葉子,監視器 感應燈 證p3.頂樓雨棚倉庫門再度遭被告侵入及大樓七樓地形圖 謹 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具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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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