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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6 14:01:45瀏覽2585|回應0|推薦0 | ||
刑事請求上訴狀(請求檢察官上訴)
案號: 107 年度 簡 字第 000 號 股別: 00 股 聲請人: 0000 地址:台中市00000 即告訴人/被害人 電話:00000 一、 被告000 件,經貴署以 106 年度 復偵 字第00號提起公訴後,業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107年度 簡 字第000號)有罪,並僅處易科罰金00萬元,(附件1)惟聲請人對前述判決不服,理由如下: 二、 查被告監視器是裝在告訴人家門上椽而起衝突(附件2.),罵被害人宵查某(台語)唆使證人為證成我罵他變態(互告皆不起訴),原告推開門,門上角即扯上施工中電線,被告蠻力強推告訴人家門,以門用力壓擠被害人身體意圖致內傷,此舉等同直接攻擊原告身體,上開判決對於被告之量刑顯然過輕 三、 次查被告犯後態度惡劣,恐嚇撤告,頂樓砌磚阻排雨水滲透毀損住家樓板,紫茄性騷擾,罵si aing e 36次聲(台語)寡婦,狂妄開鎖登堂入室闖住居,毀我種之植物,侵害人格權(附件3)未曾間斷,上開判決對於被告之量刑亦顯然過輕,107年度檢字第000號,內載被告101年間犯有前科,而此事件發生於105.11.04,為5年內, 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累犯的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四、 綜上所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請求貴署檢察官上訴
附件:1.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7年度00字第000號判決書影本乙份。 2. 以門用力壓擠告訴人身體照片 3.種種侵害人格權照片 此 致
中華民國 107年4月22日 具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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