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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卡管無所不用其極,怎叫全國人民信服?/台大出具關鍵函文 行政程序法卡不了
2018/04/27 13:57:37瀏覽134|回應0|推薦1

打臉傳言!台大出具關鍵函文

行政程序法卡不了

2018-04-26 16:54聯合報 記者吳佩旻╱即時報導

教育部卡管進入倒數,周五應會有結果。今天有媒體報導,教育部擬以違反行政程序法為由,不聘任管中閔。對此台大回應,就獨董爭議部分,遴選委員早已聲明並無疑義。台大遴選會也翻出民國100年時,法務部發給教育部的函文,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公立大學校長遴選時,應回歸到遴選運作辦法,行政程序法並不適用。

《上報》今天報導指出,根據政府高層消息,管中閔與遴選委員蔡明興分屬台哥大獨董及董事,涉及違反《行政程序法》。台大遴選委員會須受理並開會釐清蔡明興是否應該迴避校長遴選案,未釐清就認定管中閔是台大校長當選人,已明顯違反行政程序,台大校長遴選程序確實出現重大瑕疵。

對此台大表示,對於有媒體報導教育部將因獨董爭議不聘任管中閔教授為台大校長一事,因無法確認是否屬實,所以暫時無法回應。但就獨董爭議部分,遴選委員會早已有聲明釐清,並無疑義。且依大學法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另設有特別之迴避規定,此經法務部100年7月4日法律字第1000015676 號函復教育部在案。

台大遴選會今天也翻出100年法務部發給教育部的函文佐證,該主旨為「有關公立大學校長遴選會委員對校長候選人所為之遴選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範疑義」,提出幾點說明,其中關鍵在於第3項:「行政程序法就相關行政程序事項雖設有規定,惟於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依照法務部解釋,當校長遴選有爭議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而根據該辦法第6條規定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此外,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根據此函文解釋,進一步檢視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與遴選委員蔡明興案例後,發現兩人之間沒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而蔡明興也沒有「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情事;遴選期間也沒候選人提出具體事實足認蔡委員有偏頗之虞。

台大出具此函文,被外界解讀為「保管」強而有力的證據,教育部若要以行政程序法卡管,明顯已違反法務部的解讀,若要以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卡管,恐怕也於法無據。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今天表示,對報導無法評論。一切恐怕要等到周五,才能得知教育部如何做出合理處置。

根據100年時法務部發給教育部的函文,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校長遴選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記者吳佩旻/翻攝
根據100年時法務部發給教育部的函文,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校長遴選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記者吳佩旻/翻攝
根據100年時法務部發給教育部的函文,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校長遴選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記者吳佩旻/翻攝
根據100年時法務部發給教育部的函文,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校長遴選只有「候選人」可提出利益迴。記者吳佩旻/翻攝

教育部台大管中閔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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