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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4 21:51:14瀏覽1758|回應4|推薦52 | |
媽媽S:在北美這裡,我擔心子女的婚姻,如果有一天你的女兒對你說她要搬去和她的男友住在一起,你會同意嗎? 媽媽T:現在在這裡,確實有許多人common law,大約是一半。其實同居對男孩比較吃虧。 Common law marriage 是同居的意思。同居配偶( a couple),丈夫叫 common law husband. 妻子叫 common law wife.
媽媽S:這種說法好像很奇怪,應該是女性比較吃虧。 媽媽T:你想,通常一個家庭的經濟是男性支出為主,許多男的付出了許多金錢後,若最後女方要分手,男方可說是人財兩失。 媽媽S:彷彿有幾分道理,在此地,同居與結婚是其實都受到法律保護,甚至在對方死後,一樣享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力,只要證明兩個人住在同一屋簷下,像夫妻一樣的生活,所有的權力義務與擁有一紙結婚證書者幾乎一致。有時有錢的男人不注意,讓一個不明不白的女人住進家裡,確實最後弄得人財兩失。 媽媽T:是阿,但在亞洲地區就不一樣了,還是要注意這些法律問題。 參考資料:未婚同居的人士各種年齡段的都有,以25~34歲之間的年輕人居多。據美國專門機構近幾年的統計,2000年有1100萬人未婚同居;2001年有1/3的頭胎兒由未婚媽媽誕下;2003年,在全部有孩子的家庭裏,43%是未婚家庭,46%是結婚家庭,兩者的比例已經是驚人的接近了。 在加拿大和美國,經過法律手續的婚姻為(法定婚姻);未婚同居採用“習慣法婚姻”,來指稱因種種原因沒經過法律手續的事實婚姻,也就是長期同居關係。 加拿大社會對未婚同居是比較寬容的,對長期同居關係以“習慣法婚姻”從法律上給予認可。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樣可降低未婚同居帶給社會的負面影響。自199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決定將同性戀者同居關係也包括在內,“習慣法婚姻”的定義就變成“兩人(任何性別)之間因romantic relationship(兩情相悅)形成的保持一整年的事實婚姻”。 習慣法婚姻為何只從一年來說呢?這與報稅有關係。例如在安大略省,習慣法婚姻可以與法定婚姻享有同等的稅務優惠和其他社會福利,在一方工作的單位購買醫療保險時還允許包括另一方和孩子在內。這樣一來,從法律上保護了許多非法定婚姻家庭裏的婦女和兒童的權利和社會福利待遇。但同時也間接鼓勵了相當多的嫌結婚麻煩的人,或者是蔑視婚姻形式的人。這意外的效果可能偏離當初立法的本意。 對待未婚同居,美國社會相對來說要比加拿大保守。只有阿拉巴馬、卡羅拉多、哥倫比亞特區等12個州和特區在法律上認可習慣法婚姻。還有25個州曾經在法律上認可過,後來又取消了,不過,這些州仍然承認在取消前被認可的習慣法婚姻。例如,喬治亞州於1997年取消了習慣法婚姻,但仍然認可在1997年之前存在並得到認可的習慣法婚姻。 並不是所有的同居一年以上的關係就可以被認可為習慣法婚姻,這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兩人之間要有一個結成伴侶的口頭或者文字的契約。其次,他們要對外宣稱自己是夫妻,他們周圍的親戚朋友、社區也都認可他們為一對夫妻等等。而最為關鍵的是有一個不可缺少的前提:結成習慣法婚姻的雙方都必須是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自由身,沒有婚史,或者已合法解除了以前的婚姻。簡單一句話,除了沒有那張結婚證外,其他都和法定婚姻的夫妻一樣。 從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護這一點看,未婚同居存在顯而易見。即使在法律認可習慣法婚姻的地方,同居關係終止時,財產分割、孩子的監護權等因沒有相應的法律來指導,處理起來相當棘手,甚至比離婚還難。年輕人未婚同居往往出現較多的麻煩,如經濟困難,未婚懷孕、生子等等,從而演變成為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未婚同居以及習慣法婚姻雖然在美國和加拿大很流行,但社會整體並不鼓勵,相反還遭到相當多的人,尤其是一些宗教團體和社會勢力的極力反對,近幾年反對的呼聲也越來越高。http://qnck.cyol.com/content/2006-04/01/content_13493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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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