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国VS中華民国(台湾)
可以従日本人口中「光華事件」説起・・・
「光華寮」建築於1931年落成,佔地1000平方公尺,為地上五層地下一層的建築物。
位於:日本京都府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
目的:是供就讀於京都大學的留學生所住的宿舍。
原是中華民國政府所有此宿舍的產權、在日本對簿公堂、目前巳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経過
1931年,光華寮由民間業者洛東公寓(洛東アパート)興建,興建時就設計用作學生宿舍。
二戰後期,日京都大學委日本大東亞產省管理,供汪精衛政府所派赴日本之留 學生住宿之用。戰後,日政府(大東亞省)不再管理,京都大學經費亦無著落,遂將該屋交還原屋主藤居庄次郎。
1950年,因留學生支付不起房租,屋主將該屋與土地以250萬日元售予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
1952年,中華民國大使館與屋主協議過戶,該屋主又覺售價過低,欲毀約。大使館另加出50萬日圓完成協議,但於二次付款簽約時,屋主又企圖毀約,隨後屋主過世。
1953年,中華民國控訴該屋繼承人
1960年,中華民國勝訴
1961年,完成過戶手續,確定產權歸屬為中華民國政府
1965年,中國大陸留學生王炳寰等8人組織 『光華寮自治委員會』,不接受所有權人中華民國之監督與管理
1966年,中華民國委旅日華僑張有忠律師,以存證信函要求該8人遷出未果
1967年,時任中華民國駐日大使陳之邁向京都地方法院訴訟要求王炳寰等8人遷出宿舍。
1977年9月,京都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中華民國政府)敗訴,確認光華寮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判決,上訴至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大阪高等法院撤消原判決,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
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改判光華寮為中華民國所有。王炳寰等人再度上訴大阪高等法院。
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維持原判。
1987年5月,王炳寰等人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2007年1月,日本最高法院通知兩國對於此案表達立場。
2007年3月,日本最高法院撤消原判決,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日本最高法院27日下午就光華寮訴訟案作出判決,認定台灣當局在光華寮問題上不具有訴訟權。
明明是中華民國大使館買下的、結果白白的拱手譲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到京都留學的同學、不好意思。自己靠自己了!」這様説的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