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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8 09:36:30瀏覽455|回應0|推薦1 | |
程序正義 + 無知之幕 錯~~~ 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友情連結全文> 自由時報 02-08-2010 李慶安、馬英九兩人情況有異曲同工之妙, 如果李有罪,那麼馬呢?
..... 但有人在卡片上寫下自己是被冤枉,甚至直指司法官草率判案, 根本是造孽。台中地檢署表示,留言者都未署名, 也無從追查,是否有發生冤獄?民眾可以透過正常管道來申訴。
審判公信力剩4成
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ATBT號刑事判決 正等著 非常上訴 不要讓底下的 xxx xxx + xxx 主導一切 法官們可以這樣搞???? 你ㄉ誠信在那裡????? 你的惡劣行徑給整個台灣帶來恥辱 …我們的身上都流著台灣這個母親的血液,只不過 有人選擇遺忘甚至背棄這樣的身分… 之方式違反憲法第7、16、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只要你(妳)們進過法院、打過官司 都會感受到大部份在台灣的法律人(法官、檢察官) 是完全沒有人權觀 (法官法至今何在?? 檢察改革大部分幾乎繳了白卷) 人權保障觀念都不存在於心中 更何況「無知之幕」 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ATBT號刑事判決所引用之條文、證據能力、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及最高檢察署台0字第980xxHYHA、0980xxBWAPU號兩函等所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各項,均認已違反「檢察訊問」不能等同證人,「檢訊筆錄」亦非當為證據之基本規定,實有牴觸各相關法律規定及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之疑義。 故 聲請人力主此案所核犯刑法第EWW條第B項第S及第H款之判決「自始無效」。 此判決書實牴觸下列各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參諸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顯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務為避免誤人入罪,皆採證據疑義,利益歸諸被告及無罪推論之原則。
違反憲法第七、十六、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位居司法天秤中心點的法官其工作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適用法律。」 難道臺灣的憲法已死了嗎? 而法官的既定立場和態度是將「自由心證」 凌駕於證據事實之上,更是心證已成,違法濫權擅斷。 往後這個號稱我心如秤的失衡天秤還能在台灣社會上有多少公信力? 「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 是人民企盼的四大目標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當然 ~~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判是 「無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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