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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1 09:01:36瀏覽496|回應0|推薦0 | |
關鍵話題 <友情連結> 自由時報 2-21-2010 民間司改會「我控訴」法庭觀察 ~~ 這種法官是遍及各級法院 , 尚待法官法通過後予以制裁 各位朋友、法律人、司法人; 以下之司法人是對ㄉ嗎??? ...... 由於蔡姓刑事偵查員,於第一次之審理庭時,一再以「好像有」、「也許」、「不清楚」… 等等之模糊、譩測之語意來回答法官的詢問。陳情人之委任律師則即時告知蔡姓警員,在法庭上沒有譩測之詞,「有就有! 」、 「沒有就沒有! 」, 沒有那種「好像有」、「也許」…等等的說詞,其後,蔡姓警員才說沒有看到以上那些重要真實證物的存在。 有這種法官, 他(她)是怎麼養成ㄉ??? 新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先生 您能提非常上訴嗎? 狀紙已在署裡 奠基在一個不存在的事實 ~~ 罪大惡極 貪污 輕輕放下 ~~ <友情連結> 自由時報 2-05-2010 <友情連結> 自由時報 2-05-2010 去年九月李慶安遭起訴時,立法院法制局曾表示,若李慶安詐欺罪名判決確立,但法院沒有宣告沒收她的立委薪資,可由李慶安擔任立委期間的薪資經管單位立法院,對李慶安提起民事上的侵權訴訟,請求返還立委薪資。 對李慶安的判決結果,民進黨立委蔡煌瑯指出,法院對李慶安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李慶安明知自己雙重國籍,卻還在議會質詢別人雙重國籍,根本是明知故犯的貪瀆行為,法院判決根本是避重就輕,不符社會期待。 立委管碧玲認為,李慶安案判決,顯示司法不公,有政治考量,尤其法院認定李慶安自始至終非公務人員,更是罔顧事實。 管碧玲說,就算理論上李慶安不算公務人員,但她實質上已經擔任公職、執行職務多年,這種說法根本就是放水!無法說服社會大眾,這是司法的悲哀,令人遺憾。 ****************************************************************
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ATBT號刑事判決 正等著 非常上訴 不要讓底下的 xxx xxx + xxx 主導一切 法官們可以這樣搞???? 你ㄉ誠信在那裡????? 你的惡劣行徑給整個台灣帶來恥辱 …我們的身上都流著台灣這個母親的血液,只不過 有人選擇遺忘甚至背棄這樣的身分… 之方式違反憲法第7、16、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只要你(妳)們進過法院、打過官司 都會感受到大部份在台灣的法律人(法官、檢察官) 是完全沒有人權觀 (法官法至今何在?? 檢察改革大部分幾乎繳了白卷) 人權保障觀念都不存在於心中 更何況「無知之幕」 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ATBT號刑事判決所引用之條文、證據能力、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及最高檢察署台0字第980xxHYHA、0980xxBWAPU號兩函等所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各項,均認已違反「檢察訊問」不能等同證人,「檢訊筆錄」亦非當為證據之基本規定,實有牴觸各相關法律規定及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之疑義。 故 聲請人力主此案所核犯刑法第EWW條第B項第S及第H款之判決「自始無效」。 此判決書實牴觸下列各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位居司法天秤中心點的法官其工作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適用法律。」 難道臺灣的憲法已死了嗎? 而法官的既定立場和態度是將「自由心證」 凌駕於證據事實之上,更是心證已成,違法濫權擅斷。 往後這個號稱我心如秤的失衡天秤還能在台灣社會上有多少公信力? 「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 是人民企盼的四大目標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當然 ~~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判是 「無效裁判」! **********************************************************************
如此中華流亡民國的准檢察總長黃世銘 馬英九的「死路外交」 遠遠比不上陳前總統! 輕判李慶安 佔著馬路不走路 追討李慶安薪資 立院等定讞 開放中國農產品?綠痛批 標準白賊政府失業令人痛不欲生 保台vs.賣台 庶民談死刑存廢 執政無能 花錢了事? 台灣人不當奴才 不在籍投票 查案變茶敘 社福總盟批馬 台灣還算是一個民主國家嗎 頭腦罹癌,開刀截腳 馬吳營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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