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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 ~~ 程序正義 ~~ 人已無恥至此 李煥這四個兒女...
2010/02/07 11:54:30瀏覽479|回應1|推薦1

 熱門話題   ~~ 程序正義當屁的人

扯馬?李慶安:總統如具外籍 也免還薪

人已無恥至此  

管碧玲:得了便宜還賣乖

..... 李的說詞更證明法官錯誤認定身分,是輕判了李慶安,否則應是七年以

上的貪污罪,李慶安對於執行公務的身分是否有效是二選一,罪刑也是二選

一,李慶安的哭訴,讓人覺得她得了便宜還賣乖,李慶安應坦承面對自己貪

污的事實,法院應改判她貪污罪。

這些無良法律人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只要你(妳)們進過法院、打過官司

都會感受到大部份在台灣的法律人(法官、檢察官)

完全沒有人權觀

他(她)們不能自律  也更無法他律 

<歡迎連結>

(法官法至今何在?? 檢察改革大部分幾乎繳了白卷)

人權保障觀念都不存在於心中

更何況「無知之幕」

有多少人將列入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的無良黑名單   拭目以待 ~~ 

李慶安: 我喜歡唱美國國歌! 我有USA護照, 我 ... (YouTube)

d628976 (2 個月 以前) 顯示 隱藏 +5
李煥這四個兒女,ㄚ九的二個女兒在台灣也真是夠難看的了,還處在威權時期的貴族 夢沒醒來
若當外國人那麼有優越感,那就該更有骨氣一點,別騙台 灣人民的錢!!
詐騙是可恥的行為阿~~

追李慶安薪資 綠委籲先假扣押

<友情連結> 自由時報   2-06-2010

  

立院傾向三審定讞再追討  (這是什麼程序正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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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  妳生活奠基在一個不存在的事實 

~~ 罪大惡極 貪污 輕輕放下 ~~

綠轟未依貪污論罪 是大放水

民進黨立委則批評,法院認定李慶安公務員身分自始無效,

而未依貪污罪論處,根本是罔顧事實,「

輕輕放下」的大放水!.......

司法放水 不符社會期待

去年九月李慶安遭起訴時,立法院法制局曾表示,

若李慶安詐欺罪名判決確立.......

<友情連結> 自由時報    2-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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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 

  

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ATBT號刑事判決

正等著  非常上訴

不要讓底下的 xxx xxx + xxx 主導一切

法官們可以這樣搞???? 你ㄉ誠信在那裡?????

你的惡劣行徑給整個台灣帶來恥辱

…我們的身上都流著台灣這個母親的血液,只不過

有人選擇遺忘甚至背棄這樣的身分…

~~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

更以「心證已成」下的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

之方式違反憲法第7、16、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只要你(妳)們進過法院、打過官司

都會感受到大部份在台灣的法律人(法官、檢察官)

完全沒有人權觀

他(她)們不能自律  也更無法他律 

(法官法至今何在?? 檢察改革大部分幾乎繳了白卷)

人權保障觀念都不存在於心中

更何況「無知之幕」

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ATBT號刑事判決所引用之條文、證據能力、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及最高檢察署台0字第980xxHYHA、0980xxBWAPU號兩函等所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各項,均認已違反「檢察訊問」不能等同證人,「檢訊筆錄」亦非當為證據之基本規定,實有牴觸各相關法律規定及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之疑義。 故 聲請人力主此案所核犯刑法第EWW條第B項第S及第H款之判決「自始無效」。

此判決書實牴觸下列各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參諸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顯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務為避免誤人入罪,皆採證據疑義,利益歸諸被告及無罪推論之原則。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更以「心證已成」之方式

違反憲法第七、十六、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位居司法天秤中心點的法官其工作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適用法律。」

難道臺灣的憲法已死了嗎? 而法官的既定立場和態度是將「自由心證」

凌駕於證據事實之上,更是心證已成,違法濫權擅斷。

往後這個號稱我心如秤的失衡天秤還能在台灣社會上有多少公信力?

「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

是人民企盼的四大目標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當然 ~~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判是

「無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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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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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安
2010/02/07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