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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熱話題~~ 馬英九一人說了算 ~~ 馬今與監委談文湖線
2010/02/03 09:52:24瀏覽288|回應0|推薦0

火熱話題

馬英九一人說了算

不比不知臉皮厚

「有錢講話才會重,無錢講話未輕鬆」.......

馬今與監委談文湖線

「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

是監察院的院訓  !!! ???


馬英九總統今早將邀請監委入府「茶敘」,討論捷運文湖線案

馬英九虧掉台灣近千億元

..... 美方是否有意藉哄抬價格讓台灣打退堂鼓,以逐步降低對台軍售的質量?

三個月過去了,這件事似乎船過水無痕!台灣大概已經啞巴吃黃連當了凱子或傻子,

所以這一次美國才會食髓知味、故技重施吧?

與過去兩蔣及李、扁時代都不曾有過這種軍購的狀況相比,

馬英九的國家方向錯誤、施政無能,讓美國不放心,也讓美國在軍售案獅子大開口,

台灣不得不當凱子或傻子,這一點絕對是事實!

友情連結 (全文)  自由時報  02-03-2010

他們是 「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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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70號宣告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違憲

台灣司法史上纏訟最久的刑事案件「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押匯弊案」三名被告-柯芳澤、張國隆、林泰治,在歷經28年、更12審的的官司纏訟,刑事部份終於在2007年三審無罪定讞。他們就是《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的三名當事人

相關參考資料,請點此連結至司法院官方網站瀏覽-大法官釋字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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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法体系具有  榮譽、 責任  + 榮譽感、 責任感

的有多少人???

但請先將「無知之幕」放在心中

接下來的問題是,檢察體系的長期沉疴你們到底該如何面對?

SO, 等橡皮圖章蓋完後

馬的健保欠款 347億、貓纜、捷運柵湖、富邦魚翅宴、小巨蛋、

三中案、連戰、蕭萬長等特別費、台鐵計軸器案......

 一籮筐的弊案 你就先牛刀小試 來說服大家!!

司法人權暴露瑕疵
友情連結 (全文)

誠如吳教授所言:「… 某一天,當自己成為當事人時,

無人替自己講話,那就叫天不應 , 叫地不靈 …」

道出國人習性「禍未臨身,事不關己」,至盼國人及有識之士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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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一銀押匯冤獄案 違憲不必賠

......兩人昨嘆了口氣說:「明明是冤案,為何不能賠?」他們說,打了快30年官司,沒想到大法官還不讓他們獲冤賠,希望後續相關法令修改,能還他們一個真正的公道。

柯、張兩人主張,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如果被告是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被押,即便後來無罪確定,也無法獲賠的規定,已違反憲法比例及平等原則,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有理,但為給相關單位有修法作業時間,宣告此條文2年後失效。

昏庸無能 侵犯人權的國民黨政府

您們碰到的都是

不知無知之幕為何物  人心至此    無語問蒼天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

更以「心證已成」之方式違反憲法

第7、16、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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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法官、檢察官門

心證已成 + 推理作用 + 經驗法則

又無「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

可以遺臭子孫  但你(妳)的子孫會以你們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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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ATBT號刑事判決

正等著  請你非常上訴

不要讓底下的 xxx xxx + xxx 主導一切

法官們可以這樣搞???? 你ㄉ誠信在那裡?????

你的惡劣行徑給整個台灣帶來恥辱

…我們的身上都流著台灣這個母親的血液,只不過

有人選擇遺忘甚至背棄這樣的身分…

~~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

更以「心證已成」下的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

之方式違反憲法第7、16、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只要你(妳)們進過法院、打過官司

都會感受到大部份在台灣的法律人(法官、檢察官)

完全沒有人權觀

他(她)們不能自律  也更無法他律 

(法官法至今何在?? 檢察改革大部分幾乎繳了白卷)

人權保障觀念都不存在於心中

更何況「無知之幕」

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ATBT號刑事判決所引用之條文、證據能力、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及最高檢察署台0字第980xxHYHA、0980xxBWAPU號兩函等所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各項,均認已違反「檢察訊問」不能等同證人,「檢訊筆錄」亦非當為證據之基本規定,實有牴觸各相關法律規定及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之疑義。 故 聲請人力主此案所核犯刑法第EWW條第B項第S及第H款之判決「自始無效」。

此判決書實牴觸下列各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參諸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顯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務為避免誤人入罪,皆採證據疑義,利益歸諸被告及無罪推論之原則。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更以「心證已成」之方式違反憲法第七、十六、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位居司法天秤中心點的法官其工作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適用法律。」

難道臺灣的憲法已死了嗎? 而法官的既定立場和態度是將「自由心證」

凌駕於證據事實之上,更是心證已成,違法濫權擅斷。

往後這個號稱我心如秤的失衡天秤還能在台灣社會上有多少公信力?

「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

是人民企盼的四大目標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當然 ~~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判是

「無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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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TENDS TO CORRUPT;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對的權力, 絕對的腐化
Don't kill us for our skin!!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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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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