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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4 23:29:15瀏覽504|回應1|推薦0 | |
台北地院合議庭審判長周占春認為,陳水扁是卸任總統無逃亡之虞,檢方也沒有具體陳述扁會和那個證人串證,因此合議庭裁示陳水扁無保釋放。 .................................................................................................... 對於國家、社會之危害匪輕,為免被告於審理中勾串共犯、證人,以期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顯有羈押之必要, 【陳水扁是卸任總統無逃亡之虞】哇 哈哈、、這句才是天下最大的笑話,這下周占春法官自動丟臉 丟到菲律賓囉; 難道卸任總統就無逃亡之虞?大名頂頂的秘魯歪哥前總統藤森聽過吧?只要有機會這些歪哥的前總統跑的比任何人還快。 這個審判長周占春乾脆改行跟小弟一樣 當算命的看相的 算了!卸任總統錢多多跟各地惡勢力都熟,花九牛一毛的銀子隨時就可以落跑。重點不是有無逃亡之虞,重點在串證,具體陳述扁會和那個證人串證? 請問會不會阿珍串好證阿? 請問會不會致中串證好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的 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就講滴很清楚了阿,【對於國家、社會之危害匪輕,為免被告於審理中勾串共犯、證人,以期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顯有羈押之必要,】(請參考註)台北地院合議庭審判長周占春難道沒有知識嗎?拜託一下好嗎?周占春沒有知識也要多看電視、、懂嗎?一個讀法律的相關知識不要讓小弟一個搞工程的來指正、、台北地院會粉丟臉耶! 南迴翻車越南妹死於蛇毒案的李泰安連一個共犯都沒有,更何況將近200個證人都已經被問話超過N次了。李泰安還不是乖乖滴繼續羈押一年、、人權個屁阿 註 主 文 李泰安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李泰安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公共危險罪、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及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所涉殺人及公共危險罪嫌部分並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以本件被告所涉之殺人及公共危險罪,對於國家、社會之危害匪輕,為免被告於審理中勾串共犯、證人,以期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顯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7月2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同年10月28日延長羈押2月,及禁止接見、通信 二、被告李泰安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案現仍密集進行審理程序中,尚有多位證人均待審理中逐一進行對質或交互詰問以明其證詞之憑信性,本院認目前仍無法排除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高度可能性,是被告仍應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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