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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3/16 04:04:21瀏覽7638|回應1|推薦5 | |
2013年3月14日,我國文化部長龍應台在行政院會中表示:「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請看公視新聞畫面: 據傳,當時是法務部在會中報告「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時,龍應台特別針對「通姦除罪化」發表看法。 所以我想,做為一個文化部長在人權議題上發表她對於通姦罪是否廢存的看法,沒有什麼問題,開會就是要有話直說嘛。 那麼以下就法論法,先翻開法條來看,通姦罪屬刑法第一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例舉跟這次主題有關係的條文如下: 第 239 條 法條引用來源《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之《全國法規資料庫》,若讀者日後有通姦之情況或意圖者,請隨時留意有無修法,這裡恕不更新(資料日期2013.3.16)。 補充告訴乃論請參照《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因此,捉姦後必須帶著證據在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告訴才有效。另外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告,之後就大家都沒事了。(證據必須是能充份證明通姦雙方有性器接合,相關案例關鍵字:女主播通姦案) 另外,如果妳縱容或原諒對方通姦的行為,事後就不能再提出告訴,這法條怪怪的,我也看不太懂。網路裡有篇文章是寫說女方捉到老公跟小三通姦,當下達成協議,叫小三賠錢然後立切結書表示不再往來,事後小三沒有依約付錢,但法院就不受理通姦罪了,叫她改以民事違約什麼的去求償。 * 【通姦罪成立後】 通姦罪名一旦成立,除了名譽大損外,面對的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聽說大多只判半年,而且可以易科罰金,所以真正因此坐牢的人少之又少。 這裡要提醒的是,如果沒有離婚分家產或搶小孩監護權的打算,不要冒然去捉姦。我曾經看電視上的名嘴說過,一旦妳帶著徵信社的大隊人馬跑進旅館裡拍照捉姦,讓另一半的面子狠狠落地後,幾乎都是家庭關係破滅,再沒有挽回餘地。 所以夫妻之間,有事好好講,很生氣就先冷靜一下,不要衝動,想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再考慮下一步該怎麼做。 那接下來介紹一下民法的離婚及侵害他人貞操(笑)之相關法條: 第 1052 條 第 195 條 法條引用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日後如有修法,本文恕不通知0.0 這樣離婚的部份應該就很容易理解了,當對方不肯簽字離婚而且生活上又沒有什麼過失可以苛責的時候,《通姦》就是謀財爭小孩的一項利器,但並不見得一定要有《通姦罪》才可以,只要對方有跟配偶以外的人性交被捉包就行了(民法的舉證與判定,應該會比刑法寬鬆一點?)。 所以通姦罪存在的必要性好像不是很重要?最多就是讓人留個前科,然後罰錢了事(判半年,易科罰金的話好像也十幾萬了,精蟲上腦的代價不輕。另外這錢應該是充公國庫吧?這點不確定,有經驗的來說明一下好嗎?)。 而在民事求償部份,就是以民法195條所載的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及民法184、185條,來請求損害賠償。這方面的案例滿多的,而且判定上不像刑法的《通姦罪》那麼嚴格,就算只是擁抱、親吻,只要證據能證明他們是在搞婚外情就行了(相關新聞關鍵字:婚外情 賠償)。 基本上看來,想讓對方被判刑罰錢,就是走刑法《通姦罪》路線;想要獲得金錢賠償,就是以民法195、184、185條,來提告求償。當然,也可以刑法跟民法一起來,大家一次告個痛快。不過真正能獲得利益的都是在民法的部份,而刑法方面不僅法官龜毛,而且嚴重傷害了夫妻之間的感情,好聚不能好散,當小三的那個賤人搞不好還會心存報復。弄的大家水深火熱,恩恩怨怨的,可能要找一天再拼個你死我活才會劇終也說不定? 所以最好還是夫妻間坐下來好好談談,有時外遇是下半身突然失控,理智後想一下就會回家跪算盤痛改前非了;或真的彼此沒感情了,那就公公道道該分的分該拿的拿,好聚好散,套句電視裡的一句話「感情世界裡,不被愛的才是小三」,法律能幫你要錢,但感情事愛莫能助,能早日散場,讓自己重新出發,我覺得會比較好。 以上,個人淺見,法條部份我也不確定這樣解釋對不對?有錯誤請指正,有外遇請改天到警察局看警察有沒有空,再問問他們意見。我個人在這方面沒有什麼經驗,只是整理整理資料,留著日後寫作之用,就醬,有錯誤的地方請告訴我,感激不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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