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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COMIC】「重北輕南」,還有「公平」的司法嗎?
2007/03/13 05:38:16瀏覽907|回應2|推薦19

法治的標準在人治??????????

特別費案南北檢方意見南轅北轍,檢察總長陳聰明決定近期召開檢察長會議,研討統一見解。但檢方遲至案件已出現重大分歧之後,方決定統一見解,已嫌太晚,許多難題恐怕開會亦是無解。

先談開會結論將如何落實。此會將對特別費的法律定性,以及領用首長是否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等作出統一見解;因此,其結論須在高檢查黑中心的「有罪說」,或者南檢的「無罪說」擇其一。

採擇之後,若為「有罪說」,那麼南檢不起訴的二許案「不需發票」部分即應重新偵查,改按陳瑞仁和侯寬仁的標準,將二許全部金錢進出查個徹底,包括許添財遲至「案發後」才繳回部分款項,亦須重加認定。反之,若採「無罪說」,則檢方恐須命負責公訴馬案的檢察官撤回起訴,以示公平公正。

然而,無論作出那一種結論,社會觀感如何暫且不論,執行起來恐怕都非常困難。先就南檢二許案的進度言,檢察官既已作成不起訴處分,以本案刑度之重,須依職權送高檢審核;高檢固然有權命重新偵查,但必須高檢願意配合讓全案等待檢察長會議的結論作成。倘若高檢承辦檢察官不等待亦不理會檢察長會議的意見,逕自同意南檢意見,則不起訴處分即告確定;此時,依法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等法定理由,即不能任意重啟偵查。而檢方法律見解的變更,能算是法定的理由嗎?

相對而言,如果檢察長會議採「無罪說」,則恐須由檢察首長指示北檢公訴檢察官撤回對馬案之起訴,方屬公平。倘若北檢公訴檢察官拒不同意,此時惟有檢察長動用職務移轉權,改命其他願配合的檢察官負責馬案並加以撤回。這些程序縱然在法律上辦得到,但政治上的效應卻難以估計。若檢方採此行動,查黑中心的陳瑞仁和侯寬仁會有什麼反應固難逆料,綠營恐將出現強烈的反對行動;屆時,檢方能否堅持下去,政府高層是否會干預,皆屬不確定。

所以,在特別費案已出現個案分別偵結、法律見解卻完全相反的情形後,方決定研究統一法律見解,實已為時太晚;而檢察長會議之任何結論若無法落實,將造成更不公平、更不正義的情勢,而且對馬英九尤其不公平。因為,二許「不需發票」的部分畢竟已獲不起訴,而馬英九則官司纏身;任何結論不能落實,對二許沒什麼差別;但倘採有罪說,二許不辦,馬英九仍照辦,對馬不公平;若採無罪說,二許本來就不起訴,馬案卻撤不回來,對馬還是不公平。

再回過頭來談會議如何召開。首先是參加的人員。依檢察總長的構想,是各級檢察長參加;倘若如此,檢察長的意見能代表該檢察署全體檢察官的意見嗎?如果不然,又如何確保各案件承辦檢察官均將遵照會議結論辦理?例如,倘採無罪說,查黑中心若因而同意對其偵辦中的民進黨四大天王案等全部不起訴,但北檢公訴檢察官卻不同意對馬案撤回起訴,豈非更不公平?如何讓參加會議的人員具代表性,更重要的是具拘束力,恐怕皆不易做到。

其次,這種統一法律見解的會議,向以最高法院民刑事庭的統一見解會議為指標;過去縱有下級法院或檢察署座談討論法律爭議,但這類意見尚須受法務部或司法院主管單位的審核,且亦不會與最高法院的意見相反。而最高法院這類會議向採多數意見說,會後實務上各級法院亦均採納,少數意見即遭放棄。如今,由檢察長開會研議,是否亦採多數決?且其意見是否即為定論?恐須於召開之前均須有所決定。

為特別費案召開檢察長會議,在具體案件處理上可能為時太晚,困難重重,實益不大;但檢察體系若能藉此反省這類案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和政治效應,今後力求在程序和實質上公平處理案件,更勿再蹈高檢查黑中心拒絕事前會商共同標準的覆轍,或許也算是一種收穫。

【2007/03/15 聯合報】

陳明進問侯寬仁──高檢「選擇馬英九辦案」的尷尬後果

台南市長許添財及前副市長許陽明的特別費案,昨經台南地檢署偵結。許添財及許陽明特別費「不需發票」的一半,均獲不起訴處分;理由之一是檢察官認定其為「實質薪資補貼」。至於「需發票」的另一半,許添財沒有問題,但許陽明有以非屬公務用途發票報銷的情形,被以貪汙罪起訴。

南檢對「二許案」的認事用法,顯然與高檢查黑中心的「馬英九案」不同。南檢承辦檢察官陳明進認為,「政府相關部會對特別費的性質認定不一,檢察官無從確定」,遂對「不需發票」的一半採「實質薪資補貼」說,不予追究。因此,倘以南檢之「二許案」標準,則馬英九在「需發票」的一半固然沒有問題,至於「不需發票」的一半亦應認定屬「實質薪資補貼」,而不予追究;但高檢侯寬仁檢察官卻採取了與南檢「二許案」完全不同的標準,以貪汙罪起訴了馬英九。誰說檢察一體?明明是雙重標準!

其實,馬案與二許案在南北二地幾乎同步偵查;當時兩地檢察署且曾會議多次,並一度宣稱將同步結案,為所有的特別費案建立「共同標準」。此種觀點,當然符合「檢察一體」的原則。詎料,馬英九在二月十三日被起訴,非但未見四大天王及翁岳生、陳唐山的特別費案有何動靜,甚至連二許案也未同步結案。高檢查黑中心顯然有「見獵心喜」之嫌,於是作出了「選擇馬英九辦案」的操切舉措。

查黑中心自行其是,不問二許,只問馬英九,其實是「選擇性辦案」。如今,時隔剛好一個月,南檢「二許案」的結案報告出爐,卻採取了與高檢「馬案」迥然而異的標準;高檢這種「選擇馬英九辦案」的魯莽舉措,果然在司法形象及司法公信力上製造了難以彌償的傷害。

南檢的辦案態度與高檢至少有三大不同。一、南檢指出,「政府部會對特別費認定不一,使檢察官無從確定」,於是採取了對被告有利的解釋;但高檢則「選擇性」地採取了對被告不利的解釋。二、高檢認定馬英九以「詐術」貪汙,但南檢則認為特別費「不需發票」的一半,皆按「往例」發給及支領,難謂「詐術」。三、高檢根本罔顧本案的「高度政治性」,甚至以「不問政治」自我標榜;但南檢則公開指出本案具有「高度政治性」,並認為司法者應當站在「歷史的高點」來評量本案。「二許案」起訴書的字字句句,不啻是對「馬案」作了「第二次偵結」。

陳明進在起訴書指出:「對本件高度政治性的法律案件,司法者應站在歷史的高點來觀察特別費性質?還是匠氣十足如堆積木般將法律概念堆砌起來?」這是陳明進的自問自答,也是他向全體「司法者」發問,當然不啻也是對持不同觀點的侯寬仁發問。

陳明進說,關於本案,「認事」比「用法」重要;這是一針見血之論。我們很早就提醒司法者,對於本案,不可「見樹不見林」。但是,令人遺憾的是,高檢承辦此案,卻「只見」馬英九,「未見」四大天王、二許及翁岳生、陳唐山,及二十年來數萬行政首長,因此未能同步、同標準結案;又以「不問本案的政治性」自我標榜,卻不知其對「本案之高度政治性」故作盲目狀,其實卻正是捲入了政治,若非有意操弄政治,亦是被政治所利用。

假使高檢查黑中心真正服膺「檢察一體」,追求司法正義,並避免被政治利用,則倘能延後一個月與「二許案」同步、同標準結案,司法形象及司法正義就不致受此重傷。如今,高檢「選擇馬英九辦案」,倘僅被指為「未站在歷史高度」,「匠氣十足」,尚屬輕描淡寫;若被質疑為「見獵心喜」、「政治心術不正」、「專業倫理有汙點」,則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

二許案偵結,卻出現了與馬案判若天壤的評量;何況,如今四大天王及翁岳生、陳唐山等的特別費案,非但全無動靜,連特偵組也根本不知何時成立,更不知將以「馬案」為辦案標準,或以「二許案」為標準?「二許案」結案,實已到了應當為四大天王案催生的時刻了。

這是檢察一體嗎?這是司法正義嗎?司法者難道要摀起眼睛來自我醜化、自我羞辱到如此地步嗎?

【2007/03/13 聯合報】

這歧見,如何化解

不管服氣或不服氣,檢方偵辦特別費案,確實出現了「南北不同調」。台南地檢署認定特別費具有「首長薪資實質補貼」的意義,而台北地檢署則不採納這觀點。南北差異的後果,不僅馬英九案在台南地檢署眼中不至於被起訴,而其他首長的特別費風暴亦可能因此而解消。

相對的,若侯寬仁的見解成主流,那未來偵辦其他首長,便很難善了,很難雷聲大雨點小。這正是南檢起訴許陽明、不起訴許添財,帶動的新一波爭議。「檢察一體」赤裸裸在媒體與民眾眼前破功,南北檢方如何達成一致見解,不但考驗檢察體系,更可能製造出新的風暴。

這新風暴,已經看到一些端倪了。綠營立委開始攻擊南檢檢察官陳明進,一如他們抹紅張熙懷檢察官一樣,綠色名嘴們鐵定也不會放過陳明進,無法檢察一體的檢察官們,會否由於這一波「自家人見解差異」,再加上外界的政治攻訐與抹綠抹藍,而陷入公信力喪失的危機呢?

我們真的無法預知未來發展。當侯寬仁決定起訴馬英九時,他理當預料到此舉必然引發後續連鎖效應。因為馬英九「並非個案」,而是四大天王與一堆領取特別費的首長們,是否因此而掉入陷阱獲罪的觀察指標。

很明顯,南檢陳明進認為司法人若拘泥法條,成為「匠氣」,非但無法釐清法治觀念,反可能入人於罪。反之,侯寬仁的見解,則堅持近似法條主義的立場,認為法律既有明文規範,法律人自當嚴謹遵循。質疑侯寬仁的,會批評他「見樹不見林」,反對陳明進的,難道不會批評他「為馬英九脫罪」嗎?

與其讓南北檢雙方隔空較勁,各自放話,並在藍綠陣營激起信任或詆毀檢察官的爭議,嚴重傷害司法的威信,我們誠懇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應立即針對特別費案的法律見解,尋謀出一個檢察官起訴與否,法院判決有罪與否的共識標準,否則,這風暴必然持續下去。屆時,不管馬英九的案子怎麼判,不管四大天王的特別費偵察如何收尾,都會造成法界爭執、外界批判與民眾的疑惑,這才是台灣民主政治的災難。這絕非對誰有利,對誰不利的好惡之爭,記住這一點很重要!

【2007/03/13 聯合晚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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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用檢察一體的定義
2008/02/09 14:17
所謂檢察一體指的是檢察體系中,為行使檢察權限作的檢察事務上調動

其中當以職務收取權與職務移轉權為代表。

統一法律見解,則是以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決議做出為準。

是以該篇社論恐有誤解檢察一體概念。

統一法律見解是最高法院的任務,為何移轉到檢察體系?

還是這是聯合報本身創造的法律解釋?

還是聯合報能提出任何外國法治以供參考?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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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如秤
2007/04/04 19:49

吾身似箭  隨人所使

我心如秤  隨權輕重

公正廉明 當作民主台灣笑話好了

不然你要怎樣  氣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