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大文豪雨果的名著《悲慘世界》中,有一段小故事。有一對貧困潦倒、生活無繼的情人,在生路斷絕的時候犯了法。承辦案件的檢察長運用一連串的謊言、偽造的書信與離間術,騙使那位女子舉發了他的情人。
當眾人皆稱讚檢察長機智聰明的時候,小說中的靈魂人物米里哀主教開口了,他問眾人:「那一對男女將在什麼地方受審呢?」眾人答道:「在地方法院。」主教又問:「那麼,那位檢察長將在什麼地方受審呢?」
真是覺得既無奈又羞恥,我們竟出了個像陳聰明這樣的檢察總長,無視於社會觀瞻,無視於檢察形象,不知迴避檢點,竟與身涉政府弊案核心的爭議人物黃芳彥春酒夜宴,真是把法律人的風骨顏面蕩然而掃。
更別提其在立法院進行人事審查期間的諸般爭議,面對家人在力霸風暴蔓延前「精準」兌空銀行存款的質疑,陳聰明隱瞞其女兒在中華商銀任職法務襄理的事實,誤導國會對人事案的審理,這種惡意隱瞞足以讓社會公眾懷疑度提高的資訊,已足以讓我們對陳聰明直接作出非價與責難,以陳聰明長期擔任檢察官的經歷,不會不知這樣的資訊對於國會審查的重要性,尤其當他被社會疑難的重心與該資訊有重要關聯的時候,該隱瞞已是對社會大眾的一種公然背信!
一個為了個人職位權力,欺瞞公眾,以騙取同意權通過的檢察總長;一個無視於檢察獨立形象,與涉案爭議人物把酒言歡不知迴避的檢察總長,我們還能信任他可以打造金剛不壞、昭取公信的檢察風紀?
難道我們要讓這位爭議總長,領導全國檢察官四年嗎?我不禁想到篇頭故事中,米里哀主教的質問。人民涉法,有檢察官訴究,但檢察總長的失德失範,誰來監督?誰來訴究?
筆者在此鄭重呼籲朝野立委,緊急提出修法,議定檢察總長的「退場機制」,一旦其言行舉止有虧,經一定程序即可在任期前提前解任,否則,按此情形,我們會出第二個戀棧不去的龔照勝,甚至於更甚於龔照勝的龔照勝。大家應不會忘記,龔照勝如何依恃「任期保障」在涉及弊案受訴後遲不辭職。要知道,陳聰明的問題,只會更嚴重,因為,龔最後之所以不敵輿論壓力,終究是因為他「被起訴了」。陳聰明的情形會是如何呢?起不起訴可是掌握在檢察機關手上,而陳聰明是檢察總長,別說其所引起的諸多爭議行為,有無涉及不法尚不知曉,縱算涉及,檢察官辦得了嗎?
因此,設計檢察總長的退場機制,厥有必要。筆者認為,國會在陳聰明同意權行使期間,可說令國人失望至極,這個退場機制不能完全由國會掌握,不妨設計二階段罷免制度。第一階段,國會提出對檢察總長的不信任案,當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二分之一同意,不信任案即為成案;第二階段則採「菁英民主」的方式,交由全體檢察官與法院法官投票表決,當全體檢察官與法官有過半投票,過半投下贊成罷免票,該罷免案即為成立,檢察總長應立即解職。
當然,制度細節尚可再議,但重點是,不受節制的權力,必然是禍國殃民的怪獸,這一點,已從廣涉弊案卻戀棧不去的陳總統身上得到印證。檢察總長交由國會同意固然削弱了行政機關的濫權可能,但卻等於另外將檢察總長創設為不受節制的新怪獸,這一點,亡羊補牢,猶未晚矣。
否則,讓如此不知檢點的檢察總長,享有四年任期保障,台灣的檢察正義,難道還要再黯淡四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