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天王特別費案偵結,謝蘇脫身,理由是其帳戶實際支出大於入帳金額,查都沒查,就放人過關。比起當初檢察官對馬英九窮追猛打,就特別費性質作了一番論辯,還指控他「詐取財物」,簡直是天差地遠。
對外界質疑司法辦案標準不一,侯寬仁說,檢察官「沒有查到贓物」,所以不必再去管什麼叫「贓物」。問題是,這不是「沒查到贓」,而根本是「沒查贓」。檢察官只根據帳戶支出大於存入款,即以無法追究流向,推定其無罪;這和當初辦馬,三番兩次偵訊,要求他一一證明每筆收支合法,這不是兩套標準嗎?
事實上,帳戶裡現金支出多於入帳特別費,只說明帳戶流動性很大,無法證明特別費悉數支於公用;如果檢察官不去查,怎麼知道裡頭有沒有贓物?更何況,檢察官不僅據此放過謝蘇,連其他綠營天王也都完全免於領據帳的追查,侯寬仁這回真是夠「寬仁」了。
當初馬英九被起訴,陳瑞仁曾發表一番不倫的比喻,認為馬的特別費好比「騎贓車不換車牌,偷東西不戴手套」;言下之意,笨賊作案,不辦白不辦。但是,司法難道只是專治「笨蛋」,而不是為了抓「壞蛋」嗎?如果老實的人就活該被整,狡黠滑頭的人則鑽巧門過關,如此一來,台灣司法還有什麼公信可言?
普通老百姓都在捐發票,高官們卻在到處蒐發票,這是什麼景象?連司法也在進行反示範,教人民「偷東西要戴手套」、「騎贓車要換牌」、「吃公帑記得用現金」,我們還能給下一代什麼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