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審理一波三折,昨天又出現新的變數。總統府秘書長葉菊蘭前天發函台北地院,指陳水扁總統已經補核定,將本案有關的支出憑證(發票)、傳票及檢方偵訊陳水扁等人的相關筆錄、錄音、電磁紀錄等,全部核定為「絕對機密」,並因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來源,應永久保密。
總統府此舉,可說將當初檢察官偵查所得的犯罪證據一網打盡,包括吳淑珍四處收集來報假帳的發票,全列為國家的「絕對機密」,意圖不讓法院審理使用。檢方認為,總統是以國家機密為幌子,目的是阻止國務費案的審理。
昨天開庭時,檢察官質疑總統府僅以公函核定國家機密的法律效力,指如果國務機要費案的相關卷證資料被列為國家機密,依法應有核定文號,而不是只有一紙公函,但律師團始終提不出相關文號。
檢方並認為,本案相關卷證資料是檢方偵訊時依法取得,若事後改核定為國家機密,仍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依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法院仍得調閱總統核定的國家機密文件,總統如拒絕證言或拒提相關資料,必須有充分理由。
台北地院昨天開庭傳訊馬永成、林德訓,檢辯雙方為了總統府的公函展開激辯。
律師團指出,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文指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而本案涉及國家機密特權,檢方起訴已涉及違憲,法院不得再審判下去。檢方則認為,本案確實會因此增加審理的難度,但依六二七號解釋文,法院仍有權繼續審判,改為秘密審判即可,並不違憲。
律師團認為,陳總統是口頭交代下屬核銷秘密外交工作的經費,總統不可能像一般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核定;既然檢方一再要求提出本案核定為國家機密的文號,陳水扁總統為避免爭議,才會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