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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COMIC】ROT下的機密
2007/09/08 06:59:44瀏覽740|回應1|推薦9

為何不要ROC(中華民國) 卻執意只要ROT(台灣國)的最大機密.............

鄉親吶~~~~這是你要的ROT(腐敗實體)嗎???

國務費卷證 扁核為機密
中時電子報李永盛
務機要費案出現重大轉折!總統府秘書長葉菊蘭日前發函台北地院,陳明本案相關發票、傳票及檢方起訴時檢附的編號十至十二的卷證,陳水扁總統已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國家機密。這個動作是否會影響本案的審判進行,備受各界矚目。

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的律師李勝琛表示,國務機要費案的本質,原本即是總統基於機密特權辦理機密外交,馬永成及林德訓只是負責執行。

現在總統核定相關卷證資料屬於國家機密,已證實本案確有機密存在。

李勝琛認為,由於本案涉及機密特權,屬於「統治行為」的一種,檢方原本不該發動偵查,司法權不宜審查總統的機密特權。本案既經檢方起訴,對於不當的起訴,合議庭法官也應予以審酌。

相對於辯護律師的說詞,檢方一向認為,本案起訴不涉及機密外交的部分,檢方起訴的範圍,係針對以不實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的貪污及偽造文書的犯行。因此,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一向認為,本案應繼續審理,無停止審判的必要。

總統府是於日前發函台北地院,陳明國務機要費案相關卷證已經由總統核定為國家機密。台北地院今(七)日下午開庭審理時,合議庭法官當庭提示總統的公函給檢方及被告,對於此一公函,檢辯雙方都表示,將以書面陳報竟見。

一般預料,雖然總統己將本案相關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但是法院似有繼續審理的傾向,畢竟司法院大法官作出六二七號解釋,認定總統具有機密特權及刑事豁免權後,台北地院仍持續審理此案,只是改採秘密審理。

不過,總統核定相關卷證為國家機密,對於法院後續的訴訟進行,會造成何種程度的影響,仍備受各界矚目。

國務機要費案審理一波三折,昨天又出現新的變數。總統府秘書長葉菊蘭前天發函台北地院,指陳水扁總統已經補核定,將本案有關的支出憑證(發票)、傳票及檢方偵訊陳水扁等人的相關筆錄、錄音、電磁紀錄等,全部核定為「絕對機密」,並因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來源,應永久保密。

總統府此舉,可說將當初檢察官偵查所得的犯罪證據一網打盡,包括吳淑珍四處收集來報假帳的發票,全列為國家的「絕對機密」,意圖不讓法院審理使用。檢方認為,總統是以國家機密為幌子,目的是阻止國務費案的審理。

昨天開庭時,檢察官質疑總統府僅以公函核定國家機密的法律效力,指如果國務機要費案的相關卷證資料被列為國家機密,依法應有核定文號,而不是只有一紙公函,但律師團始終提不出相關文號。

檢方並認為,本案相關卷證資料是檢方偵訊時依法取得,若事後改核定為國家機密,仍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依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法院仍得調閱總統核定的國家機密文件,總統如拒絕證言或拒提相關資料,必須有充分理由。

台北地院昨天開庭傳訊馬永成、林德訓,檢辯雙方為了總統府的公函展開激辯。

律師團指出,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文指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而本案涉及國家機密特權,檢方起訴已涉及違憲,法院不得再審判下去。檢方則認為,本案確實會因此增加審理的難度,但依六二七號解釋文,法院仍有權繼續審判,改為秘密審判即可,並不違憲。

律師團認為,陳總統是口頭交代下屬核銷秘密外交工作的經費,總統不可能像一般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核定;既然檢方一再要求提出本案核定為國家機密的文號,陳水扁總統為避免爭議,才會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補核定。

【2007/09/08 聯合報】

冷眼集》機密掩埋得了真相?

阿扁總統將國務機要費案相關卷證資料核定為「絕對機密」,很明顯在與合議庭鬥智鬥法,意圖拖延審判進行,起碼能「點醒」合議庭若想繼續審理,也得揹著可能「洩密」的法律風險。阿扁總統果然很會善用法律的「巧門」,出手快狠準,看似占了上風,其實未必。

首先,卷證被列為絕對機密,對合議庭是極大的干擾,但合議庭並非無權審理,只要承審法官不怕事,小心應對,審理仍可進行,就合議庭的目前的表現看,顯然還在勇往直前,還未被「嚇退」。當然,這不會是阿扁總統的最後一招,接下來的招式還會不斷,合議庭能否挺住,有待觀察。

阿扁總統日前曾說:「超過七、八成的司法人員是藍的,司法只問顏色,不問是非,假如大家都這樣想,一審有罪就下台的承諾,我就要另外考慮了。」一般觀察,阿扁總統會主動接受媒體訪問講出這些話,絕對經過縝密思考,一來透露「一審有罪就下台」的態度出現逆轉,另也有「警告」合議庭不要躁進的意味,合議庭承審法官又不是傻瓜,當然聽得懂這弦外之音。

說實在的,國務費案到底有無人違法,大家想知道的是真相,而不是讓全案變成懸案,再由藍綠陣營各自用口水解讀,但阿扁總統顯然無意接受法律的檢驗,才會不斷以機密特權及吳淑珍不到庭的手段,拖延審判程序進行,法界人士形容阿扁總統的最高戰略目標,是讓本案無從審理,形同「死案」,至少也要讓宣判期日拖過他的總統任期。

阿扁總統應也自知,他不斷的出手,皮、賴、硬、軟等招式盡出,合議庭卻無屈從跡象,搞不好真的會在他總統任內作成一審判決,而判決有罪的機率又不小,他才會透露「一審有罪就下台」承諾已鬆動的訊息,這唯一值得大家寬慰的是,這代表阿扁總統只能「干擾」司法,而無法「干預」司法,我們的司法獨立了。

話說回來,官司的本質就是要釐清真相,但阿扁總統卻一再用「絕對機密」要掩埋真相,結果凸顯自己的心虛,「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這句千古名言給了我們深刻的教訓。

【2007/09/14 聯合晚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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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ykey&aid=1217519
 引用者清單(1)  
2007/09/08 08:56 【不平則鳴】 準備選舉 不可忽視監督執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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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嵐奇(MYKEY)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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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扁撒手鐧 牛步審理更牛了
2007/09/08 07:19
冷眼集》扁撒手鐧 牛步審理更牛了

陳水扁總統昨天使出撒手鐧,將國務機要費案相關卷證資料、發票,甚至是他和吳淑珍的筆錄等重要證據,都核定為永久不得公開的機密,干擾國務費案審理程序的意圖頗為明顯,讓原本已牛步的審理,更加難行。

國務費案自始就是極高度政治敏感性案件,陳水扁總統夫婦與相關人員到底做了什麼事,究竟該給予嚴厲制裁或平反冤屈,都應有一刻不得緩的急迫;然而事實卻是相反,阿扁不斷以機密特權及扁嫂不到庭的程序手段,讓審判無止盡的拖延。

以這次核定的「絕對機密」為例,機密範圍竟然包含了用來報假帳、買書、買玩具,甚至對外收集而來的發票,這又是那種程度的「國家機密」呢?這種包山包海的核定方式,說明白一點,就是把所有被檢察官起訴認定的犯罪證據,全列為國家的「絕對機密」,意圖不准外界探窺,也不輕易讓法院審理使用。

被列為國家機密的案件,法院還是有權審理,例如國安密帳案;只是,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動輒得咎,不像審理一般案件能揮灑自若,判決書也不能公開,甚至一不小心洩漏國家機密時,法官本身還會吃上刑責。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也規定,不得為隱瞞違法或掩飾特定人的不名譽行為來核定國家機密;陳水扁在這個節骨眼將國務機要費案絕大多數卷證資料都核定為「絕對機密」,難脫為特定人護航之嫌,藉「絕對機密」之名為自己或他人開脫。

【2007/09/08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