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解嚴二十周年來,民主改革、平等權的觀念早已深植人心,近來竟然還有國營事業徵才考試,對於現任或退休員工子女的成績加分百分之十的優惠,這樣公平嗎?
為了保障少數相對弱勢族群(如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的工作權,考量其立足點可能低於一般人,而限縮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的適用,賦予優惠的差別待遇,或可理解。然而,每年領十六點六個月的薪水,平均年薪逾百萬的國營事業員工屬弱勢嗎?
從經濟、教育、民族文化或生理的角度觀察,國營事業員工的子女並非普遍處於劣勢,而必須提供與原住民或身心障礙人士等量齊觀的加分保障不可。另從工作內容或性質以論,除非囿於「龍配龍,鳳配鳳,老鼠的兒子會打洞」迂腐觀念,而認為國營事業員工之後因耳濡目染較能勝任開缺的工作外,否則,實無把公家當私產、獨厚自己人,而變相歧視其他無權無勢無關係的廣大考生之理,如此形同違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均等的立法宗旨。
私人企業招考新人,若有不公情事,陪榜者雖憤慨,但也只能莫可奈何。國營事業則不然,縱非國家獨資所有,亦屬擁有控制權或經營權的大股東,焉可置社會正義於不顧,為所欲為呢?
倘若社會大眾或執政者對於上開不公考試漠然以對,放任主其事者以順應工會要求為由來搪塞的話,長此以往,則各行各業的利益團體亦可比照自肥。於是,公務員子女永處公門好修行,醫師等專技人員子女口袋永遠麥克麥克,老師子女永讀名校,民代子女參選可要求灌票,而弱勢的農工子弟將永遠淪為出賣勞力的黑手。如此職業繼承制度與為世人詬病的印度「種姓制度」何異?
民主制度之可貴,在於打破了封建社會「上品無寒門、下品無貴族」的階級鴻溝,帶動了社會階層的流動,也帶動了人們向上提升的無窮希望與力量。過去,台灣的教育制度挖掘了多少璀璨的璞玉,經過一翻琢磨,如今引領世代風騷;可惜,躁進的教改已使教育掄才的公平性備受質疑,社會底層子弟翻身的機會已大受影響。
在這個「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M型兩極化社會裡,政府無力解決相關流弊也罷,至少其所統轄國營事業的求才制度不該帶頭製造新特權,戕害日益稀少的公平與正義,阻礙社會的自然流動。否則,民主基石恐殆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