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究竟可否凌駕司法,這可能已涉及國家道德與價值支柱核心議題的哲學辯證,當一個國家,可以用國家機密的冠冕,阻卻一切司法的調查與審判,這件事情的嚴重性,是司法更朝侏儒化發展,而統治階層卻可以濫用國家機密,讓罪惡橫流於廟堂之上。
司法獨立之義,似乎並不應該只是法官審判時,擁有不受政治、經濟等外力干擾其思考與判斷的權力,而更應是司法在懷疑與發掘犯罪的一切程序上,沒有任何無法到達之境。大法官的解釋文,卻劃出了一塊禁區,這塊禁區的大門上掛著「國家機密」的門牌,司法人員不能進入,也無權進入。但罪惡能否進入呢?可以,只要總統說,進來,就進來了。
大法官解釋的意旨,當然是為避免因為機密外洩,而使得國家的安全陷於危殆,因此同意總統應有一項可以判定機密與否的特權。按其思量的重心,不可謂不是用心良苦。但大法官卻仍然無法解決,當一位總統並非為機密與否做出判定,而是為罪惡做出該曝光還是該掩蓋的決定,司法因此面臨的嚴重矮化的難題,大法官可曾思慮過,當司法的支柱崩坍之後,國家豈不一樣地崩毀了嗎?
原本總統該是一個國家德行與操守典範的示範者,若每位總統果都如此,賦予總統這般特權,並不會有太多疑慮,但當總統就是一個高度可能的罪犯,這個特權馬上就反轉成罪惡的保護傘,此項特權就不只是對抗司法,甚至可用以羞辱司法、醜化司法。
如今陳水扁就是用這個特權,直接向法院挑戰,他完全忘了,他是一個因為憲法規定而未被起訴的潛在罪犯,他使用此一特權,絲毫不覺汗顏,也絕不思考這對司法的危害,及日後可能產生的後果,他等於更明白地向全國人民,示範如何用法、用權位,為罪行掩護。
陳瑞仁說得好,「種村碧君的發票是國家機密嗎?」一語道破了陳水扁運用此一特權的本質。不但如此,陳水扁只要此次,能成功捍衛他與吳淑珍的貪瀆後,又可馬上化身道德的聖神,打國民黨的黨產、數說國民黨的罪惡,然後再繼續他的政權,並且讓那個政權,繼續遂行過去未遂的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