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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大學老師對學生性騒擾?
2011/11/09 14:23:32瀏覽732|回應0|推薦0
七月底,我正為了剛開張的店內大小雜事忙得焦頭爛額時,突然接到中興大學寄來一封雙掛號的信,包了兩層牛皮紙信封。

上面還蓋了幾個「密」字的騎縫章,這等陣丈的公文我從未接到過,直覺就是一陣詭異與不安。「這絕不會是什麼好事!」我告訴自己。果然,公文內容如下

主旨:有關台端被檢舉涉及本校第XXXX校園性騒擾調查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本校於100年7月8日接獲校園性騒擾調查申請案,該案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受理,錄案為XXXX校園性騒擾調查案,並依法組成調查小組。

二、 台端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四項規定配合調查,並受性平法第22條至第23條,第30條至第34條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騒擾防治法準則等規定之保障。

三、 本案處理期間,請台端配合以下事項:
(一)對本案之調查台端如有意見需於調查訪談前陳述,請於文收到後五日內以書面送交性平會(學務處)。
(二)禁止有騒擾或報復情事發生。如有違反將函送相關單位進行懲罰。

四、五、。。。。。

另外還附上一壘《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條文。

有學生指控我性騒擾?這太離奇了!公文裡完全沒提到任何案情指涉,我怎麼都想不起什麼時候,在那一班,對那個學生,可能引起性騒擾的誤會。

打了電話問經辦的陳小姐,她告訴我,我在夜間部開的《編輯與採訪》那門課,有個女生指控我性騒擾,理由是她對我給她的期末部落格作業的評語很不爽。

我想起來有這麼一個女生,她的部落格底色是一種很詭異的紫色,有一張濃妝艷抹的長髮女子照片倒立著,以及一些簡短如噗浪般但不知所云的文字。

我給她的評語是:「文章太少太短,版面看起來像特種營業女子的網站,紫色鬼氣森森。」不過我還是給了她60分。

這門課的評分標準共有一次期中考試,一次個人部落格作業,兩次分組團體編輯作業。

這名學生的期中考是52分,點名四次只到一次,兩次分組作業和一次個人作業都是全班最低分,總成績是55分。

這班有40幾人,只有三人被當,另兩人被當都是因為沒有交個人作業。

我說她的作業「版面」像特種營業女子的「網站」,「版面」和「網站」都是物,不是人,而且版面編輯本來就是這門課的內容。

我是根據我的專業做的評語,既未離題也無人身攻擊,何來性騒擾或岐視的嫌疑?

一樣米飼百樣人,即使是教育觀念和制度很先進的挪威也會教出冷血殺人狂,所以這名女生如何想不是重點。

但是這事事實如此簡單,邏輯如此清楚,竟然也能成案,還蕯有介事地要我去接受調查,這才是不可思議的地方。

幾天後陳小姐通知我去開調查會議,接受調查委員訪談,我在電話裡告訴她,此事根本無需調查事實,完全是文字邏輯認定問題,只要幾百字就可以說明清楚。

而且我正在忙著創業,根本沒有時間,既然可以書面陳述,我就不去開會了。

但陳小姐暗示我,如果和調查委員當面溝通,同樣都是老師,他們也比較能理解老師的立場,如果不去開會,可能會對我很不利。

「妳的意思是,這些委員就是一定要花兩個小時開會領出席費才能判斷及理解這幾十個字的含義?」我憤怒地說。

「哦,妳要我這樣告訴他們嗎?」她說。

我實在太忙也太衰了,諸事不順,如果不去還真可能有更大的麻煩,於是我改變主意,答應她會去出席,接受調查。

話說我如期去出席這個性騒擾案調查會議,接受三名委員調查,其中還有一位是外校的。我以為五百字就可以說明清楚的事,居然果真花了整整兩小時。

三名委員繞來繞去就是集中焦點在「特種營業女子」是否帶有性別岐視或性騒擾的嫌疑。由於內容十分冗長且距今已近三個月,我只能就記憶所及,重點摘要。

我一開始就表示,此事無關事實調查,純屬文字邏輯認定問題,若依文字邏輯,這個指控會成案已經是一種白色恐怖。

不,是黃色恐怖,而要我在百忙中接受調查來開這個會,對我並不公平,你去法院亂告人,對方還可以反控你誣告,現在老師的尊嚴和保障在那裡?

性平會是為了保護學生,但未免向學生傾斜得太厲害了。「因為老師代表權力的一方,學生比較弱勢啊。」委員之一(我忘了是誰)說。

「請問我有什麼權力?我不過是個兼任老師,只領一點鐘點費,暑假沒薪水,課程已結束,分數也已經給了,我還有什麼權力?」

一號委員(男性)接著表示,這個性別平等教育法是個惡法,根據這個法,只要學生單方面不爽,認為自己被性騒擾了,就可以成立,教師只能皮繃緊一點。

男老師尤其要小心,所以只要有女學生進他研究室,他都會把門打開。

(我在心裡說:單方面認定不爽就可以成立?天下有這種法?那我現在也很不爽,我也覺得我被騒擾了,人格尊嚴和工作機會或表現被影響了。

我是否也可以去性平會提告,反控該會性騒擾,反控這三位委員性騒擾,並且一切我說了算?)

後來我查了條文,他大概是指這一條:「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岐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那麼前提還是要有「性意味」或「性別岐視之言詞」,而有沒有性意味或性別岐視當然有個客觀的標準,不是某人單方面說了算。我給那學生的作品評語:

「文章太少太短,版面看起來像特種營業女子的網站,紫色鬼氣森森。」

「文章」當然和性別無關,「鬼氣森森」也頂多是對鬼不敬,鬼沒來告我,所以不成問題。果然,三名委員集中火力,認為「特種營業女子」是有性別岐視的。

我告訴他們,「特種營業女子」就像「殯葬業者」一樣,只是一個中性的名詞。

如果這個名詞不能用,那麼法律條文或新聞中需要寫到這個行業時,是否一律要用「XXXXXX」來代替,否則就是岐視與騒擾,這是二十一世紀的文字獄嗎?

我又解釋,我看到那個版面的感覺,照一般的說法,就是像「援交妹」的網站,但我覺得「援交妹」就有岐視與不屑之意,所以才會用一個中性的。

新聞中可以使用的名詞,如「性工作者」,但若說「性工作者」也不對,因為援交並非正式的性工作,所以改用更含蓄的「特種營業女子」來代替。

「她那個連結應該還在,你們可以去看看啊!」我說。

「妳是說像色情網站嗎?」一號委員問,三位委員顯然都沒看過那個學生的部落格。

「不是啦,色情網站是色情網站,援交妹是援交妹。」

接下來的焦點就是,我說她的「版面」像「特種營業女子的網站」,是否有岐視與性騒擾之意?三位委員起初一致認定有問題。

我重申,「版面」和「網站」都是物,不是人,所以這個評語純屬就事論事,既無人身攻擊也無性別岐視,又何來性意味或性騒擾?

我舉例說明:

「我很喜歡看旅遊生活頻道的一個節目,叫《決戰時裝伸展台》,一些時裝設計師每集都根據不同主題設計出不同時裝,由模特兒穿著走秀,評審當場講評。

有一次我聽到其中一名男性評審說:『她看起來就像個廉價的妓女(a cheap whore)』,按照你們的邏輯,這是很嚴重的性騒擾和性別岐視了,美國人又好訟成性,這評審豈不是被告慘了!

可是有沒有那個模特兒(註:都有經記公司)或設計師會去告他?如果有人因此去告,這種罪名還會成立,那才是世界級的笑話!因為,大家都知道評審針對的是作品,不是設計師本人或模特兒。」

「那是不同的場域,電視節目為了收視率會使用比較強烈的語言。」外校委員(女性)說。

「不管什麼場域,道理和標準都是相通的,那是個全世界都可以看到的節目,美國人難道不重視性別平等嗎?如果有問題,不會有民眾或社會團體抗議嗎?FCC不會管嗎?」

委員之一(我忘了是外校委員還是三號委員(女性)又把焦點放在那張照片上。

「可是一般人都會認為部落格代表個人,妳說她的部落格像特種營業女子的網站,一般人都會認為這是一種輕視,如果說「像慈善機關的網站」就沒有問題不是嗎?」委員之一問。

「如果像(慈善機關),我當然可以這樣說,事實上她的就不像啊!」

(我心裡畫了三條線:委員的意思是,為了避免麻煩,當老師的寫評語時,應該睜眼說瞎話?)

「部落格上有照片,照片不是代表個人嗎?」委員之一問。

「不一定,也有很多人用別人的照片。我不知道那是不是她的照片。」

(註:那是誰的照片我不知道,也沒興趣知道。我評論的是作品,即版面,照片不是作品,也不等於版面,就像衣服是衣服,鈕扣是鈕扣,沒有人會認為鈕扣等於衣服吧?)

但是顯然有人認為鈕扣等於衣服。以下是前文的一些有意思的回應,我花了不少時間回應,順便插播一下,有助於讀者了解我在說什麼。

…(3. 我和朋友討論過,我們很好奇如果是男學生,交出同樣作品,羅老師是不是也會下同樣評語「像特種營業女子的網站」?

再換個角度想,如果有男教師,對女學生的作品下評語「像特種營業女子的網站」,是否適當?

4. 我沒看過那個學生的作品。若以雷龍幫的部落格來想像,如果那是學生交出來的作品,我身為教師,就教學的立場上,會下什麼評語?

作業評語是學生學習的重要參考,可以協助學生修正。「文章太少太短,版面看起來像特種營業女子的網站,紫色鬼氣森森。」對學生學習、改善作品沒有幫助?還是有幫助?

三號委員的幾個問題大意是,有沒有考慮過使用這樣的詞語評論學生的作品,學生會承受不了之類的。

「大學生都是成年人了!」(註:我的意思是,如果是幼稚園或其他年齡的兒童,我當然會考慮幼小心靈是否承受得了面對事實,成年人本來就有責任面對人生的真相啊!)

「既然我根本不認識這個學生,也談不上有什麼互動可言,我無法預料對方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反應,所以我純屬就事論事而已。」

關於這名學生課堂上的表現,其實我真的沒什麼印象,以下這段趴旺的回響,顯然是班上另一名學生的見證,僅供參考。

羅珮瑩部落格2011.11.9
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11/11/04/1023783.html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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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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