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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化罰則定案 為閱聽人把關
2011/11/07 23:06:05瀏覽46|回應0|推薦0
家長憂心廣告充斥於新聞報導與兒童節目,帶給孩子錯誤認知。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7日針對10年未調整的「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提出修正草案。為了維護兒童收視聽權益和新聞報導的獨立性,NCC對兒童節目及新聞報導的廣告認定,會有嚴格標準,呼籲業者勿觸法。

公聽會中,中視、東森、中天電視台派代表到場,NCC處長何吉森指出,NCC目前80%的訴願和行政訴訟問題,都出自「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缺失。

因應時局 重新認定

NCC委員鍾起惠表示,民國90年沿用至今的「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被質疑規定模糊、不合時宜,因應媒體生態改變、內容更加多元,目前修訂為「國家通訊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針對原則規範的名詞定義再修正,針對新聞媒體報導與兒童節目從嚴規範,只要節目和廣告有關聯就開罰。

NCC處長何吉森說明,節目是否涉及廣告,主要從節目名稱、參與者、內容觀點、道具布景4大面向認定,根據「國家通訊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以影像或聲音鼓勵消費、明顯促銷或宣傳,將認定為廣告。此外,節目所用的道具布景、贈品或特定活動,透過影像、聲音顯示可辨識的廠商品牌資訊皆會開罰。

兒童節目 從嚴規範

對於兒童節目和新聞報導是否構成廣告的認定,何吉森說明,會依個案綜合判斷,兒童節目採更嚴格認定標準。不過,節目內容若涉及運動賽事、藝文或公益活動者,會從寬認定。

媒體業者表示,NCC訂出的「嚴格」或「從寬」認定太空泛,媒體無所適從,做起節目綁手綁腳仍擔心觸法,只能處處馬賽克,影響閱聽品質。何吉森表示,認定原則不宜以過多文字規定細節,細部認定將交由專業委員會審查。

參與草案修正的世新大學廣電系教授關尚仁表示,只要節目中出現特定商品,且讓觀眾明顯感受到被推銷,或該商品的播出時間明顯較一般新聞長,就會認定有廣告之嫌。關尚仁強調,雖然罰則從嚴認定,但不會矯枉過正,節目若出現商品,只要沒有特別特寫或推銷,而以全景帶過,基本上不會開罰。

關尚仁表示,新聞媒體每況愈下,特別讓新聞與兒童節目與綜藝娛樂節目分流,期待業者尊重閱聽眾,也尊重媒體專業,罰則只是最低標準。

台灣立報2011.10.7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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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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