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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9 20:31:07瀏覽109|回應0|推薦0 | |
為方便學生家長參與學校親子活動,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增訂勞工可以放有薪「學校家長日」假。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審查本案時,雖然教育部贊成,但勞委會不支持,執政黨立委也反對,雖完成初審,但被保留未來送院會處理前須經朝野協商。 根據立委提案,「學校家長日」休假問題由勞委會主政,但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堅持非業務職掌,「燙手山芋」意外丟到教育部手上。 主張勞工放「學校家長日」的薪給「應該是學校付車馬費,不是雇主」,令教育部官員頗為尷尬。 最後委員會加碼決議,教育部應會同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協調把「學校家長日」訂在平日夜間或假日上午實施。 王如玄表示,「學校家長日」與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有關紀念日及節日放假的目的、概念不同,勞工「學校家長日」上班還要給兩倍薪水,成本由誰負擔?全世界沒有這種立法。 她進一步指出,每放一天假的全國資方成本是七十六億元,如果要實施,也許應該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 對於勞委會要教育部買單,教育部很錯愕。次長林聰明表示,教育部目前沒有這筆經費,事前和勞委會也沒有就此事溝通。 考量週六上班的家長人數較多,以後可能用週日辦家長日,再發加班費給老師或給予事後補休。 新北市中和國小二年級學生家長徐媽媽表示,她也是週六、日都要上班,但參加家長日是家長的義務,應該自己設法。 台北市敦化國小楊姓家長則表示,有薪家長日一定要政府買單,不然老闆一定會用各種手段刁難,勞工不敢請,只是多了一條無用的法律。 全家盟理事長謝國清表示,家長團體樂觀其成,但教育部要檢視學校家長日的內容,讓家長請假參加,不只是關心孩子在校表現,還能了解老師的教學內容。 自由時報201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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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