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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協商 日日春盼不罰娼嫖
2011/10/06 21:28:07瀏覽81|回應0|推薦0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條文將於今年11月6日失效,不過,性交易相關新法卻至今尚未出爐。

日日春關懷協會執行長鍾君竺指出,目前立院預計將3個版本的草案付黨團協商。由於草案間相差太大,應開放相關人士參與。

民國98年11月6日,大法官做出釋字666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將於今年11月6日失效。

但社維法新法至今卻尚未有朝野共同的共識。

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共有3個版本,行政院會提出的草案將授權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專區內嫖、娼都不罰,其他區域則一律開罰;也就是基本開罰,例外不罰。

立委鄭麗文所提出的草案為娼嫖皆不罰,但是由地方政府限定性交易的地點;但為基本不罰,例外開罰。

立委黃淑英提出的草案版本則主張罰嫖不罰娼、嚴懲獲利第三者,認為如此才能有效縮減性產業。由於草案一直沒共識,因此立院決定以行政院版本為主,徑付黨團協商。

鍾君竺指出,目前3個草案差異實在太大,徑付黨團協商等於是密室協商,外界根本無法了解協商過程,同時,以少數人決定草案的模式,也相當令外界質疑。

以行政院版的草案來說,雖然授權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但全國各縣市幾乎都不買帳,紛紛以影響治安為理由,不贊成設置性專區。

因此,行政院版的草案對於性工作者而言,根本是徒具虛文,最後仍會演變為娼嫖皆罰的情況。立委黃淑英的版本,更是斷了性工作者的生路,比舊法更為嚴苛。

鍾君竺指出,所謂的罰嫖不罰娼,最後根本不會罰到政商名流,而是罰到有性需求的鰥寡孤獨。同時,在社維法舊法施行時,雖然罰娼不罰嫖,但底層性工作者仍有一線生路。

如果未來演變成罰嫖不罰娼,等於警察隨時可以站在性工作身邊看有沒有客人上門,底層性工作者的客源將完全斷絕,最後仍然等於罰娼。

鍾君竺指出,釋字666號是大法官為了改善底層性工作者處境而做的解釋,如果依照政院版通過事實上一個罰娼又罰嫖的版本,新法恐怕取締的是底層性工作者的客人。

鍾君竺表示,許多底層性工作者對行政院版法案都認為政府成為剝削者了,而且還一次剝兩層皮。既傷害性工作者的尊嚴,又傷害性工作者的生計。

鍾君竺更分析,根據罰嫖不罰娼的瑞典經驗可以發現,瑞典警察查緝嫖客的主要目標來源底層流鶯的客人。流鶯人數只佔性工作者總數5%,但卻有50%的嫖客查緝績效是由此管道查獲。

一但通過罰嫖的法令,底層性工作者的處境勢必更加艱難。因為嫖客害怕被抓,交易轉向找室內型、更隱密更高檔的性工作者,街頭的性工作者只好削價競爭,日子將更為難過。

甚至導致底層性工作者必須壓低勞動條件接客,包括接自己不想接的客人才有辦法維生。

鍾君竺更表示,666號解釋的重點是為了讓底層性工作者不再受非法化的壓迫,並在此基礎上談配套管理。

但目前的行政院版卻繼續採取禁娼罰嫖的態度,只開了個讓地方特許的小門,卻刻意對外表示對性工作適度開放。

鍾君竺批評,行政院此舉根本是「摻了塑化劑的果凍」,不僅華而不實,更變相傷害底層性工作者。

因此,日日春呼籲行政院應撤回政院版,回歸釋字666號的本意,在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第1項第1款的基礎上,重新擬定管理辦法。

目前日日春支持立委鄭麗文的修法版本,也就是承認性工作的合法性,讓性工作不再被歧視。另外,基本不罰的原則,也讓底層性工作者有生存的空間。

距離社維法失效僅不到1個月的時間,鍾君竺表示,3個社維法的草案內容差異實在太大,如果只是用1個月的時間進行協商,實在太過於草率。

鍾君竺也質疑,如此倉促的草案協商過程,極有可能只是因為選舉因素。

由於立法院院會將於民國101年1月31日到期,但立院卻決定在民國100年12月中就開始休會,導致大量法案審查過程壓縮,影響立法品質。

這表示社維法草案需要更仔細的協商,也更需要外界的聲音。立法院應該讓性工作者、消費者以及目前已有的性產業地區居民參與修法過程。

台灣立報2011.10.6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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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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