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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景點推廣與協拍之情形
2011/09/29 22:12:09瀏覽332|回應0|推薦1
一、背景說明:

電影拍攝之取景為電影製作成功與否之重要因素,目前世界各大電影公司為擴大市場及降低成本,紛紛結合在地資源,進行跨國電影拍攝與合作。

許多國家如澳洲、紐西蘭及泰國等,皆陸續推出各項優惠措施吸引外國電影公司進駐拍攝。

亦積極推介國內電影拍攝景點(Location)資訊並提供退稅或補貼等優惠措施,成功活絡當地電影業及觀光事業。

二、辦理情形:

(一)成立電影協拍總聯絡窗口和交流平台:

為加強引薦國、內外電影人士在台拍片取景,已由新聞局為總窗口,並協助25個縣(市)政府成立地方聯絡窗口,負責辦理電影景點協拍事宜。

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台中市、高雄縣、南投縣、宜蘭縣及苗栗縣等8縣市更已成立「電影(影視)委員會」任務編組,加強結合地方資源推廣景點協拍計畫。

(二)編印景點光碟專書引介台灣拍攝景點:

編輯製作「台灣電影拍攝景點暨製作導覽」1、2輯光碟專書及英文小冊,並寄發各駐外單位加強推廣,以及國內外各大影展及電影市場展中運用。

同時為即時提供國內外電影業者最新之電影產業新聞、資訊和法規,建置「臺灣電影網」暨「電影景點導覽網站」資訊平台。

(三)導引地方政府推動拍攝國片之獎勵措施:

目前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高雄縣及台中市、苗栗縣及宜蘭縣等地方政府皆提供了若干製作獎勵或住宿補助,以鼓勵影視業者赴當地拍片,俾行銷地方觀光資源。

例如高雄市政府對於在高雄拍攝之國片若獲得國際重要影展如柏林影展等獎項,頒發高額獎金,最高曾達1,000萬元獎金;其他縣市亦皆極力配合國片之拍攝。

(四)鼓勵國外電影來台拍攝:

訂定「國外電影片製作業來臺製作電影片補助要點」,且為加強外國電影業者來臺拍片之誘因,本局已修訂該要點,提高補助比率。

國外電影片製作業於來台拍片前,向本局申請便可享有在臺拍片期間住宿、保險及聘用本地演職員費用、製作費15%-30%不等之補助。

目前已有瑞典「Migma West Handelsbolag」公司製作之影片「MISS KICKI」提出該項補助申請。

(五)辦理「電影景點協拍研習會」:

邀請電影專業人士與台北市電影委員會代表和各縣市政府、中央相關部會代表進行經驗分享與交流。

(六)研商中央機關推動電影協拍工作事宜:

於98年2月邀請中央部會暨所屬機關如國防、交通、警消等相關單位召開「研商中央機關推動電影攝製協助工作會議」。

目前與會之相關部會皆已成立協拍聯絡窗口,共計27個,部分部會如法務部、海巡署、警政署、農委會、文建會等機關更已制定協拍規則,以利影視業者遵循申請協拍。

三、未來工作重點:

(一)請各縣市政府進一步成立協拍任務編組參與電影拍攝景點(LOCATION)服務工作,並促請地方政府加強人力與設備等後勤支援,俾達到降低成本、資源分享、擴大實施面、及促進地方觀光等多重效果,未來持續推動中央相關機關制定協拍規則。

(二)引介國內外電影以及國際知名導演如李安、吳宇森等至台灣各地拍片,藉以強化地方觀光資源,增加就業機會,並提升我國電影工業製作水準。

並於各大國際影展中市場展覽攤位,宣傳我國拍攝景點,另本局也擬推動我國加入設於美國加州的國際電影協拍組織(AFCI- Association of Film Commissioners International),以促進國際交流、提升臺灣國際知名度。

(三)鼓勵國內業者開發符合國際市場需求之題材,引進國外劇組來臺拍片,加強跨國合作。

此外,將中央與地方所建立之協拍機制,即時更新於「台灣電影網」下設置之「電影景點導覽網站」,並連結各地方政府觀光網頁、相關景點活動頁面,以中英文版提供國內外電影人士瀏覽。

新聞局電影事業服務2010.3.19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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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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