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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沒登記,可討回聘金 ☜
2014/09/17 15:34:39瀏覽239|回應0|推薦0

《案  例》:
女鋼琴老師和男工程師為了訂婚金飾和喜酒錢反目,男方得以請求解除婚約,並拿回金飾等贈與物和相關花費的關鍵,在於雙方雖然完成婚禮,但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因為若雙方已登記結婚,等於已履行婚約,就無法要對方吐出聘金、婚戒財物,但如一方有過失,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表示》:
本案當事人雖有舉行結婚儀式及宴客,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上等於沒結婚;否則!在對方沒有過失情形下打離婚官司不但訴訟時間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舉證也比較困難,最後可能一毛錢也要不回來!

婚約並沒有強制性,除非一方故意拖延婚期、毀婚或與他人通姦、有重大不治惡疾等事由,遭對方向法院訴請解除婚約;同時無過失一方可向有過失他方請求損害賠償訴請解除婚約,主張歸還訂婚時的金飾及喜餅等支出費用,只要有憑據應無問題至於訴請離婚,除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子女監護權、扶養費,若一方有過失,如通姦、家暴等,才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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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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