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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沒登記,可討回聘金 ☜
2014/09/17 15: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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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女鋼琴老師和男工程師
為了訂婚金飾和喜酒錢反目,男方得以請求解除婚約,並拿回金飾等贈與物和相關花費的關鍵,在於雙方雖然完成婚禮,但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因為
若雙方已登記結婚,等於已履行婚約,就無法要對方吐出聘金、婚戒財物,但如一方有過失,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律師表示》:
本案當事人雖
有舉行結婚儀式及宴客
,但
未辦理結婚登記
,
在
法律上
等於
沒結婚
;否則!在對方沒有過失情形下打離婚官司
,
不但訴訟時間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舉證也比較困難,最後
,
可能一毛錢也要不回來!
婚約並沒有強制性
,除非
一方
故意拖延婚期、毀婚或與他人通姦、有重大不治惡疾
等事由
,遭對方向法院訴請解除婚約;
同時
無過失一方可向有過失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
訴請解除婚約
,主張
歸還訂婚時的金飾及喜餅等支出費用
,只要有憑據應無問題
,
至於
訴請離婚
,除可主張
剩餘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子女監護權、扶養費
,若一方有過失,如
通姦、家暴
等,才可要求
精神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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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y270558&aid=1732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