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控制外商銀行在台分行的授信風險,金管會昨(8)日發布,外銀放款限額計算基礎將從「總行淨值」改為「分行淨值」,外銀在台分行放款能量將大幅縮小。
這項規定將於近日發布實施,放款金額超過規定的外銀,必須在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至於陸銀來台後相關授信規定,銀行局副局長蕭長瑞表示,將訂在兩岸金融往來許可辦法,目前金管會內部還在研議。
金管會昨天也預告將修改規定,放寬信合社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授信限額標準。若信合社符合守法性、體質佳的標準,對同一自然人授信上限從8,000萬元提高到1億元;對同一法人授信上限則從1.6億元提高到2.4億元。
金管會表示,共有六家信合社符合守法性、體質佳的標準。體質佳的條件包括逾放比低於1%、資本適足率達12%、呆帳覆蓋率大於100%。
金管會表示,承作零售業務的外銀在台分行,放款不能超過分行淨值20倍;只承作法人業務的外銀在台分行,放款不能超過淨值30倍。
承作零售業務指收受自然人150萬元以下存款、總歸戶數超過500戶、收受自然人150萬元以下存款超過存款總餘額1%。外銀辦理放款以外授信項目(如保證業務),承作零售業務的外銀不能超過淨值15倍;承作法人業務的外銀不能超過淨值20倍。
【2009/12/09 經濟日報】【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