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撐過聯徵揭露期 不良信用紀錄仍在
2009/12/04 12:40:10瀏覽629|回應0|推薦0
2009/12/04 11:41
民法規定,一般債務請求權為15年,利息5年,就連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不良信用紀錄的揭露期限,最長也不過7年,部分卡債族四處躲避銀行催收,就是希望躲過這時限,屆時不用還債也沒有不良紀錄,但銀行業者提醒,銀行自有確保債權的對策,存在銀行中的不良信用紀錄,永遠都查得到。
2007年成立的陽光AMC,成立目的就是為了協助無力償債的弱勢族群,因此移轉至陽光AMC的弱勢族群卡債,主管機關要求不能主動催收,只能被動由卡債族前來協調還款。
台灣金聯指出,債務只要經催討,時效就會中斷,台灣金聯雖不能催收,卻可「予以關懷」,因此定時主動聯繫債務人,例如寄發關懷信函至債務人的戶籍地,債務請求權時效就可重新起算,不會有債權消滅的問題。
至於聯徵中心的不良信用紀錄,目前規定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日起揭露5年;信用卡未繳款的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7年,揭露時限一到,聯徵中心的電腦系統,就會自動將資料消除。
但銀行提醒,即使聯徵的資料消除,銀行的不良信用資料卻是永久保存,部分卡債族過去都向許多銀行借款,除非未來不想再跟這些銀行往來,否則,只要債務不清償,不良紀錄永遠都在。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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