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一名女子因工作關係在外租屋居住,但與房東簽約住進後,發現大門鑰匙有三把,房東卻只交出二把,她本來不以為意,但後來卻發生被反鎖在門外的情事,雙方產生歧見,女子雖搬離該處,但因押金問題,雙方衍生糾紛,尋求臺中縣政府消保官翟威甯協調。
翟威甯表示,現代人「居」不易,但為了工作、就學,在外租屋居住的情形越來越普遍,而租房子就跟買東西一樣,當初承租條件如果沒有談妥,白紙黑字訂定契約,也容易引發租屋糾紛。
翟威甯認為民眾租賃房屋,房東與房客務必簽定明確的契約,契約務必載明雙方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在房東方面,要明定每月租金金額、押金金額以及收租方式,房東也要負起設備維護的義務,同時不能干擾房客的日常生活,不能未經房客同意就私自開鎖進入已出租的房子,以免觸犯無故侵入住宅罪嫌,房東要進入已出租的房子進行打掃、修理檢查設備等,必須取得房客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