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資公司資金來源與一般生產及服務業相同,未來融資公司不收 受存款,其資金來源包括自有資金,金融機構借款及資本市場之資金 ,此與一般生產或服務企業沒有差別,因此經營風險對銀行產業所帶 來的影響與一般生產或服務相同,不致損及大眾或企業存款的利益。
而由於一般生產業、服務業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因此未來融資公司 的主管機關,建議以經濟部比較適宜。
2.融資業務並非銀行特許業務,租賃、分期付款業務屬經濟部管轄 。未來融資公司的營業範圍包括融資性交易,租賃、應收帳款收買, 以及其他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的業務,其中租賃與應收帳款收買是現在 租賃公司的營業項目,這些業務項目屬於經濟部的主管範圍,因此實 在沒有道理因其部分營業項目包含融資性業務即將主管機關變更,另 外,一般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5條規定,可以將資金貸予他人,建議租 賃公司比照辦理。
3.融資公司不吸收存款,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主管國家之貨幣政策及 金融秩序,以貨幣供給而言,融資公司既然沒有直接與央行有相關業 務往來,自然與貨幣供給無關,就資金取得角度來說,融資公司不接 受大眾存款,所以對金融秩序沒有影響,因此不應該比照金融機構來 管理。
4.融資公司採低度管理,可促進業務操作彈性,中小企業對促進我 國經濟繁榮發展的貢獻是無庸置疑的,然而中小企業因擔保或信用條 件不足,向銀行取得資金不易也是不爭的事實,而融資公司主要對象 為中小企業,因此若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除了可以與金融機構發揮 互補作用外,也可以更有效配合經濟部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
5.依照國外管理經驗,及參照行政院經建會91年度委託當時台大財 金系教授李賢源的計畫研究報告,發現各國對於經營融資性的融資公 司主管機關官署相當不同,但似乎可找到一個共通原則:若有吸收存 款的金融機構,應採高度管理,但如經營業者並不吸收存款,則應該 低度管理。
事實上銀行在高度監管下,付出很多成本,若融資公司也採高度管 理,一定會反映在融資成本上。關於利率問題,經建會訂全面30%, 金管會將個人上限修正為20%,此為承作利率的上限,利率上限高讓 高風險客戶還可以借得到錢,這樣的風險反應的利率,是否能被市場 接受就由市場機制來決定。
工商時報 王立德、鄭圭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