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預定實施至98年4月12日 止;從4月13日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視同營業登記。
經濟部為簡化公司及商業的設立程序,改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 則,把管理工作,如都計、建管、衛生、消防,和登記業務分離,廢 除長期以來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營業登 記會回歸由各地區國稅單位辦理。
舉例,國稅局會以經濟部的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自動轉檔,辦理營 業登記,省去民眾再跑一趟的麻煩。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財政部已訂定「營業登記規則」,為了便民, 在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規定,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視為已依營 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政府將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民眾 上網查詢,稽徵機關於辦理營業登記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但不 再製發營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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