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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3 12:59:03瀏覽283|回應0|推薦0 | |
讀者蘇琪問: 住處大樓頂樓沒有做防水,只要連續下雨,就會漏水並波及8樓住家,曾向管委會反映,但管委會把問題推給10樓住戶,但該住戶人在中國,既然管理費是用於公用設施,能否要求管委會負責修繕漏水問題? 李永裕律師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故屋頂自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而以屋頂平台之性質而言,本即須具備防水防漏功能,房屋有漏水現象,即以修繕屋頂為必要,則管委會依上揭法律賦予之權責,自有進行修繕之義務,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故修繕費用得由住戶按月繳納之管理費支出。 依上所述,本件住戶之情形建議請工程專業人士確定房屋漏水原因,若因屋頂年久失修、屋頂龜裂…等原因造成雨水滲漏,非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則屋頂之修繕費用,應由管理委員會負最後支付責任。再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從管理費中支付屋頂防水工程之修繕費用,並交由管理委員會執行修繕義務。 若管理委員會仍置之不理或拒絕為修繕義務,則可以存證信函之方式,催告管理委員會命於一定期限內履行其義務。 經催告管理委員會後仍怠於履行其修繕屋頂之義務,致受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得自行僱工修繕,而支出之修繕費用亦得以存證信函之方式命管理委員會給付。 最終,管理委員會若始終未能出面解決,則區分所有權人自得訴請法院請求管理委員會賠償修繕費用以及賠償未修繕所生之損害。 (李永裕律師事務所李永裕律師回答、記者何瑞玲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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