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於
原本雙方一直相安無事,沒想到租期屆滿後,李四並未遷出租賃房屋,亦未再給付租金,張三曾於97年12月及98年1月間先後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李四是否續租並另訂新約,如不續租,則將終止租約並請李四遷出,惟李四置均之不理。
張三因未將租約公證,不得已~決定對李四提起訴訟,請問張三要如何撰寫這份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 (請 鈞院核定後依裁定補繳訴訟費用)
原 告 張 三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出租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K123456789
住:台北市00區00路0段00巷00號0樓
郵遞區號:000 電話:02-00000000
被 告 李 四 男 出生日期 不詳
(即承租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A135792468
住:台北市00區00街00號0樓
郵遞區號:000 電話:02-00000000
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李四應將門牌號碼為台北市00區00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自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
二、詎料自
三、兩造間之系爭租賃契約既已終止,被告自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且應給付自
四、又系爭租賃契約第0條約定有:「乙方(即被告)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即原告)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5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是依此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自租約終止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5倍之違約金即240,000元(計算式:48,000元 X 5倍=240,000元)。
五、合計上項租金及違約金金額,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288,000元。
六、原告為免被告所在不明,延宕訴訟,若本案傳票暨判決書等法院文書無法送達於被告,聲請依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 鈞院准將前揭法院文書為公示送達。
七、若被告經合法通知(含公示送達),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原告亦聲請,請准由原告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為此依法訴求,懇請 鈞院賜判決如訴之聲明判決,以維權益。
證據:
一、租賃契約。
二、存證信函暨回執各二份。
謹 狀
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李 四 (印)
撰狀人:
這個訴狀通常是在簡易訴訟程序中會用到。適用簡易訴訟的程序,除了在租約到期,房東請求返還房屋的紛爭可加以利用外;在其他租賃糾紛中,例如:房屋漏水嚴重,房客請求修繕租賃物、房東收回店面,請求房客回復原狀等等法律關係,也都可以在這個程序中主張。
這樣的一份民事起訴狀,如果官司是希望自己去打,只有狀紙的部分才委由律師代為撰寫的話,可能也要花上一萬多塊錢。
有需要的讀者,在參考了以上的範例說明後,應該可以試著自己撰狀,那荷包省下來的錢,就可以拿去吃大餐囉!希望包租公、包租婆都能順利收回房子,這份訴狀範例若能備而不用,是再好不過的事囉!
法蘭客最新力作: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2015年1月出版‧請向各大網路書店平台訂購
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三刷
租賃糾紛類型及案例探討系列【出租的房子漏水該誰修?】 |
租賃:請求房客給付積欠之租金及遷讓房屋的訴狀範例 |
法律保護誰?新書問世 |
身為房客的你是否涉及違約而房東得終止租約並請求你遷出租賃房屋?
留言光提及聲音過大?似乎語帶保留,本人無法判斷房東光因此舉就足以主張終止租約要房客搬家
此係大前提,應先釐清。
如果房東無理,後面對房客鎖門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妨害房客行使權利的一種態樣,
有涉及妨害自由之嫌。
好聚好散,建議雙方不妨透過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後,利用調解的機制解決本件租賃糾紛為上。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8/10 15:18回覆你好: 我想請教一下
我是房東遇到惡房客,租她的兩年內,我飽受租客騷擾與謾罵,我一直忍到租約期滿。但現租期已到。房客硬不搬遷,推託一堆藉口說她住租屋處時遇到管委會不合理對待,要我賠他63萬精神損失,現我已照你說的提出法院訴訟。我想知道的是..我提出訴訟獲勝的話,我能拿為租約上所說的,5倍房租的賠償金嗎?
(yiying118@gmail.com)你提起民事訴訟,除了請求房客遷讓房屋外,有針對違約金的部分也提出求償的主張(訴之聲明)嗎?如果沒有,那你要追加這部分的聲明再去繳納裁判費嗎?且法院審理後,一般實務上~也未必會如數判賠5倍的高額違約金,因為法官也要考慮誠信原則與有無顯失公平的比例問題。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3/01 21:17回覆向房客要求提示啊!
這在訂約時本來就該做的;反之~房客也有權利要求房東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如果雙方訂約時,都沒也確認對方的真實身分,對於出租的房東來說,不是存有一定的風險?
不出事就算了,出了事,怎麼辦?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12/21 21:21回覆您好
1.請問第一年有簽租賃契約,第二年續約時要不要再簽一次?
2.請問若第一年租賃契約有到法院公證,第二年或以後續約需不需要再公證一次?
謝謝
定期租賃到期,雙方租約即告消滅;自應另行簽訂,一般人說是續約,但不另簽書面租約,如何判斷租期?
所以要再另簽一份新租約;同理~有公證之需要,也要再次辦理租約公證。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02/26 00:30回覆你好:
本人有一屋於四月三十日到期,未到期前不斷電話及簡訊詢問是否續約,好不容易才得到回應說要但只到年底,我主張依前例訂立合約租賃關係才成立其亦贊成,但要約定簽約時間時,電話不接、簡訊不回只在簡訊確認前往時回去工地沒空,在我方確認其有意使成不定期租賃關係時在六月底寄出存證信函,聲明不定期租賃關係不存在其所匯之金額為賠償金,並請其於八月一日交還房子以便自住,但到期仍未搬走且不開門,之前其有說要依法辦理,那我現在可以提告嗎?
ann
(yangshing.1962@hotmail.com)你好~留言敬悉:
正常的情況下,你把店面頂給第三人後,最好是由第三人與房東另簽新租約,你與房東終止原租約退場,三方同時進行最好。
你的留言提及房東一直催促你去"解約",理論上應該是催促你提前終止租約,這表示你和房東間的租約關係尚未終止,如今~房東又嫌欲接手的新房客未來營業時間過晚而不願出租,...準此~房東新約未簽成,如果你和房東間的舊租約還有效存在的話,房東現已進行的招租動作,可能涉及違約。
房東招租違不違法或違不違約?姑且不論,但房東比你急~應該是對你有利的事實,如何善用這一點,好讓你的損失降到最低?這才是你要思考的重點。
你因為生財器具部分未能順利轉讓第三人而受有損害,此節,這部分的損害是不是要全由房東負責?我認為這裡可能還有討論的空間... 不過你既然問到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我的建議是~
去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看看吧!當然~這種各退一步,委曲求全的法律機制,也要有設定底限的心理準備。至於怎麼談?就看雙方提出的調解條件如何而定,比較說~房東是否願意買斷生財器具或是找人(中盤商)來估算,並願補點差價(如果有價差的話)?
試一試唄! 祝~ 否極泰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3/03/25 10:35回覆你好~如果你們已取得父親生前所留之該不動產所有權全部,那麼我會建議你們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限期遷讓房屋,若對方置之不理,法律程序可以考慮調解或進行簡易訴訟。
這裡~我無法教你如何撰狀,請求遷讓房屋之訴的寫法,在格式上和基於租賃關係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的訴狀類似,但因為法律關係不同,訴狀的事實及理由要寫的內容也不同,我的文章中沒有相關的範例,建議你可以到法院訴訟輔導科買狀紙時,順便向櫃台服務人員洽詢,他們會指導你如何撰狀。
如果仍覺不便或麻煩~當然花錢請律師是不得已但卻是最好的方法,請律師可以全權委任律師去打官司,但收費較貴;也可以只請律師撰狀,自己打官司,收費自是相對便宜。
以上說明~請參酌,有問題~可再留言。 祝 否極泰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2/08/13 20:29回覆你好~
存證信函當然可以表明一切你要說的內容,一方面是寫給房客看的,另方面也是作為將來訴訟中的呈堂證供,這在我寫的書中或部落格相關文章裡都有提及。
此外~本案既已進入訴訟程序,在訴狀中的"事實及理由"中再說明一下已扣抵押金的事實,也不差那幾個字,寫上去無妨,記得附帶提及佐證資料的存證信函即可。
另訴之聲明中表明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假執行,是為了避免被告利用上訴程序延遲訴訟的確定,所以寫了當然是比較好,一旦一審勝訴,無待本案確定,便可進行強制執行,請房客搬家。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2/08/12 04:05回覆您好:真的非常感謝您的一系列文章,對遇到租賃糾紛的我們真是幫助匪淺。
在此,想請教一下,如果房客欠租已達2個月,那時我們已發存證信函催繳租金請求遷讓房屋及表達文到後七日內如不繳租金則租約終止不另為通知之意,也有送達成功。但存證信函發出後,家人才想到房客有交押租金(約2個月房租),請問,此時還可以直接提起遷讓房屋的訴訟嗎?(有聲請過調解但對方未到),謝謝您。
實務上~法院認為房東在租約到期前,因房客未繳租金而要提前終止租約,仍須扣抵押金後欠繳之租金已逾兩期租金加總金額後,才能期前終止租約請求遷讓房屋喔!
你可能要再算算扣抵後是不是符合少前述的說明,再決定是否現在要起訴,免得被法院駁回這部分的請求。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2/07/01 18:13回覆聽你的說法,一點也不像租賃關係,住了五年只有付過水電費 也沒約定租金如何給付?也沒押金等等與租賃有關的約定 看起來比較像是無償使用借貸的關係,換言之~ 借住是不付錢的;借住要付錢的,就成了租賃,很好區分。 適用土地法第100條的前提是租賃,因此~ 如果不是租賃關係,就不會有這一條的適用。 依無償使用借貸的關係而言,未訂期限,房屋所有人隨時都可以請求借用人遷讓房屋,建議你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如果對方不搬遷,再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存證信函的寫法類似本文,只是不是租賃,算是借住。提供簡單的範例如下供參: 本人提供所有位於00市00路00號之房屋予台端無償借住迄今,今擬收回自用,請於文到0日內遷出,以免訟累。 大概這樣就可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