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財經新聞臺今年中元節晚上9:00播出,由新聞主播張予馨主持的民俗節目《臺灣大代誌》,有一段介紹為臺灣自製首部邪教題材驚悚電影的臺灣拾得錄像恐怖片《咒》中之電影場景-李棟山莊。
經我查詢,該座有觀光景點性質的山莊,坐落於新竹縣尖石鄉大平段598-9地號土地之範圍內,該筆土地係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亦在山坡地、頭前溪水系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石門水庫榮恩壩集水區等環境敏感區,以及原住民保留地的範圍內,故土地使用涉及《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自來水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法律的規定。
然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利用直接相關的子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對於原住民保留地的使用並未制定相關罰則,故關鍵還是在於《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自來水法》這三部對土地使用、開發行為皆定有罰則的法律。
首先,依據《區域計畫法》子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林業用地並未容許做私營山屋使用,不過我查出李棟山莊是在1980年興建,而新竹縣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是在1984年10月15日公告,故李棟山莊業主如能就該山莊確實是在1984年10月15日以前領有建築執照而合法興建提出佐證,便得由新竹縣政府農業處森林暨自然保育科、地政處地用科等單位認定為「從來之使用」。
但若提不出佐證資料,那就只能在經尖石鄉公所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查報、新竹縣政府農業處森林暨自然保育科認定土地現況不符合林業使用後,移請該府地政處地用科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新竹縣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罰鍰裁量基準》規定,罰鍰新臺幣6~30萬元,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儘管李棟山莊還因坐落於山坡地而涉及《水土保持法》、《水土保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等法令,不過該山莊的「年紀」也比這3部法令還大,也就是它在臺灣水土保持法令實施前就已存在。
因此在實務上,若有相關資料足資證明該山莊在1980年、臺灣水土保持法令實施前就興建,則未直接造成山崩、土石流或土石坍方等重大災情,現在的新竹縣政府農業處山坡地保育科也許就不會依據《水土保持法》查處這部分。
至於《自來水法》及其細部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開發使用直接相關,經濟部94年2月25日發布的《自來水法第11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則因為《自來水法》公布實施的時間(1966年11月17日)早於李棟山莊建成的時間,故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新竹縣政府工務處水利科、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等單位,宜調查該山莊有無貽害自來水水質水量之情事。
本案山莊的狀況,也讓我不禁感嘆,臺灣山林內的觀光遊憩景點或電影拍攝場景,有的還是會有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方面的爭議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