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3筆土地經查均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可能是新竹縣政府農業處農業企劃科相關業務承辦,接獲民眾電話、縣府民意信箱或一般書信的檢舉後,行文湖口鄉公所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進行查報,而湖口鄉公所後續也依該項規定將查報結果函覆予新竹縣政府農業處農業企劃科,該科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再移請該府地政處地用科裁處。
只是,這中間的行政程序往往需要個把時日,有些民眾等不及就會再次向同單位,或者政風處、縣長室、行政院本部、內政部或其所屬國土管理署、農業部或其所屬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選區議員或立法委員服務處寫信檢舉,新竹縣政府農業、地政及工務等局處等後續會再辦理緊急現勘,推測是民眾之後有向我上面列舉的這些機關單位檢舉,尤其最可能會是議員或立法委員服務處。
這樣一來,新竹縣政府農業、地政及工務等局處就會依照【新竹縣非都市土地查緝違規聯合取締小組設置要點】辦理現勘。
再說本案的違規態樣,從新聞報導提供的現況照片及新竹縣政府農業處做出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的認定看,本案3筆土地應已證實並未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畜牧法】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也未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亦未依據【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的容許。
新竹縣政府農業處農業企劃科對本案3筆土地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其實是認定該3筆土地違反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中,農牧用地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由新竹縣政府地政處地用科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新竹縣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罰鍰裁量基準】規定裁罰。
所以,新竹縣政府農業處農業企劃科便要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第1項規定,移請該府地政處地用科處理:「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儘管地政單位內有些怕事的承辦會提出【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第2項規定,要農業單位考慮是否為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該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其第36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的狀況,而由農業單位裁處,但實務上,臺灣農地違規案件極少有這種情況。
從新聞報導的內容看,本案是臺灣典型、常見、普遍的一種農地違規態樣,算是農地可自由買賣、新購農地可興建農舍等制度設計之下,加上臺灣社會「有土斯有財」的土地都應作最大經濟效益之開發利用的觀念,所產生的亂象。